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信用风险担保保理 中国信用担保业的风险控制与管理



[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对专业担保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担保业也随之迅速发展。

担保业务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完全消除,但可以通过风险管理来防范和控制风险。在分析了担保机构面临风险的原因和了解到这一行业面临的风险的种类之后,能够制定一套卓有成效的风险管理体系,从而减小风险对担保机构可能造成的损害,为担保机构获得盈利打下基础。

 

[关键词]信用担保业;风险管理

 

 

[正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入,对专业担保产生了巨大的市场需求,担保业也随之迅速发展。担保业务现在已经广泛分布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工程保证担保、贸易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出口融资担保以及海事担保等多个领域,并呈现出机构类型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经营业务专业化的局面。担保行业的快速发展,在提升我国企业信用水平,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市场运行效率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制约着这一行业前进的脚步,其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担保行业自身性质决定了其高风险、低收益的特点,因为担保行业的服务对象理论上讲是不具备从银行直接获取贷款条件的企业,这就从性质上把担保行业的服务客户群锁定于高风险、不稳定、实力相对较差的中小企业。

1风险的识别

1.1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最主要和最直接的风险。信用风险包括道德风险和偿债能力风险。前者是指债务人有能力而不愿偿债,后者是指愿意而无能力偿债。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受到长期计划经济的影响,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完善,信用环境差,经济秩序比较乱,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导致企业整体信用水平低下,信用观念淡薄,不讲信用、无视信用、破坏信用的现象比比皆是,有的甚至采取各种非正常手段千方百计地想把债务转嫁给担保机构承担。淡薄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意识给担保机构带来了直接的担保风险。

1.2虚假信息风险

担保机构做出担保与否的决定,往往取决于到实地考察和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相关数据所作的分析。有的企业为了获取担保机构的信任,常常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和隐瞒重要事实情况的手段来蒙蔽担保机构在担保前的调查,提供假资料、假信用、假证明的事情时有发生,使担保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做出错误的判断。由于担保机构是依据虚假信息做出的分析与判断,企业在取得贷款后的使用方向就有偏差的可能,这种可能也就自然而然的形成了虚假信息所造成的担保风险。

1.3法律风险

我国信用担保业起步较晚,信用担保机构的建立发展仅有几年的历史,相应的法律还很不完善,具体表现在:第一,尚未形成国家统一的、全面的针对担保行业的宏观管理政策体系;第二,国内尚无专门的法律、法规规范用以支撑信用担保行业;第三,担保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第四,《担保法》注重保护债权方利益而忽视担保方利益。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用担保的立法相对滞后,执法环境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使信用担保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和约束,贷款保证效力不足导致法律追索风险,贷款抵押效力不足导致法律追偿风险。

 

1.4政府干预风险

我国目前大部分信用担保机构是由当地政府财政出资组建的,由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政府或多或少的会以出资人的身份引导担保机构的业务方向和责令担保业务。由于担保机构离不开政府的资金支持,也回避不了地方政策束缚,不得不违心的接受某种方式的“指令性担保”。企业在获得政府“指令性担保”贷款后,还款意识将大打折扣,而担保机构的风险则不折不扣地存在了。

1.5市场风险

这是一种系统性风险,是指宏观经济下滑,使所有企业经营都出现困难,也包括市场竞争激烈而必然有一小部分企业失败所带来的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无法控制的,只能回避或补偿。从担保机构的使命看,只有通过建立内部或外部补偿机制来消化风险。

1.6流动性风险

是指信用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时因流动资金不足而造成的信用支付风险。担保机构需要根据市场环境、被担保企业信用等级、以及自身的担保能力等因素,将业务量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如果同一时期担保总金额过大,反担保资产难以变现,那么一旦发生代偿,担保机构流动资金不足将会导致对外资信水平下降,严重影响其担保能力。

1.7操作风险

担保机构由于自身管理不善,也会存在担保操作的风险。这种操作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缺少健全的担保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度及担保放大倍数、代偿率的大小等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出现无序操作现象。二是部分从业人员对担保业务不熟或经验不足,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人为地给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恶意贪污、侵占、挪用担保资金,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这一点从目前社会环境来看,只能依靠从业人员的敬业负责精神来克服。

