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 理解银行治理



  由于多种原因,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常常是分离的,由此产生了公司治理治理之需求。公司治理本质上就是一套权利制衡的制度安排。由于信息不完全,并且信息在各利益方之间的分布也不对称,因此损人利己的策略性行为在所难免,这使得公司治理安排既复杂,又常常面临人们创造性行为的挑战。

  许多国家之所以试图塑造良好的公司治理,原因在于公司治理至少有两方面的巨大收益。其一,良好的公司治理有助于繁荣资本市场,从而使企业家获取资本更为便捷。其二,良好的公司治理本身也会促进企业决策的改善,加上资本无虞,企业就更可能取得良好的绩效。这两大收益,已经被近年来许多的经验研究所证实。如果要认真探索,良好的公司治理还会有其他的收益。比如,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降低企业和国家层面的风险,企业家可以少犯下金融和投资失误,而国家将因此面临更低的金融风险;良好的公司治理也可以改进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因而改善投资环境,建立更为和谐的社会架构。

  银行也是一类公司。它们通常也是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企业,因而也面临公司治理问题。并且一般的公司治理理论仍然适合于银行。良好的结构对于银行也是很重要的。这一点可以从很多角度予以论证。首先,治理结构会影响银行的价值及其资本成本,并由此影响到他们放贷企业和家庭的资本成本,进行影响整个经济的效率。其次,治理结构会影响银行的绩效,譬如它们的中介业务收费,并由此影响到他们放贷企业和家庭的资本成本,进行影响整个经济的效率。第三,治理结构会影响银行承受的风险和金融危机的风险,无论对于个别银行还是对于国家的银行体系,都是如此。第四,银行的行为会影响经济的产出——在资本市场欠发达的国家,银行常常是企业外部融资的最重要的渠道;银行也可以直接参与到所贷款企业的公司治理之中,尤其是中小企业。因此银行的良好治理,对于一个经济来说,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

 世界银行全球治理指数 理解银行治理
  但是银行与一般的生产企业又很不相同,它附带了比其他企业公司治理更多的复杂属性。首先,作为一个从事存贷业务的金融机构,银行比物质生产部门具有更大的风险,其风险和绩效也很难评估;其次,银行企业的利益相关者更为分散,比如银行储户就相当分散,这使得银行受到的利益相关者监督是非常之少的;第三,银行高度利用资金杠杆,同时面临大量的短期索取权,面临严重的风险和诚信挑战,一旦发生挤兑就可能让银行陷入万劫不复的地步;第四,银行的业务开展极大地依赖于人力资本,因此比一般公司面临更大的管理层和员工的道德风险;第五,就中国的国有银行而言,它们还面临所有国有企业所面临的问题,比如与国家的关系、公共政策目标以及第三类委托代理问题——国有资产所有权代理人对于国家的道德风险。

  由于有这些“特殊的”问题,银行通常会面临比其他企业更为严厉的监管。在许多国家,银行监管涵盖了活动限制(如产品、营业部监管)、审慎监管条例(如贷款分类、准备金要求)等广泛的领域,通常比法律要求的水平更为严格。不仅仅局限于严厉监管,通常政府也会代替储户、债券人或银行股东对银行实施监督。比如政府会通过银行监管当局、存款保险机构以及中央银行等来监控商业银行——这也使得银行治理的问题常常上升为一个公共治理的问题。银行当然也可以从中得到好处,因为它们是如此的重要,使得政府不得不对其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比如存款保险等),而政府支持的费用并未由银行承担。政府只好自己为支持银行承受其代价,这些代价最终当然是落到纳税人的头上了。这样的安排,也使得银行很少面临其他公司治理中的“常规”,比如:债权人(储户等)难以对其治理有实质性影响;破产也不大被允许;面临的竞争也很小(因为开办新的银行往往受到严格限制);由于享有政府的支持,银行比其他企业也具有更大的道德风险,它们有时候几乎可以“绑架”政府进行勒索——关于这个问题,不妨想一想国有银行为什么敢于发放那么多不良贷款吧的事实吧。

  有必要提醒注意的是,尽管银行面临着这些“特殊的”治理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不面临其他公司治理中的常见问题。事实上,银行在公司治理的“普遍性”问题上表现得更为突出。比如信息不透明、风险转嫁、私利追逐和权利滥用(掏空资产、内幕贷款、对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剥夺等)。比起其他非金融公司来说,银行在这些方面的问题其实更为严重。此外,银行也与其他公司一样,常常会通过冒险的策略来增进股东的利益,但是冒更大风险是以牺牲债权索取人(如储户)和政府的利益为代价的。

