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脑商务策划机构首席策划师阮仙友
“银行其实是弱者,并非是公众想象中的垄断机构”,这是许霆案发生后,不久前中国工商银行行长杨凯生公开说的话,他还说:“在广州商业银行ATM机案件(许霆案)审理过程中,有些公众,包括一些律师的说法很荒唐,认为银行取款机系统有问题,犯罪嫌疑人就无罪。事实上银行的系统有缺陷是一个概念,本人犯罪是另一个概念。系统出了问题应由银行机构、银行监管机构进行问责,但不是某个人盗窃犯罪的理由。这也是金融知识普及的一个内容,对于这些案件中暴露出的不正确认识,希望国内银行业协会出面澄清”。
笔者不敢肯定国内所有银行的管理者是否都持有这样的观点,可是这位国内第一大银行行长敢于公开发表这样的观点,相信在金融界还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意义。这分明是一个危险的观点,也将是一个令公众警惕的观点,一旦这种观点成为普遍或法律界共识,不仅意味着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公平将继续遭到侵害,而且其他公用事业,或相对垄断的企业则更加有恃无恐,这将严重制约商业银行国际化进程,也将渐渐地削弱商业银行自身的竞争能力。可能有更可怕的结果是,如果继续让这种观点占有上风,还可能会引起储户与银行的对立等不应有的社会问题,毕竟储户和公众都一样具有思考和分辨是非的能力。
试问一:银行其实是弱者,并非是公众想象中的垄断机构。储户存了假钱,银行要没收;取款机取出假钱,银行却不想承担责任。银行柜台多给了钱,储户有义务归还;银行少给了钱,却离开柜台概不负责。取款机出现故障少给了钱,储户自己负责;现在取款机多给了钱,储户则要判处无期。这分明体现银行是强者地位的交易规则,怎么还说银行是弱者呢?
试问二:银行系统有缺陷是一个概念,犯罪是另一个概念,银行系统缺陷不能成为犯罪的理由。这种似是而非的观点,实则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金融领域的犯罪往往利用银行系统各方面的疏忽或人为错误,进行金融诈骗或盗窃,的确难以被说成无罪。然而,我们都知道,这些侵害银行利益的事情,不仅其目的(非法获取钱财)和行为(非法获取钱财的各种行为)是非法的,并且明确触犯了国家刑法,因此判定为犯罪是没有异议的。但是许霆案,许霆利用业已确立且平等的交易关系——银行和储户的存取款关系,以及利用交易另一方银行提供的交易工具——取款机来取款,这样的行为毫无疑问是合法的。当许霆在发现取款机出现故障的时候,多次去取出本不属于自己的钱款,其目的的确具有不当得利的倾向(不当得利为非法),但其行为仍然合法。除非许霆在案发后拒不退款,那么法院就可以判定其为不当得利罪。因此,许霆利用合法的交易关系和取款机故障取出不属于自己的钱款,跟利用银行保安系统漏洞盗窃钱款是有本质区别的;同时,取款机故障是导致许霆多取款的直接原因,两者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诚然如此,笔者要告诉这位杨行长的就是,在许霆案中,银行取款机故障是导致许霆有不当得利倾向的唯一直接原因,你不应处处将银行系统缺陷和个人犯罪孤立开来,毕竟许霆没有在此之前或之后去故意破坏其他银行取款机而使其吐出更多的钱。因此,银行系统缺陷和个人犯罪,有时候需要分开考虑,而有些时候却需要综合考虑。
试问三:系统出了问题应由银行机构、银行监管机构进行问责,但不是某个人盗窃犯罪的理由。这也是金融知识普及的一个内容,对于这些案件中暴露出的不正确认识,希望国内银行业协会出面澄清。许霆到现在仍未有被确定为犯罪的最终法律依据,杨行长可以先于法院提前按照自己的判断对一个人是否有罪作出公开表态?即使是一个普通人,对于一个人的行为作出是否有罪判断的时候,其言语也往往极为小心。没错,社会公众在确定自己有需要的时候,有必要提高自己的金融知识,可是杨行长你应首先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并纠正自己对相关事件的不正确认识,当然更要去弄清楚什么是金融机构,什么是盗窃,相信这样会使你在行长的位置上干的“更久”,相信公众资产(中国工商银行最大的股东是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即公众资产)交给你管理会显得更加有“理由”。
我们绝大多数公众当然不会有杨行长那样位高权重,但相信我们绝大多数人都具有怜悯、仁慈和讲究道德的行为准则和人生信条,并且在当弱者遭到许多不公平待遇的时候,我们会义无反顾地站到弱者这一边,为弱者鸣不平。当有朝一日银行真的变成弱者,并也遭受类似冤屈的时候,我们同样会为你说话。可是现在,银行显然不是弱者,请杨行长问问身边的亲戚朋友便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