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融资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按照《美国财会标准手册》所下的定义,“项目融资是指对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而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及其收益作为还款资金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该项目事业主体的一般性信用能力通常不被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这是因为其项目主体要么是不具备其他资产的企业,要么对项目主体的所有者(母体企业),不能直接追究责任,两者必居其一。国内项目融资定义除上述内容外,还包括:境内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融资担保,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国外融资进行担保。从定义可以看出,项目融资与国内商业银行开办的项目贷款业务有较大区别。
一、项目融资的起源
在传统的贷款方式中,借款人以自己的全部资产作为还款来源,或者说贷款人主要是根据借款人的信誉和还款能力来决定是否贷款。在经济持续发展时,这种方式是可行的。但在经济危机时,情况就发生了变化。如1929年发生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使大批企业破产、倒闭,也有相当一部分处理衰败状态。衰败的企业虽然自身资产负债状况不好,但并不意味着他们就没有好项目,由于经营情况不好,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
项目融资的雏形主要是在石油项目中通过产品支付方式来进行。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各国为了振兴经济,纷纷发展石油工业,但石油开采的风险较大,根据经验统计;项目的成功率仅为1/ 30,但其丰厚的利润仍诱使一些私人银行通过项目融资把赌注押在这些开采项目上,回收贷款的方式是产品支付。美国银行通过这种方式帮助英国完成了北海油田开发,自己也获得了高收益。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项目投资规模的不断扩大,项目融资不断得到发展,应用范围越来越广,从最初的资源开发项目,发展到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直到制造业项目,但一般适用于那些竞争性不强的行业。具体讲,只有哪些通过对用户收费取得收益的设施和服务,才适合项目融资方式,这类项目尽管建设期长,投资量大,但收益稳定,受市场变化影响较小,整体风险相对较小,对投资者有一定吸引力。
我国最早采用项目融资方式建设的项目是1983年在深圳的“沙角B火力电厂”,这个项目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项目融资已引起了国家决策部门的高度重视。目前采用项目融资方式的除电力项目外,还有一些交通和环境项目及个别制造业项目,且多以BOT(建设—经营—移交)方式进行,项目融资在我国还处在探索阶段,有待于进一步实践和总结。
二、项目融资的特点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较,项目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1、以项目为核心。是否安排融资是根据项目的现金流量和资产来决定,而不是取决于投资者或发起人的资信。贷款银行在项目融资中的注意力主要放在项目在贷款期间能够产生多少现金流量用于还款,贷款的数量、融资成本的高低及融资结构的设计都与项目的预期现金流量和资产价值直接联系在一起。由于这一特点,有些对于投资者很难借到的资金或很难得到的担保条件中,通过项目融资来实现。
2、有限追索。在传统的融资中,贷款人为项目借款人提供的是完全追索形式的贷款,即贷款人主要依赖于借款人
自身的资信情况,而不是项目的经济强度;作为项目融资,贷款人可以在贷款的某个特定阶段(如项目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或在规定的范围内(包括金额和形式的限制)对项目借款人实行追索,除此之外,无论项目出现任何问题,贷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项目借款人除该项目资产、现金流量以及所承担的义务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财产。有限追索融资的特例是“无追索”融资,即融资百分之百地依赖于项目的经济强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条件的融资很难获得。
3、风险分担。为了实现项目融资的有限追索,对于与项目有关的各种风险因素,需要以某种形式在借款人、与项目开发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其它参与者和贷款人之间进行分担。一个成功的项目融资结构应该是在项目中没有任何一方单独承担起全部债务的风险责任。因此对于贷款银行,应充分分析产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与程度,以便采取相应措施规避风险。