只有识别清楚以上种种风险,担保机构才能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有效的规避这些风险,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从而保证顺利经营。

 

2风险的控制

 每个机构风险控制的机制不一样,对风险的认识也不一样,所以具体程序就不一样,结合我公司的一些操作经验和行业的惯例,提出以下想法:

2.1项目评审是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的第一道程序,也是防范和控制担保项目风险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担保项目的评审一般包括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评估、企业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评估、企业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评估、反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可变性评估、反担保物价值和法律合同关系的评估等方面,基本上包含了风险识别、风险预测、风险评价以及风险防范等风险管理的大部分内容。

与此同时,担保项目的评审工作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项目材料和了解情况的真实可靠是项目评审的重要前提,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能够保证项目评审的准确性,把握项目法律关系的合法性和严密性可以有效的防止法律风险的发生。评审工作需要涉及技术、管理、市场、政策、财务、法律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因此,要提高担保项目的评审水平,关键是要拥有一支高素质的项目评审人才队伍和专家顾问队伍,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一整套适合担保业务特点的项目评估办法和评审工作规范。

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往往决定着担保项目的成败,因此,评价和判断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是担保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工作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考察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应该从现金流量、盈利能力、资产收益以及资产负债比例等多方面来综合评价。

一般来说,盈利企业比亏损企业的还款能力要大,但并不等于盈利企业就一定有现金归还到期债务,亏损企业一定无法归还到期债务。利润是偿还债务的来源,但利润不等于现金,偿还债务最终靠的是现金,因此,有人称现金就是企业生命中的“血液”。

在很多时候,企业用款项目的资金回收周期与贷款担保期限是不一致的,当我们在评价一个建设周期与贷款周期不一致的担保项目时,不要过分关注项目最终会产生多少效益,而要把重点放在评价贷款到期日企业的现金流量情况和偿债能力情况。担保机构不要轻易把企业认为或政府部门推荐的“好项目”都当成担保机构的“香饽饽”,特别是流动资金贷款担保项目,“好项目”的定义是非常狭义的,通常仅指“能够按期还本付息的项目”。

盈利能力是企业通过生产和经营活动获取利润的能力。利润是企业偿还债务的重要资金来源,债务人盈利能力越强,其还款能力就越有保障。所以,债务人的盈利能力直接关系到为其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风险的大小。

资产收益率反映了企业资产运营的效率,资产周转越快,资产收益率越高,企业取得的收入和盈利就越多,说明其还款能力就越强。

资产负债率是反映企业偿债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能够反映企业短期负债的合理性以及偿债能力的大小。企业的资产负债结构越合理,其经济基础就越牢靠,表明偿债能力也就越强。

2.2建立科学的项目决策程序和内部风险控制机制

建立权责对称、责任明晰、科学规范的项目议事规则和决策制度,是提高担保机构决策水平、有效防止项目风险和道德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担保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按权限决策、按程序决策、按制度决策”的原则,全面规范担保业务各个流程中所涉及的项目经办、项目评审、项目审批、代偿支付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行为。

(1)实行“审保分离”,强化项目决策的约束机制

担保机构中直接办理担保业务的部门要与项目评审部门分开,建立“横向平行制衡”的约束机制。经办部门直接面对客户,其职责是营销并管理担保业务,负责对客户的初审和在保项目的跟踪管理;评审部门的职责则是在经办部门工作的基础上,独立对客户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提出评审意见,供业务部门和领导决策参考。

(2)严格授权管理,强化决策程序的制约作用

担保机构内部应建立严格的内部授权管理制度,在建立风险管理制度的前提下,明确规定各级领导、分支机构的决策权限额度和责任。对于超过一定额度的项目必须经过项目评审委员会(或风险控制委员会)的审议和表决方可做出决策。担保公司可以通过设计担保业务流程来实现严格的管理,提高项目运作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担保业务的操作流程体现了担保机构的业务运作水平和经营管理理念。一般情况下,担保公司授权范围内项目评审的基本流程是:项目经理调查---评审部门评审---委员会审议表决---决策人员审批---经办部门实施项目管理。(详见图1)

