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薄弱和供给不足,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制约农民增收。为此,要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出发,按照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创新农村金融体制,从而更好地支持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1996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以来,我国农村金融发生了很大的变革。国家关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政策的核心是如何建立一个能支持中国农业持续发展、有活力的农村金融体系,但是由于体制性深层次问题尚未得到解决,农村金融抑制现象比较严重,农村金融体系仍然滞后并阻碍着农村经济发展的步伐。因此,进一步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构建和谐农村金融体制,已成为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方面。
一、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的理论分析
(一)金融抑制理论分析
国际上关于发展中国家的农村金融的研究,早期是建立在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理论基础上。这一理论的奠基人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经济学教授爱德华S·肖和罗纳德I·麦金农,他们在1973年先后出版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中较系统地阐述了金融深化理论。他们认为,人为地压低利率、汇率,使二者不能真实地反映资金和外汇的供求,而政府又不能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造成金融和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金融制度的落后阻碍经济发展,而经济停滞或落后又制约着金融制度的发展。要解除“金融抑制”,就必须“金融深化”,减少政府对金融的过多干预,利用市场调动人们储蓄与投资的积极性。其途径是放松对利率和汇率的管制,放宽对金融体系和市场的限制,使民间金融机构也能适应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和发展,金融和经济发展之间形成良性循环局面。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农村金融市场理论正是建立在金融深化理论的基础之上,其理论认为,农村金融资金的缺乏,并不是因为农民没有储蓄能力,而是由于农村金融体系中不合理的金融安排,如政府管制、利率控制等,抑制了其发展。其主要政策主张就是要发挥金融市场作用,减少政府干预,实现利率市场化,实现农村储蓄和资金供求的平衡;取消专项特定目标贷款制度,适当发展非正规金融市场等。
我国一些金融专家在研究中指出,在一些农村地区观察到的信贷短缺可能是由于区域的不平衡、缺乏资金的横向流动、对机构农业信贷的总体限制以及非正式信贷市场发育不足造成的,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性矛盾显得尤为突出。(林毅夫,2000)。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白钦先(2004)指出,单一性的、部门性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思路是不恰当的和有害的,因此,呼吁中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战略性重构、重组和重建,以实现“三农”发展对金融服务的总需求与农村金融服务总供给相协调、相匹配。
(二)我国农村金融抑制现状分析
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农村金融体制。但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缺陷,远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资金需求,主要表现在农村金融抑制状况严重:第一,政府主导下的农村金融机构普遍经营业绩差,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机构长期以来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其发展很难突破政府的种种干预,这一弊端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体制的健康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发展到扰乱金融秩序产生大量不良资产,以及农村信用社异化成“二财政”无不与地方政府的过度干预有重要关系。而中国农业银行以及农业发展银行大量不良贷款也都存在政府干预的影子。第二,政府对农村金融管制的另一表现就是长期的低利率政策不能反映金融资本的供求状况,导致高利贷等民间金融盛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还要接受政府统一管理,要在政府规定的低利率水平下运行,因此,金融部门只能在政府控制下以“配给”方式提供信贷。一方面低利率借贷因为有“租”可寻,所以不可避免地产生腐败;另一方面贷款不按商业原则运作,不讲效益,不仅浪费了有限的金融资源,而且也形成了大量的不良资产,形成农村金融供给与农村经济发展互相抑制的恶性循环。我国农村金融抑制导致了以下主要后果:
1. 组织结构上的缺陷,导致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主体和竞争机制。
目前我国农村金融市场虽然存在着多种形式金融组织,但它们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农业发展银行对特殊的企业群体提供信贷,不直接对农户开展业务;农业银行市场竞争视角从农村转向城市,从农业转向工商业;各种形式的非正规金融活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在较多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成了农村金融市场上唯一的正规金融组织。在农村金融业务方面,其他金融组织并不对农村信用社产生竞争威胁,农村信用社之间也缺乏竞争的空间和条件。缺乏竞争的市场是缺乏效率的市场,这也是农村信用社效率低下的原因之一。
2.功能上的缺陷,正规金融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资金需求,为民间金融发展提供了空间,民间金融活跃,且缺乏必要的规范和保护。
民间金融的存在,是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失衡、金融二元性的重要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民间金融一直受到打击和排挤。其实,有较多的民间金融活动,均是属于正常的非政府金融制度安排。这些非正规金融制度安排,在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在扩大农村生产经营资金、活跃农村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效率、尤其是促进农村个私经济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对推动农村体制外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不少地区的农户和中小型企业而言,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有研究表明,浙江温州现有的16.7万家企业中,60%依靠民间借贷筹集资金。但是,农村民间非正规金融组织和融资活动一般规模小,比较隐匿、分散,其运行依赖于一些约定俗成的非正式规范,行为主体之间的信任和非正式的制裁机制(如社会排斥、声誉的丧失等)。这些特点表明政府监管成本较高,不能通过正式规范加以有效控制。部分民间金融活动经营混乱。其金融风险和隐患一般是局部性的,但是,一旦非正规金融大规模化,比如出现大型抬会活动,从而失去对其人缘、地缘和血缘关系的依赖纽带,它就容易失控,不仅可能导致其自身的系统崩溃,而且可能波及到农村政治社会的整体稳定。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的利率有高有低。除却一些亲友之间短期无息互助借款之外,利率低的可在正式金融机构储蓄利率与贷款利率之间,高的可达官方金融组织利率的数倍。民间借贷是双刃剑:一方面,它使借款者的生产经营成本上升,竞争力下降,影响了农村经济主体的发展后劲。另一方面,它属于在正式金融压制条件下农村经济主体的自愿选择,它满足了农村信贷服务需求。
二、构建和谐农村金融体制的对策建议
由于农业生产的特殊性,即农业收入的不确定性、农业投资的长期性、低收益性以及生产的分散性等特点,导致了农村金融的交易成本和资金的使用成本都比较高,正规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一般不愿意涉足农村金融市场,产生了市场引导的失效。因此,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过程中,政府适当干预是必要和有效的。从各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发展来看,在农村金融体制构建早期政府支持与干预的确起到十分明显的促进作用。但政府干预并不是金融发展的最终目标,随着金融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政府干预只能越来越阻碍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尤其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宏观经济环境的不稳定、部门性政策倾向以及普遍存在的严重法律和规章性障碍等因素,政府干预成为农村金融发展的瓶颈。所以在我国和谐农村金融体制的构建,应该要把握好“政府干预度”这个问题,深化农村金融体系改革。