  面对银行的这些治理问题,应该如何改进银行的治理结构?尤其是,中国的银行治理改革路在何方?我得坦率承认,我对此没有成熟的主张。学术界对于公司治理研究很多,但迄今仍没有提出一套完美的解决方案。也许,关于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与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是在不断的试错和创新中逐步演进的,完美的设计几乎不可能;对它们进行研究的意义只在于,更深地理解它们就更有助于促进它们的良性演化,而不在于可以在短时期内就“设计出”一套良好的制度。公司治理领域尚且如此,被研究者们很少顾及的银行治理领域就更是如此。所以在此我不会提出(也提不出)系统的解决方案,但是有些观点却可以进一步探究。

  首先是银行的监管问题。监管其实包括监督和管制两个含义,监督着重于信息的监控,管制则着重于行为的约束。对于银行治理,究竟应加强监督还是加强管制,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以巴塞尔协议的主张为基础,认为市场是会失灵的,而银行的行为具有极大的外部性,因此应当予以管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市场会失灵但政府也会失灵,因此改善银行治理重点在于培育和强化私有监督力量,让私有部门通过法律和信息进行监督。我个人对此的看法是,在不成熟的市场中,银行其实很难通过私人部门进行监督,这从信用评级公司对金融公司证券评级难于对非金融公司证券评级的事实就可了然;但同时银行又是相当脆弱的,深受风险影响而且对经济危害深重。因此,同时考虑信息监督和行为管制,在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建立强有力的监管体系确有必要。

  其次,银行治理改革的重点,仍然应是放在治理结构本身的改造上。监管只是提供一个外部环境,严厉的监管虽然有助于影响良性的银行治理,但是完全依赖监管来塑造银行治理似乎并不可行。因为如何收集监管所需要的信息常常是一个极具挑战性的工作。但是,如果银行建立有良好的公司治理,那么监管就会变得更为容易。当然,良好的公司治理也会使得无需对银行进行严厉监管,或者监管的方式应有所不同。因此,严厉的监管,可能只是银行治理结构尚存在严重问题时的替代性政策选择。政策的目的不在于将严厉的监管持续下去,而在于促进良性的银行治理并逐渐放松监管。

  第三,银行治理的范式选择。银行治理改革要改成什么样子?有金融学家建议,一种可能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范式是:广泛持有的、不被任何单个所有者控股的范式。控股的所有者可以是家族、政府、被分散持有的非金融公司、被分散持有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的“壳”如信托公司、基金公司等。这一思路似乎也为国内大多数研究者所接受,许多研究者在论述中国银行治理的问题时都不约而同地指出“国有股”一股独大,缺乏制衡。这个范式的确有其好处,但是它的实施可能会面临问题,因为最终不被任何单个所有者控股意味着股权相对分散,而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弱的状态下股权是难以分散的——这是公司治理“四人帮”(gang of four)LLSV进行公司治理国际比较研究得到的一个基本结论。也因此,我们会有下一个意见:

  第四,从长期改革来看,要强化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一方面,在银行监控方面,监督和管制的效率并不高,仅仅只能作为面临重重问题时的权宜性替代方式,最终的改革仍应朝向私人部门监督方向前进。另一方面,私人部门监督需要以发达的资本作为基础,而资本市场繁荣的条件之一是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另外,良好的股东法律保护,可以改善银行的运营——有针对银行的经验研究表明,银行的治理坚持“一股一权”与偏离“一股一权”,后者比前者面临的道德风险要严重一些。

  第五,引入外国银行促进市场竞争。严厉监管是治标而不治本,强化投资者保护需要长期的建设,为了促进良性的银行治理还可考虑引进外国银行促进市场竞争,通过市场压力来促进银行治理的改善。提出这一对策思路的理由在于,首先,银行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应当有所改变,因为既有的研究表明国有股独大控股通常与银行的价值、稳定性和效率负相关,引入竞争或可对此局面有所改变;其次,在短期内,引入国外银行形成市场压力,再辅以严厉监管,这样就可以填补股东法律保护不足的缺陷,并为长期中强化投资者保护做良好的铺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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