 

(3)规范评审委员会审议规则和决策人员审批行为

项目评审委员会应该由担保机构内负责项目评审、风险管理、法律事务、计划财务等有关人员担任评审主任,评审委员会既要对决策者起到智力支持作用,也要对决策者起到制约作用。为了保证评审委员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担保机构的决策者一般不是评审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在评审委员会中没有表决权。

(4)建立项目责任制度,严格责任监督和责任追究

根据担保项目的不同阶段,可建立不同的项目责任制:建立项目经理责任制,对报批项目的初审和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建立项目评审责任制,对项目评审的结果和项目操作的合规合法性负责;建立项目审批责任制,对担保业务的审批负责;建立在保项目管理责任制,对在保项目和追偿回收负责。

(5)提高担保业务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通过建立担保业务的信息管理系统,使担保决策行为建立在全面、及时、真实的经济和技术信息基础上,从而提高决策的准确性;通过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对一些重大项目选聘行业技术专家进行项目的行业、技术产品和市场风险的评估,从而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2.3加强对在保项目的动态跟踪管理

开出保证合同只是担保机构承担责任的开始,如何对在保项目的动态情况进行跟踪管理,才是担保机构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在保项目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动态跟踪和反担保物监管两方面工作。

(1)在保项目动态跟踪

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之后,意味着承担保证责任的开始。在担保责任解除以前,对于担保期内的担保项目,担保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跟踪和管理每个项目,业务人员至少每个月要进行一次跟踪调查,了解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债务人是否按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与企业的领导层定期进行沟通,了解其重大经营策略调整、管理结构及组织结构变化、重要管理人员的变动、重大负债、签订新的重要业务和同等可能影响担保合同履行的情况。业务人员要定期填写《在保项目跟踪情况报告表》(见表1)。如果发现债务人生产和经营恶化、企业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重大民事或经济纠纷等情况,要及时研究对策,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有效补救措施,严格防范可能发生的风险。

 

表1    在保项目跟踪情况报告表

 

资料来源:公司内部资料

(2)在保项目反担保物的监管

设置了资产抵押或质押反担保的项目,在担保期内,担保机构要对抵(质)押物定期进行检查和监管,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债务人减少或转移抵(质)押物。一旦确认债务人到期没有还款能力,担保机构要提前做好诉讼和处理抵(质)押物的准备工作。

2.4加强对代偿项目的管理和追偿

担保机构代偿后,在法律关系中的身份已经由担保人转变为债权人,担保机构要积极行使追偿权,把担保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1)代偿项目管理

担保项目发生代偿后,担保机构应建立代偿项目风险分类评级管理和报告制度,及时监控代偿资金总量及风险级别的变化情况,做到条理清楚、责任明确、措施有效。代偿资金回收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要有具体工作方案,要有考核指标,做到责任明确。对特殊的代偿项目要一户一策,对症下药,重点突破,保证措施有效。

(2)代偿项目的追偿

代偿发生后,担保机构要迅速组织力量对项目进行剖析,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不同的追偿措施。在一般情况下,对代偿项目的追偿方法主要有:

A.督促债务人尽快筹资归还欠款。担保机构代偿付出的是现金,追偿回来的东西当然最好还是现金。为了保持担保机构的现金流量和担保能力,追回现金无疑是担保追偿工作中的第一选择。如果债务人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无法一次性地偿还欠款,担保机构可以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为其制定分批还款计划,并监督其严格执行。

B.处理抵押、质押物(权)。经过种种努力后,如果债务人确实无法筹集到偿还债务的资金,担保机构就要考虑将可以变现的抵押、质押物(权)进行变现处理,尽可能收回现金。

C.落实信用反担保方义务。设置了第三方信用反担保的担保项目,发生代偿以后,在积极促使债务人尽快归还欠款的同时,还要积极催促反担保方尽快落实反担保义务,帮助督促债务人还款或替债务人还款。

