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法人 浅析失信违法行为的处罚经济平衡问题



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生命。然而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已经二十多年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国民信用体系并没有建立。近年来,经济生活中失信失范的行为越来越广泛,部分情节越来越恶劣,同时我们注意到有的地方经济发达,罚没款较高,同时又是违法行为的重灾区,有的地方则恰好相反,为何会存在这些不规范现象呢?那么失信违反行为与什么因素有关呢?其间有存在什么内在的联系呢?

古人云:天下熙熙,皆唯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违法份子也不例外,如果我们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站在违法当事人的角度思考问题,当事人是由于受到牟取巨额利益的主观思想的驱使,按照200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卡尼曼的理论:人在不确定条件下决策,取决于结果与心理预期值之间的差距而不是结果本身。同时,从《投资学》的角度分析,当事人从事失信违法行为作为一种投资行为,是存在被执法机关查处的客观风险的,是否投资应取决于在被执法部门查处的风险情况下盈利的利润率与盈利的概率的综合分析。当事人是否采取违法行为往往取决于其失信违法行为最终的盈利的利润率与盈利概率的综合情况是否能够获得达到其预期值,投资行为的收益值(即ROI)决定了投资是否可行,是否应该扩大投资。所有我们认为:欺诈、假冒等失信行为所支付的机会成本与其非法收益的对比关系,实际上是约束失信者的最主要的经济要素。换句话说,失信的严重程度,往往取决于失信者经济收益和惩罚机会成本的大小对比关系。因此,建立信用机制的一个重要措施,就是要使欺诈交易者为自己的失信行为支付大于非法盈利的高昂机会损耗成本,在信用监管实践过程中,必须引入失信的机会惩罚成本这一概念。

机会惩罚成本不是简单的一种成本的概念,而是一种介于违法份子从事违法活动进而盈利利润、几率与执法部门根据自己执法的现实情况进行处罚而造成当事人的损耗成本。通俗的说,就是由于执法部门的严格执法而造成违法者的非法盈利损耗的机会。它主要由违法行为的利润率R、违法行为单位时间内的资金周转次数N、执法机关查处案件的书面材料与违法事实的吻合程度(即信度)T、单位时间内违法者被处罚的概率P、处罚金额相对于违法收益的倍数D等指标构成。以某地查获的系列违法面粉案为例,违法主体甲一年中最多从事5次违法活动,年初投资是8万元,每次净收益率是14%,甲一年获利=5×8×14%=5.6万元。由于执法机关采取了严格的布控,卡死不合格面粉的流通渠道,其被执法部门查处的概率始终保持在90%以上,谈话过程中的证据材料与实际情况完全吻合(即信度100%),对于查处的不合格面粉一律予以没收处理(即处以100%经营额的罚款)。这对于违法当事人而言:一次被抓,全年亏本,这种买卖趁早停止。那么此时的当事人每年机会惩罚成本=年盈利金额×查处的概率×信度×(处罚金额/实际每次盈利额)=5.6×90%×100%×[8/(8×14%)]=35.28 ,由于机会惩罚成本远远大于当事人的年度盈利额(35.28 >5.6),自然现在的违法面粉只得绕道此地,在本地市场上销声匿迹了。同样,在违法行为泛滥的地区或者领域我们可以发现另一种共性:违法行为的收益率R高、违法资本周转次数N较高(年收益高),当地保护主义色彩浓厚、职能不到位、执法力度不强(查处概率P低),说客成灾(信度T无法保证),处罚无力度可言(惩罚倍数D低),由于惩罚倍数、查处概率与信度偏低造成当事人必然盈利的事实,根本无威慑力可言。很显然,该地的违法泛滥指日可待。因此我们引入违法处罚平衡系数E,用此系数来衡量失信违法行为与处罚之间的平衡关系。那么如何才能达到处罚与违法之间的平衡呢?根据《经济学》中的盈亏平衡点分析理论,我们知道当事人的机会收益与机会损耗一致时就存在平衡,因而

E=单位时间机会违法总收益率/单位时间机会惩罚成本

E= [(1+NR)-1]/PTD    单利状态(简单再生产)

E= [(1+R)N-1]/PTD    复利状态(扩大再生产)