4、单独反映资产负债情况。传统形式的融资中,项目贷款作为负债反映在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上;项目融资通常不将债务反映在借款人原有的资产负债表上,而经常以某种说明的形式反映在该资产负债表的附注中。因为项目融资的债务追索权主要被限制在项目自身上,因此项目融资所增加的负债可以不反映在借款人原有的资产负债表中。这种非公司负债型融资对于借款人的价值在于使得这些公司有可能以有限的财力从事更多的投资,同时将投资的风险分散和控制在更多的项目中。对于资金紧缺的发展中国家,这无疑提供了一条更多地吸收外资的途径。
5、信用支持多样化。为减少风险,可以将贷款的信用支持分配到与项目有关的各个关键方面,因此项目融资中贷款的信用支持是灵活多样的。在市场方面,可以要求对项目产品感兴趣的购买者提供一种长期购买合同做为融资的信用支持;在项目建设方面,可以要求工程承包公司提供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合同,或“交钥匙”工程合同;可以要求项目设计者提供工程技术保证等。总之,可采取多种方式来减少项目风险。
6、融资成本较高。项目融资涉及面广,结构复杂,需要做好大量有关风险分担、税收结构、资产抵押等一系列技术性强的工作,筹资文件比一般公司融资要多出几倍,需要几十个甚至上百个法律文件才能解决问题,长期在世界银行工作的日本学者横井士郎在其著的《项目贷款》中曾提到,有些项目融资合同文件达数千页之多。这使得项目融资化费的时间较长,费用较高,通常从开始准备到完成整个融资计划需3—6个月时间,有些大型项目甚至要花费几年时间。
融资成本包括融资的前期费用和利息成本两个主要组成部分,前期费一般占贷款的0.5%—2%左右,利息成本要高出同等条件公司贷款的0.3—1.5个百分点。项目融资的这一特点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使用范围。
三、项目融资中贷款风险规避
项目融资中如何通过多方面风险分担,使贷款风险降低到最小,这是贷款银行最为关心的问题,国际上通常主要采用以下一些方法:
1、项目资产的抵押与保证。物的抵押同我们目前办理的抵押基本相同,但抵押物仅限于项目资产,必要时贷款银行可行使对项目资产的管理权。保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达
成一项协议,根据这项协议,债权人有权使用该项保证条件下资产的收入来清偿其债务,与我们贷款保证不同的是,不是通过第三方来提供保证,而是限于项目自身。
2、项目完工担保。完工担保是一种有限责任的直接担保形式。完工担保所针对的项目完工风险包括: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造成项目的延期或超支;施工或设备采购安装中没有履行合同等原因带来项目的延期或超支;由上述原因造成的项目停建以至最终放弃。由于在项目的建设期和试生产期贷款银行所承受的风险最大,项目能否按期竣工投产,并按其设计指标进行生产经营是以项目现金流量为融资基础的项目融资的核心。因此项目完工担保就成为融资结构中一个最主
要的担保条件。完工担保的提供者主要是项目投资者或承建项目的工程公司及有关保险公司。
在项目融资文件中,完工担保可以是一个独立合同,也可以是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无论以哪种方式出现,完工担保都包含三个方面基本内容:一是完工担保的责任,如投资者不按时到位资本金导致项目不能完工,则需要偿还银行的贷款;二是项目投资者履行完工担保义务的方式,如规定一旦项目出现工期延误和成本超支,要求投资者追加项目资本金;三是保证项目投资者履行担保义务的措施,如要求投资者在指定银行的帐户上存入一笔预定的担保存款,或者从指定的金融机构中开出一张以贷款银行为受益人的相当于上述金额的备用信用证。由工程承包公司及金融保险公司相结合的完工担保,项目公司(或贷款银行要求项目公司)可通过设置投标押金、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留置资金担保等条款来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要求我行出具工程合同履约担保的情况已出现,但我们对此较陌生。
3、无货亦付款合同。 项目公司为了得到稳定的收益,项目产品购买方为得到稳定的货源,有时双方会签订无货亦付款合同,这种合同具有绝对性和无条件性项目公司可以此为凭进行项目融资。该合同是长期合同,合同的基本原则是项目产品购买者所承诺支付的最低金额应不少于该项目经营费用和债务偿还费用的总和。在电能供应充分时,调峰电站往往发电时间不足,国外通常供电与用电双方签订这样的合同:保证每年多少小时发电时间,若达不到,用电方仍支付
电厂维持生产经营及还贷费用,我国电力部门对此做法也在讨论,若国家同意这样做,将减少调峰电站贷款的风险。
4、资金缺额担保。是一种在担保金额上有所限制的直接担保,主要作为一种支持已进入正常生产阶段的项目融资结构的有限担保。从贷款银行的角度看,设计这种担保的目的有两个,一是保证项目具有正常运行所必须的最低现金流量,即至少具有支付生产成本和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二是在项目投资者出现违约的情况下,或在项目重组及出售项目资产时保护贷款银行的利益,保证债务的回收。由项目投资者在指定银行存入一笔预先确定的资金作为担保存款,或由指定银行开出一张以贷款人为受益人的备用信用证,是资金缺额担保的常见方式。
在项目建设、试生产和正常生产阶段,通过签订一系列合同,降低了项目自身风险,也提高了贷款的安全性。项目除自身风险外,还有利率、汇率和价格等一系列环境风险,对于环境风险,国际上通常采用掉期、期权、远期和期货合约等方法来规避或减少风险,在我国条件还不够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