D.转移债务,保全债权。在对债务人多次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债务人的经济状况还在继续恶化,甚至有破产危险时,应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债务人是否还有其它效益较好的关联企业,如果可能,应千方百计将债务转移给债务人的其他关联企业,使担保机构的债权先得到保全,以后再选择机会进行处理。

E.变更反担保,增加抵押物价值。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担保项目事先设定的反担保措施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在担保项目尚未解除时,如果担保机构感觉该项目的反担保措施有问题或者抵押物价值不足,应尽可能说服债务人变更反担保措施或增加抵押物。即使在项目已经发生代偿之后才发现反担保措施有问题,也要千方百计采取补救措施,在反担保方面获取更多的保障,以增加担保机构同债务人谈判的砝码,增强担保机构追偿工作的主动性,尽可能减少损失。

F.以资抵债,减少损失。发生代偿后,如果确认债务人没有足够的现金偿还能力,为减少损失,可以适当接受债务人“以资抵债”的做法,但要注意用以抵债的资产应该是有价值的、容易变现的。

G.债权转股权及债权重组。设置了股权质押反担保的项目或者是比较特殊的代偿项目,如果经多方努力仍无法回收欠款,但经评估后确认债务人或其关联企业的股权是有价值的,可以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来保障担保机构的利益。当然,除非是发展前景特别良好、持有股权可能带来持续分红回报的企业,一般来说,担保机构不应把过多的资金转变为股权,而是应该把持有的股权尽可能地进行转让,回收现金。

H.依法起诉,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持担保机构的权益。必要时,可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来查封债务人资产,通过法院拍卖债务人抵押物或其他资产的方式回收代偿资金。通过法律手段保全担保人的权益要注意法律诉讼时效问题,现实中很多担保机构都是经过各种方法催收未果后,出于无奈才采用法律诉讼办法的,此时一般已离发生代偿时间较远,如果超出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担保机构的权益就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证。

2.5提高担保机构自身的抗风险能力

    担保风险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担保机构必须提高抗风险能力,将担保风险控制在自身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

(1)坚持以“稳健经营”的理念来经营担保业务,切实保证担保机构资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担保业务是一项高风险的业务,担保机构以有限的资本来承担比自身资本大得多的可能发生的风险,仅以有限的担保费收入来支撑担保业务的巨大风险是很困难的。如果担保机构取得的收益长期无法弥补担保业务发生的损失,必将影响到担保机构的可持续经营。资金的安全性是担保机构运作担保业务的根基,担保机构的经营者必须树立“稳健经营”的基本理念,将资金的安全性放在首位;效益性则是担保机构可持续经营的保障,担保机构只有在风险与收益中求得平衡,才能在业务发展中不断壮大。

(2)建立健全内部业务运作监控制度,严格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因为金融机构在控制内部人员道德风险方面存在较大的漏洞。信用担保业务从性质上讲与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有许多相同之处,对担保业务人员和决策者采取的道德风险防范标准绝对不应该低于金融机构的严格程度。担保机构应把“钱、权、人”都作为风险监管的重点,除了建立相关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以外,还需建立将担保风险与当事人的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的绩效管理制度和项目责任制度,并采取措施使制度予以落实,绝不能流于形式。

(3)坚持量力而行、分散风险的业务运作模式,不要“将鸡蛋都放在一个篮子里”。

担保机构应该科学、合理地制定自身的担保业务放大倍数,尤其是新成立的担保机构,不要简单地认为政府批准能放大多少倍数就可以将担保业务做到多少倍数。每个担保机构最大担保放大比例的确定应该依据科学,如果超出了担保机构真实的担保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去做担保业务,最后可能会招至“灭顶之灾”。为了防止风险过于集中,避免发生代偿支付危机,担保机构对单个项目的担保额度也应该严格控制,不能为了片面追求高收益和低成本只做大额担保项目。将担保项目的客户集中度保持在一个适当的水平,是防范由于不可预测事件的影响而导致风险集中爆发的一项有效做法。财政部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办法》(财金字[2001]77号)中明确规定:“对单个企业提供担保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10%”。稳健经营的担保机构都应该严格遵守这项规定。

(1)      努力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担保业务运作体制,争取政府给予“担保损失核销补偿”的政策支持。