当E大于1时表示平衡向违法泛滥方向倾斜,处罚力度根本无法抑制非法利益对人的诱惑,实际的失信违法收益远大于违法份子的预期值,此时的执法行为无异于鼓励违法份子加大违法投资力度,该地区或者该行业的违法泛滥将以放大振荡的形式迅速蔓延。当E小于1时表示处罚的威慑力大于从事违法活动而带来的利益,违法活动将呈衰减的阻尼振荡的方式收敛直至消失,E值越小,阻尼振荡发生到消失之间的时间也越短。第一个案例就属于后一种形式的情况。基于上述的平衡分析,制约违法份子的因素是P、T、D,西方国家为了节约行政开支,将D设定为40至60倍之间,力求使用低成本达到预期遏制违法的目标,而我们只能根据我国国情、法律依法行事,从P与T两个方面下功夫,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D的裁量幅度,具体步骤如下:

(1)加大对于违法者的机会惩罚成本。一旦发现经济行为中的失信行为,就要以严厉的手段予以制裁和惩罚,切忌养虎为患。通过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使执法信度T上升一个台阶,同时通过强化巡查制度,交叉执法等手段,提高违法行为的被查处概率P。对于违法重灾区与屡教不改的当事人,只能采取“乱世施重典”,将处罚的自由裁量权提升到上限(即使D值最大化),始终把平衡系数E控制在小于1的水平。由于提高了失信行为的支付成本,失信行为的经济收益与其所支付的成本相比显得很小,那么,违法份子必将面临破产的危险,失信行为就失去了经济利益上的存在意义,同时对于其他潜在的违法者予以震慑,降低了这些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心理预期值,进而减少甚至消灭了潜在违法者从事违法活动的可能。

  (2)建立关联惩罚机制。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设置“关联惩罚机制”是杜绝大多数商业欺诈行为和不良动机的投机行为的有效手段,能够使遵守市场规则的企业得到保护,而使有坑蒙拐骗等失信行为的不法商户被自然淘汰出市场领域。比如,在美国,如果恶意赖账,将会导致个人信用“破产”,需要用长达7年的时间才能重建个人信用。而在这7年中,当事人不能拥有任何信用卡,不能投资做任何生意,不能有任何经济违法记录,从而在全社会范围以内增加了违法份子的社会支付成本。

  (3)注重及时查处。在第一时间及时查处失信行为,对建立信用机制有两方面作用:其一是立即制止失信行为,使之不能继续产生危害;其二是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失信行为事先予以慑阻。如果对失信行为查处不及时,市场主体就会发生第二次失信行为,N值加大,案件查处难度加大,执法成本上升,查处概率降低,并且由于违法生产扩大,规模经济促使违法收益率上升,E值必然下降,将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在对未来失信行为的震慑方面,虽然滞后的处理仍然会发生作用,但其震慑作用将会大打折扣。因此,及时查处机制是促进信用机制建立的一个重要方面。当然,这也就对我们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法人 浅析失信违法行为的处罚经济平衡问题

(4)完善处罚的激励机制,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违法重灾区、失信严重的行业与屡教不改的当事人,只能采取高压严打的态势,力求将E值始终控制在小于1的水平,达到我们的预期目的。对于成为信用评定机构的高诚信等级的市场主体,可以享受高级别的待遇。将优先提供推荐和撮合服务,各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像社会展示其良好的诚信形象,扩大该市场主体的正面影响,为其创造积极的公共关系,进而为其创造更多的盈利机会,以事实向失信违法份子说明从事正当经营的好处,感化失信主体,毕竟“攻心为上”。最终从社会学的角度制造各方面的“双赢”。

(5)通过舆论宣传,改变潜在失信违法份子的心理预期值,从公共关系的角度改变广大舆论受众的信用观,倡导正确的信用观念,提高公众的信用意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20字基本道德规范。我们应在此基础上通过各种媒体、场合弘扬“讲诚信”的社会主义公德,结合实际事例,使这种公德潜移默化地深入人心,从而为广大人民自觉地进行诚信行为创造条件。

 

一言蔽之,完善失信违法行为的处罚平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采取“打、防、导”三者相结合的策略,运用系统思考的方法。对内以提高队伍整体建设为切入点,提高执法人员的各方面素质,力求在第一时间及时查处,强化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对外必须从多角度实行管理:其一在强化信用惩处的激励体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动态监管,对于不法的、不守信的市场主体“施重典”,加大其失信的机会惩罚成本,对于合法守信者则予以及时有效的实质奖励,营造良性的信用激励氛围;其二,从经济学的角度对各种失信违法行为进行盈亏平衡定量分析,消灭其生存的经济土壤。最后对于广大的服务客体进行关于信用公共舆论宣传,努力转变其信用观,消灭潜在违法份子的违法幻想,同时辅之以正确的舆论导向及事例,让失信的市场主体切实感受到守信的可贵,使其心服口服。这三步环环相扣,缺一不可,必须从系统学的角度予以有机融合。我们相信,通过我们的不懈努力,最终必将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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