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成贷款脱保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一、业务素质不适应。如果贷款行经办人员的风险意识强一些,对合同条文的释义能力与业务品种相适应的话,那么在新签订《借款合同》指定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内容理解准确一些,也就不会出现约定的担保合同对借款合同毫不相干的问题,进而避免新的风险。
二、贷款行责任心不强。如果贷款行经办人员在受理保证人提供的为借款人现实存量贷款信用保证时,认真分析保证人的保证时限是否涵盖了被保证人的全部贷款,应该不难发现保证人脱离保证责任的问题,也就可以采取措施进行弥补这个风险的缺陷,避免因保证责任的虚置造成脱保而使信贷资金损失的可能性。
三、一保了事。在业务拓展中,为了发展某项业务,更为了实现银行或客户经理的短期利益,明知保证、抵押无效或违规,却认为有抵押、保证比没得好,出了问题总有根“稻草”可以维系“生命”,所以出于把贷款这个蛋糕做大的动机,却受有比没得好的担保风险理念的支配,把贷款放成了信用贷款还在统计和台账系统中反映为“抵押”或“保证”形态,却还有无终极风险的虚幻感觉。
四、未坚持法律审查程序。上级行关于法律审查的规定早已出台,但是一些重要的业务品种、大额的对外合同签订、手工填写的约定条款和担保界定等,由贷款经办人直接受理或填制,就可能因其责任心不强、业务技能不匹配、职业道德不适宜等造成隐患,如果按流程规定必须通过法律审查才可能执行贷款,也许就会发现合同约定的瑕疵或界定担保责任的不准确,脱离担保责任等现象也许都可以得到杜绝。
五、监督检查走过场。我们审计中发现,有的贷款档案经过了专业的、扫雷的、稽核的、本行的、上级行的、外审的,多角度、多层面的多次检查,甚至是逐笔检查过的,还是从未发现保证、抵押担保责任的脱保现象,使担保的有效性、合规性,以及足值等要素处于“非常状态”,失去了最佳补救时机,形成了部分抵押合同也许是巨额的贷款风险敞口。
六、对担保状况没有进行动态评估。如果信贷管理部门,或贷后管理岗位的监管,对所有的保证、抵质押状况都按规定进行核查与评估,及时发现担保责任(价值)已经或可能发生脱保问题应该是不难的,发现了已经存在的问题或问题的苗头,反馈给有关人员进行下一步工作,采取果断的措施延续、修复、弥补担保人的责任就可能成为现实。遗憾的是,我们在进行的内部审计与其他检查发现,这方面的工作在整个信贷管理中还存在认识不到位、工作不到位的现象,甚至可以说还是相对薄弱的管理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