国内外成功的经验证明,担保机构只提供比例担保,与债权人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是避免债权人单纯转移项目风险、降低担保人风险的一项有效办法。实行比例担保不仅可以降低担保机构的风险,还可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总体担保能力,因此,担保机构在运作担保业务时应尽可能实行比例担保。

图2是哥伦比亚国民担保基金在过去15年的统计数据,从中可以看出担保比例与担保机构发生损失之间的相关性。

 

 

 

 

 

 

 

 

图2 哥伦比亚国民担保基金近15年担保比例与担保损失之间的关系图

资料来源:国际劳工局:《小型/微型企业担保基金操作指南》2002年中文版

从图中可以看出,担保机构承保比例在50%以下的贷款,担保机构损失的概率最小。当担保比例超过50%以后,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将迅速增加,平均担保比例每增加10%,担保机构的损失概率就增加1倍。

另外,很多政府出资成立的担保机构的业务范围为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性质属于政策性担保,理应享受到政府的政策扶持。在担保业务收入不足以支撑担保业务损失的情况下,政府对于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只有担保机构实现可持续经营,才有可能更好地、持续地为政府的政策目标服务。

(2)      保证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担保机构一旦出现现金支付危机,必将严重影响其信用水平和担保能力。因此,担保机构必须保持其资产中有足够的现金水平,在保证资金安全性前提下追求资金的收益性。担保机构在经营和投资活动中要尽量避免长期投资和不可回收现金的股权投资,以防止资产的固化。

4.2.6开拓思路,转变观念,将风险控制工作由被动转为主动

担保机构一般的风险控制只是强调“风险防范”,既然是“防范”,更多是处于被动的状态。其实,只要我们转变观念,完全可以将担保业务“风险防范”工作由被动变为主动。这方面的思路可能很多,以下只是“抛砖引玉”地提出两种思路:

(1)想方设法增大债务人违约的成本。

在担保合同关系中,只要债务人没有违约,担保机构就没有代偿的风险。而债务人主观原因的违约,很大程度是受其违约成本大小限制的。因此我们在考察一个担保项目时,可以重点考察债务人违约成本的大小,如果债务人违约后自身的损失较大,一般来说就可以排除债务人主观违约的可能性。同样,我们在设置反担保措施时,有价值充足的抵(质)押物当然更好,如果没有或者价值不足,可以通过设置一些使债务增大违约成本的方法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

(2)把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纯粹的担保关系转变为“合作伙伴”关系。

按照商业性原则,任何一项业务只有合作的各方都有利益,才有长久合作的可能。如果银行感觉某项目风险大,仅是为了转嫁风险而将项目推荐给担保机构担保,这种“银保”合作关系肯定是不会长久的。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开展合作时,必须与银行讲明道理,与银行交朋友,结成利益的“共同体”,互相取长补短,只有“双赢”的运作模式才是“银保”长久合作的模式。如果银行和担保机构对一个项目的认识能达到一致,“联手”设计出防范风险的方案,这样的项目风险应该是可控的。

3风险的管理

目前,很多担保从业人员在谈到风险时都强调风险防范。但作为在市场经济中运作的专业担保机构,在事前排除全部风险是不现实的,也是不正常的。为此,我们需要在实际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引入“风险管理”概念。

   风险管理不仅仅指风险预防,还包括风险的控制以及风险的化解和处理,它的作用覆盖从企业调查、评估、签署合同、后期监管、代偿逾期贷款、坏账处理这一担保业务的全过程以及风险预警、损失补偿等担保机构的综合管理领域。担保机构内部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来预防和减少内部风险以及外部风险对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负面影响。

风险管理体系应由风险分散体系、风险预警体系、风险控制体系、风险处理体系和风险补偿体系这五部分组成。

3.1多元化分担风险的风险分散体系

具体内容包括:(1)实行比例担保,与银行分担担保风险。按照国际惯例,担保机构应按照一定比例与银行分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全额担保来承担银行的全部风险;(2)实行联合担保,与其他担保机构共担风险。通过与其他担保机构对同一个项目提供联合担保来确保项目评估的科学性、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这种合作还可以解决由于资本金规模而产生的单笔担保额度限制的问题;(3)实行再担保,两级分担风险,形成金字塔式担保体系,通过与再担保公司合作,进一步分散担保风险;(4)避免担保企业的所属行业和经营产品以及出口企业的出口国家过于集中,通过担保企业的多样化分散政策性风险和经营风险。

