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职权罪 垄断与对垄断能力的滥用
【在反垄断中如何对待因科技因素增强所形成的"科技垄断",是一个重大问题。企业的科技因素力量增强是好事情,但它同时也必定导致相关企业获得对市场的垄断力量与地位,从而使企业能够从市场中获得超额利润。反垄断法是否也象对待令人厌恶的行政垄断那样,对待这种"科技垄断"呢?如果这样,那么它是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是否会构成很大伤害呢?我们当然不应该损害企业的科技创新热情,因此,我们不应象对待象对待行政垄断那样,对待科技垄断。但是,在此同时,具有科技垄断的企业也不应滥用自己的这种垄断力量。在此应特别区分"垄断地位"与"滥用垄断地位去打击对手"这两个不同方面。只要企业没有过滥用垄断地位与力量,那么人们就没有理由对它指责,相反,如果企业滥用自己的垄断地位,那么就需要解除它的垄断权。那么,怎样判断它是否滥用了自己的这个地位与力量呢?垄断的目的就是要通过高价格而获得超额垄断利润,而它达到提高价格的目的,有两个手法:一个是借垄断市场的能力而直接抬高垄断商品的价格,另外一个就是通过低价格倾销而将竞争对手打垮,从而创造出能够提高自己产品的价格的局面。因此在现实中,高价格与低价格都会反映出垄断者滥用垄断力量的图谋。这是反垄断法应该加以注意的。---黄焕金】 中国于1994年5月就成立了《反垄断法》起草小组,经过十余年的争论与分歧,2006年6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案)》,并将于6月24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进行初次审议。但业内对《反垄断法》的前景并不乐观,尤其是在遭遇行政垄断难题时,所有的辩论显得有点力不从心。 《反垄断法》作用也有限。要打破行政垄断,我们不但要挑战电信、电力、铁路、邮政、银行等多年来让消费者吃尽苦头的"行政垄断大户",更要对抗多年来一直力挺这些"行政垄断大户"的行政部门。 ---2005年1月22日社科院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朱恒鹏提醒,不要对《反垄断法》抱太高期望。 造成垄断的原因一般有四种:先天资源丰富、创新能力突出、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以及行政性指令造成垄断。对于前三种情况,是否进行"反垄断"一直存在很大争议,而行政性垄断则是千夫所指。
---2006年4月5日,北京大学教授周其仁指出破除行政垄断势在必行。 中国经济本质而言就是行政垄断,都是按照行政的系统来分配下去。现在中国的行政垄断由于在转型时期跟政府职能的转换比较滞后结合在一块,已经成为国家经济社会中的一个很大的阻力。 ---2006年4月5日,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秘书长石小敏直言行政垄断的弊病。 美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自由竞争走向以各种托拉斯组织而形成的垄断,而中国才刚刚从垄断走向市场竞争。 ---2006年4月5日,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傅军从中美两国竞争政策的历史得出结论:不能简单照搬国外的反垄断法。 省、市、县、乡乃至村,每一个行政层级中都有很多没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在由各级财政支撑,这就使我们的产业不能够形成很好的竞争力。讲到底就是特殊利益的安全问题。 ---2006年4月5日,亚洲开发银行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汤敏认为,产业缺乏竞争力恰恰是各级政府都存在行政性垄断导致的。 即使是一般国有企业,也往往与行业主管机关、地方政府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难以一时彻底根除。因此需要借助更加独立和权威的专业反垄断机构剪断这种"藕断丝连"的关系,还之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006年5月11日,《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专家顾问,北京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盛杰民在研讨会上分析由政企不分造成的反竞争行为。 如果没有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加以阻止,许多有竞争力的小企业就难有出头之日。逻辑上的关系,不是企业平均规模变大后才应该制定反垄断法,而是只有反垄断法,才能促使企业在正常竞争中的平均规模变大。 ---2006年6月10日,中国社科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周民良指出,反垄断法有利于中小企业的生存。 我赞成竞争,所以从来不反对以竞争的方法去争取垄断。微软官司的法官公布他的见解后,好些人大声拍掌,尤其是那些曾经与微软竞争的败军之将。我认为这些人不明白市场,不明白竞争,更不明白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怎样的一回事。说来不容易相信: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永远都是武断,很有点乱来。 ---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院长张五常认为,由竞争形成的垄断有存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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