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是否选择上市融资,理论上源于企业融资成本理论和企业资本结构理论。企业融资成本最低、最优资本结构点的形成是企业融资方式选择的两大标准。由此引伸,企业是否上市还受到诸如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企业发展阶段与发展规模、企业股息政策、企业税收政策等相关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除上述约束因素外,制度的或者讲法律的约束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企业上市除受到上述一系列企业行为的影响外,还受到与之相对应的政府行为的影响,它是企业融资行为与政府监管行为博弈的最终结果。政府对企业上市的监管不仅源于“社会利益论”、“市场破产论”和“社会选择论”等宏观经济理论,而且源于“委托代理理论”和“信息经济学理论”等微观经济学理论。政府对企业上市的监管有一定的原则和规范,不同国家有不同的监管模式,监管模式的不同很大程度上受该国法律环境的影响。一国的法律环境(法律条文和法律的执行)不同,对投资者的保护程度不同,其资本市场的规模、融资范围以及市场总价值将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中国企业在股份制改造的制度变迁过程中走向上市,改革初始期上市公司的制度变迁收益,导致中国企业上市需求大于上市供给,以致形成政府控制下的“控制均衡”。在政府与企业的博弈过程中,政府以国有企业解困和自身收益最大化等为先决条件,在制定企业上市、股票发行制度上走过了严格监管到逐步放松规制的过程。企业以自身融资收益最大化为先决条件,走过了调整企业资本结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改善企业微观机制的过程。
时间延伸到21世纪初,政府控制企业上市的边际控制成本以比边际控制收益更快的速度增长,由此政府监管加快了市场化创新的力度,证券市场的制度规范迈出了惊人的一步。与此相对照,企业微观机制改造却略显滞后,企业体制结构与运行机制的改造仍未使企业融资选择方式向规范融资理论回归,上市股权融资目前仍被视为中国企业融资的最佳方式选择。
总括而言,目前我国制度变迁过程中的企业和政府,还均未完全达到中国企业上市"市场均衡"所要求的充要条件。中国企业上市制度从以审批制为标志的“控制均衡”最终走向以注册制为标志的“市场均衡”,即从制度创新阶段步入制度均衡阶段,还需政府政策、法律等宏观环境的支撑,如何进一步完善上市制度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