3.2建立具有前瞻风险预警体系

制定科学的放大倍数、单笔限额,将可能出现的风险控制在机构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按照国际惯例,担保机构单笔担保额度不应超过机构净资产的10%。至于放大的倍数,应依据机构的业绩情况和银行的认可程度来科学制定,而不应主观地认定为3倍或5倍。

另外还应设定财务预警指标,定期审查企业财务报表并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预测企业还贷能力,及时发现坏帐信号,采取补救措施。定期对在保项目进行质量分级,并设定不同的监管频率和监管要求。

对机构整体业务设定科学的警戒坏帐率,如果坏帐率超过15%,应暂停开展新的担保业务,重新评估业务操作程序和各种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及可操作性,并及时进行修改。

3.3科学完善的全过程风险控制体系

制定科学、明确的业务操作程序和完善的规章制度,通过严格的业务操作和管理制度以及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来保证业务的规范性和公正性。

制定科学、严格的客户选择条件,确保客户的还贷能力,按照国际通行的企业评价方法来评价项目的可行性和企业的还贷能力,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担保业是个专业很强的行业,特别是在我国还是个新兴行业,缺少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员,应不断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学习和了解国际担保业先进的操作手法和管理模式,同时,通过研讨会等方式加强同行业之间的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员工的业务能力。

加强廉洁自律教育,防范员工道德风险,通过廉洁教育,增强员工的道德观念,树立“与机构共发展”的理念。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最大限度地防范由于员工道德问题带来的业务风险。

3.4充分发挥法律手段的风险处理体系

应当注重合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从业人员都应加强对《担保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在业务操作中确保各环节的合法性,重点强调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反担保措施是担保机构保护自己权益的合法手段,在业务操作中,反担保是非常必要的。但是,反担保绝不仅仅意味着要求企业以房地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等“物保”的方式,还包括各种权益以及个人信用等方式,从抵押担保向信用担保过渡,是担保机构努力的方向。

一旦发生代偿,担保机构应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诉讼保全等问题。

3.5政策性和商业性相结合的风险补偿体系

国外的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坏帐损失通常由政府预算拨付补偿,以强大的政府财政作为后盾,保证了担保行业的安全运转。我国应尽快建立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补偿率可根据担保业对财政的贡献率进行测算。同时,各担保机构应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从收入中提取适当的风险准备金用于逾期贷款代偿和损失补偿。这些还有待于担保行业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的出台,在制度上确保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6全社会信用意识的增强和客观信用环境的改善

风险管理体系是担保机构的内部管理体系,但担保业不能脱离社会环境而独立运行,人们的信用意识和社会的信用环境极大地影响着担保机构业务操作的安全性。全社会的信用建设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它涉及人们传统观念的改变、社会信用意识的增强、社会征信系统的建立、信用信息真实性的提高和社会法制建设的完善等极广泛的内容,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作为与信用密切相关的行业,担保机构应责无旁贷地成为社会信用建设的主力军,在征集企业信用资料的基础上,将业务逐步由抵押担保向信用担保过渡,促进社会信用意识的增强和社会信用信息的共享,这样才能从整体上降低担保机构业务操作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实现业务的良性循环和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4风险的有效补偿

随着担保规模的不断扩大,客户违约的数量也会不断增加,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也会不断增加,资金补给问题将日益突出。担保业务要想得到持续、健康的发展,必须有一个正常的、稳定的资金补充来源。

4.1建立内部风险补偿机制。

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可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市场要求,一是建立担保基金,二是实施增资扩股,三是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四是开展投资、同业资金往来等业务,五是进行担保业务品种创新和方式创新,通过这五个渠道补充资金。同时担保机构还应积极探索其他渠道,进一步扩大补充资金来源,以维持长久稳定的发展。

