银行他项权证管理办法 对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质疑



2005年,为解决上市公司股权分置问题,有些公司采取了发行权证的方案,由此两个证券交易所各自发布了《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虽说《办法》由两个交易所独立发布,但是内容完全一致。从第一支权证上市交易到目前为至,权证这一创新的交易品种已经面世两年半的时间了,其间所暴露的问题也比比皆是,下面列举一二:

一、《办法》没有明确监管机构。在《办法》第四条中规定:本所对权证的发行、上市、交易、行权及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只明确了证券交易所对权证业务进行监管,没有明确证券监督部门对权证的监管义务,导致了监管上的空白,在《南方都市报》报道的投资者就权证创设制度对证监会进行质疑时,证监会有关人士曾明确表示:“权证业务不归证监会管”(详见南方都市报《证监会人士:上交所权证业务不归证监会管》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tockdynamic/20080201/00024479874.shtml)。由于权证业务在《证券法》实施之后产生的,《证券法》并没有明确权证的监管部门,因此,在权证管理办法有必要明确该业务的监管部门。

二、在《办法》的第一条就明确了该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权证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在第三十六条的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价格调整的条款就大大地损害了权证持有人的利益。第三十六条是这样规定的: 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大家可以计算一下,假如有一认购权证,认购价格为5元(行权比例是1:1),其标的证券年报分配方案为10派2,进行除息时,除息前标的证券价格10元,那么该认购权证价值为10-5=5元。除息后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是8元,行权价根据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式计算为:5×(8/10)=4元,那么除息后的权证价值就仅为8-4=4元了。该权证在除息后的内在价值降低了1元,并且权证内在价值随派现比例的提高而加速降低,因此,《办法》中规定的计算方法严重损害了权证持有人的利益。

建议把标的证券除息的,行权比例不变,行权价格按下列公式调整: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除息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息日参考价。也可以把三十五条与三十六条的条款合并为标的证券除息除权的,权证的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分别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银行他项权证管理办法 对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质疑

 

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标的证券除息除权日参考价/除息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

新行权比例=原行权比例×(除息除权前一日标的证券收盘价/标的证券除息除权日参考价)。

三、在《办法》中应该对行权价格和行权比例作出一定限制,以避免大量深度价外权证的出现,损害权证投资者的利益。例如对行权价格作出如下规定:发行认购权证时,行权价不得高于权证发行前标的证券收盘价(或某些天平均价)的30%。发行认沽权证时,行权价不得低于权证发行前标的证券收盘价(或某些天平均价)的30%。同样,对于创设也要遵循这样的原则,以避免机构大量创设深度价外权证进行无风险套利的行为。对于行权比例也要作出限制,权证的行权比例不能低于1:1,如果不作出这样的限制,将无法保障权证投资者的利益,例如以某股票作为标的证券发行认沽权证,行权比例为1亿比1,当时该股票价格为50元,行权价为50元,那么,发行人仅需冻结50×100=5000元的资金就可以发行(创设)100亿份认沽权证,如果每份权证卖出0.5元钱(以目前市场表现来看极有可能),那么发行人就可以获利50亿元,收益率就可达100万倍。因此不对行权比例作出限制的话,将极大地扰乱现有金融秩序。

四、《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权证交易活动,获取不正当利益。”那这一条款从逻辑上就讲不通,因为能够被创设的权证对于创设、注销的时间、数量就不能不算是内幕消息,而有资格进行权证创设的机构正是利用这样的优势进行大肆创设,买卖,你能说这样的获利行为是正当得利吗?因此应当规定,合格机构进行创设的权证,要在创设公告若干天之后才能上市交易,这样才能更大程度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先就说这么多吧,欢迎朋友们提出自己的看法互相交流一下。

  

爱华网本文地址 » http://www.413yy.cn/a/9101032201/411089.html

更多阅读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修正)【颁布单位】 青岛市人民政府【颁布日期】 19910907【实施日期】 199110011991年9月7日青岛市人民政府青政发(1991)211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章名】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集团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暂行办法(通财[2007]319号) 来源: 未知 作者: 资产财务部 发布时间: 2008-6-19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

声明:《银行他项权证管理办法 对权证管理暂行办法的质疑》为网友独行者自陶醉分享!如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