(一)适度开放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金融机构多样化,培育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机制。
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吸引社会资本和外资,鼓励各种经济主体积极兴办直接为“三农”服务或者商业取向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例如继续深化国有商业银行改革,按照行业种类或经济区域拆分国有商业银行,形成众多具有行业特点或地域特点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商业银行;在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过程中,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股权结构多样化,建立地方性、社区性金融机构,在县级、地(市)级、省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的基础上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甚至是跨区域、跨行业的农村金融机构等;降低农村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允许外资金融机构介入农村金融业,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培育民营银行,加大民营经济在金融业中的比重,增强农村金融市场竞争活力;将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允许符合有关条件的民间借贷组织在一定的法律框架内开展金融服务,等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一种各种金融机构体制健全、产权明晰、功能完善、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运行机制,彻底打破和消除农村信用社垄断格局,真正形成基于竞争和效率的农村金融体系。此外,为了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农业现代化建设对农村金融服务提出的全方位、多层次的客观需求,还应逐步建立起能够为农村经济主体提供不同类型金融服务的农村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如农村证券经纪公司、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农村投资咨询公司、农村租赁公司、农村抵押担保公司等。
(二)政府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引导和保护农村民间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事实上,民间金融存在的意义,不仅仅在于它能够增加农村金融供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中小企业、农民贷款难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它能够打破农村金融市场垄断格局,通过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来促进农村正规金融组织不断深化改革,改进服务质量,使农村金融市场真正按照市场经济机制运行。至于民间金融机构的存在和发展问题,关键还在于政府部门为其提供一种合理的制度安排,确立公正有效的竞争规则和市场约束机制,并给予经济主体充分的选择权利和发展空间,而非亲自去组织或直接干预民间金融机构的组建。
(三)推进利率市场化,促进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竞争、合作与互补。
在现有金融政策约束下,正规金融的利率水平是低于可能的市场均衡水平的,这不仅导致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动员资金能力的不足,也导致正规金融的信贷配给从而对农民和农业企业资金供给的不足;非正规金融的自发性,使其利率更为市场化,更接近市场均衡利率水平,因而也为非正规金融提供了一个特殊的“动员资金”--吸收存款和“分配资金”--提供贷款的生存空间,使得原本从逻辑上看低效率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却比正规金融更具效率、更为重要了。为此,放松利率管制,推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将使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在同一政策环境下竞争:一方面,将改变非正规金融的金融抑制状况,提高正规金融的效率,改善农户和农业企业从正规金融机构得不到金融支持的状况,也将缩小非正规金融由于体制性原因形成的存在空间;另一方面,非正规金融也因其拥有独特的交易成本优势而能够继续保持一定的竞争性。于是,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将形成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竞争与合作乃至互补的关系,大大改善农村地区金融资源的供给状况。
(四)完善农业和农村经济风险补偿机制。
首先,要大力发展农业保险。鉴于当前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建议尽快制定《农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出台有关政策文件,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包括通过财政、税收、再保险等经济手段,并辅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和其他技术及金融支持来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同时,可以考虑组建由国家出资或控股的中国农业保险公司,贯彻国家农业保护政策,经营管理国家农业风险基金,为涉农金融机构提供风险保障,充当最后保险人的角色。为了减少可能发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行为,在农业保险投保方式上应采取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相结合的方式,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农作物实施强制保险,其他农产品则实行自愿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其次,要尽快发展完善农产晶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地扩大农产品期货市场交易品种,努力培育农产晶期货市场交易主体,同时抓紧制定《期货交易法》及其实施细则,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市场参与主体、规范期货交易秩序提供基本法律依据。
(五)着力优化农村信用环境,完善农村信用约束和失信惩罚机制。
一方面,结合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创建文明村镇活动,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小企业、农户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农户信用等级评审和贷款证使用制度,并建立完善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的贷款抵押担保机制,针对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的实际情况实行多种抵押担保办法,探索实行动产质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从而增强农村金融机构抵御信用风险的能力。另一方面,工商、税收、金融、司法、新闻媒体等有关部门要联手打击逃废债务行为,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手段对失信者进行严厉惩罚,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参考文献:
1、高勇《重构农村金融体系的目标与途径》《财经科学》2004年第4期
2、何广文《中国农村金融转型与金融机构多元化》《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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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红宇《中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绩效、缺陷与制度创新》《中国农村观察》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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