4.2争取政府的资金支持,以补偿担保代偿损失。

作为高风险的担保行业,如果没有政府及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是难以生存和发展的。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代偿问题已日益受到关注,部分地区已经陆续制定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标准。担保机构应当善于利用这部分资金来减少自身经营的风险。

4.3缺陷担保贷款的风险补救。

(1) 补正协议。对贷款担保合同条款欠缺的,如未载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范围,保证期间、抵押物名称、数量及权属等,贷款银行可以与担保方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正。对无需登记的抵押担保,为取得优先受偿权,可与抵押人协议补办抵押物登记。对存单到期日先于还贷日的质押贷款,与出质人协议以兑现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银行贷款或者与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主合同发生变更时,与担保人协议对担保合同条款进行修补等。

(2) 补充担保。抵押物、质押物灭失或存在价值减少,抵押物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时,可以要求抵押人、质押人恢复抵押物、质押物价值或提供其他相应的补充担保。保证人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清偿能力时,及时与借款人协议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补救。

(3) 补偿责任。担保合同确认无效后,债权银行应积极向债务人依法追索,同时应正确区分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导致担保无效的过错,并进行举证,担保人有过错的,可以通过法律追究担保人的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贷款银行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贷款银行无过错的,企业法人应负责承担民事责任。

4.4因事制宜设置反担保措施,分散或转嫁风险、减少损失。

担保机构在同意提供担保时,尽量要求申保人提供反担保,有意识地将可能发生的风险或出现的损失进行转嫁的一种风险防范方式,也是担保机构自我保护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智者千虑,终有一失”,对于从事高风险行业的担保机构来说,即使各项风险防范工作都落实到位了,也难免碰到所担保的借款企业不按期还款的情况,所谓“谋事在人,成事在天”,就是说明客观变化与主观愿望并非始终是完美结合的。因此,担保机构在追求完美结果的同时,要做最坏的考虑。

当然,企业担保机构虽不能把着眼点和工作重心放在代偿后的反担保措施的处置上,但也不能忽视反担保措施的设置。因为这项工作落实好了,可以转嫁风险、减少损失。担保机构通常采用的反担保方式有信用反担保、抵押反担保和质押反担保。在设定反担保措施时,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审核反担保人、反担保措施的合法性。同时,在设定抵押物和质押物时,应注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合理定价,以防虚置;价值评估要根据不同的反担保措施,采取不同的

评估方法,由于其评估专业性较强、涉及面广、某些反担保物的评估需要相关资质,担保机构经常需要借助于专业评估机构的评估。在这种情况下,担保机构应重点判断中介机构的评估方法是否正确,作价是否合理,防止抵押物的评估价过高而使反担保措施形同虚设。

(2) 流动性强,以便处置;担保机构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必将发生代偿,从担保机构自身利益出发,担保机构需要尽快地变现反担保标的物,以便获得补偿,保持本机构的资产流动性。因此,在设定抵(质)押物时,要考虑到其变现的相关法律规定,并考察其行业和市场状况,保证反担保物变现的可行性和最短时间。

(3) 依法可诉,以防债务纠纷;担保机构对于所设定抵(质)押的反担保物的权属一定要进行严格审核,保证反担保标的物归属反担保措施提供者所有。如果标的物归属几方共有,必须核实其行为是否获得共有人的一致同意,确保担保机构届时有权处置。

(4) 手续完备,简化维权环节;抵(质)押等反担保协议(合同)签署后,为了保证其有效性和合法性,必须到有关部门(如土地、房管、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必要时还要办理公正手续,即可保证协议(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又可减少日后的执行环节,提高维权的效率。

 

参考文献

 

1.《各国信用担保业概况》,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

2. 李国光、溪小明、金剑峰、曹士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 由万昌:“关于信用担保行业的生存现状和环境分析”,《担保论坛杂志》(2004第4期),2004年10月,pp.11-13。

4. 万明勇:“商业担保公司的营利模式研究”,《2004中国担保论坛》,2005年1月,pp.505-513。

5. 林均跃:《社会信用体系原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6. 许先丛、陈正川:《金融担保法律实务》,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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