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理合法地界定“违约”的内涵和外延,是内部评级法工程的一个重要环节,是PD、LGD和EAD估算的基础。新资本协议将“违约”定义为以下两种情况的一种或者两者同时出现:一是银行认定除非采取追索措施,如变现抵质押品(如果存在的话),借款人可能不能全额偿还对银行集团的债务;二是借款人对银行集团的主要信贷债务逾期90天以上。
对于“不能全额偿还”,新协议又进行了六点详细阐述:第一、借款人的贷款转为表外计息;第二、由于信贷质量大幅下降,银行核销了贷款或计提了专项准备;第三、银行将借款人贷款出售并相应承担了较大经济损失;第四、银行同意对借款人进行消极债务重组而发生本金、利息或费用等较大规模的减免或推迟偿还造成债务规模的减少;第五、就借款人对银行集团债务而言,银行将债务人列为破产或类似状况;第六、借款人破产或申请破产或处于类似保护状态,由此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银行集团债务。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对违约给出的定义是一个框架和原则性的定义,美国、英国、欧盟等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监管当局都在参照新资本协议规定的基础上,对本国或本地区的违约定义的标准做出了符合本地情况的定义和解释。
违约定义不但要满足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还要切合各国金融环境的实际。目前,国内监管机构和银行还没有统一的违约定义,也没有明确的消极重组概念,破产法律制度尚在完善中,因此,各商业银行应当在借鉴国际实践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国情和我行实际,制定出新资本协议合规、银监会认可,并且易于操作的违约定义,为内部评级法工程的顺利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建议国内监管机构尽快制定统一的“违约”定义。
商业银行违规操作形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六个方面:一、制度棚架型。此类违规操作主要是管理层或业务主管对新业务、新产品及相应的操作流程和制度传达贯彻不及时或不全面,信息传导层层减弱而导致操作人员不能完整无误地按制度和业务流程操作,它折射出管理人员的不尽责。
二、习惯型。此类违规操作是操作人员按自己以往的做法去操作,或是老师怎么教自己就怎么做而导致,它对新业务流程和制度具有很强的排斥性,是操作不规范,人的思想较为单纯,道德风险不高时代的产物,与现代化商业银行管理要求相背离。违规操作后往往寻找借口,有较强的惯性,有较大的市场,处理起来易引起人们的同情。
三、无知型。有的是自身对新业务流程和新制度学习不够,有的是原单一柜员不能胜任综合柜员工作,有的是实行扁平化后,二线员工充实到柜员岗位且没有经过严格的岗前培训。所产生的违规操作多表现为当事人被查出来还不知道自己是怎样违规。
四、服从型。表现为一些员工对领导以信任和服从代替制度,在明知领导的指示违规违章的情况下,不抵制、不报告,机械地按领导的要求进行操作,抱着出了问题有领导顶着的侥幸心理,或怕领导认为不忠诚,遭受打击报复所为。此类违规危害更甚,反映了领导指使违规操作,员工明知违规不加抵制,致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五、目标驱动型。此类违规操作往往是上级行层层加码下达不切实际的高指标所致,也有自身能力不强或努力不够而通过正常的途径难以完成目标的原因。由于领导要的是业绩和位置,员工要的是岗位和收入,违规成本低,回报丰厚,因而涉及违规的人员较多。
六、无法规避型。由于部分机构几经自谋职业、内退、调离、减员等造成人员紧张,有的是不能对人力资源进行合理配置,造成一些重要岗位不能按要求实行岗位分离或实行A、B岗,一人双岗多岗,长期“带病”作业,使制度失去了制约监督作用,潜伏着很大的隐患,此类问题如不及时解决,极易产生道德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