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陀的四大法宝 建筑施工行业营业税筹划四大法宝



   众所周知,建筑施工企业是营业税的纳税主体之一,应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以当期营业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其本期的应纳税额,定期缴纳营业税。而对于营业税这一税种而言,基于其采用比例税率计税的单纯性特点,使得税收筹划的空间不是很大。在当前房地产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建筑施工类行业的税收筹划应该引起业内人士的广泛重视,经过笔者的研究,认为对于建筑类行业进行营业税筹划,可以变换思路,将视线由筹划空间狭小的税率转向筹划空间相对广阔的营业额,采用合理合法地为手段,实现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从而达到合理减轻税负的目的。本文将结合我国当前税法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企业的现实情况,通过案例,从以下四个方面揭示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筹划的四大法宝。

法宝一:合理减小计税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营业额包括设备的价款,根据此规定,纳税人可通过筹划取得节税效果。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前者,无论是包工包料工程还是包工不包料工程,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但包工包料与包工不包料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将材料的供应纳入施工企业的施工过程中。一项工程虽然使用同样的材料,但由于材料的供应渠道不同,必然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不同。建设单位一般是直接从市场上购买,价格较高,会使施工企业的计税依据过高,而施工企业一般与材料供应商有长期合作关系,购进材料价格相对便宜,这样就直接降低了计入营业税依据的原材料价值,达到节税目的。

【例1】建设单位南湖公司建造一栋商业大楼,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出包给施工企业武汉公司,工程总承包价为5000万元,另外,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由建设单位南湖公司供应,材料从市场购买价款为3000万元。价款结清后施工企业武汉公司应纳营业税额=(5000+3000)×3%=240(万元)。

若武汉公司对该工程进行税收筹划,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材料由其自行购买,那么武汉公司利用其业务优势以2900万元买到所需同样材料。这样总承包价为7900万元,此时武汉公司应纳营业税额=7900×3%=237(万元),从而减轻税负3万元。

对后者,安装企业在从事安装工程作业时,应尽量不将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而由建设单位提供机器设备,安装企业只负责安装,取得的收入只是安装收入,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例2】安装企业武汉公司承包制造企业南湖公司设备的安装工程,经双方协商,设备由安装企业武汉公司提供并负责安装,工程总价款为500万元(其中安装费60万元)。价款结清后,武汉公司应纳营业税额=500×3%=15(万元)。

若武汉公司对该安装工程进行纳税筹划,协商好设备由南湖公司自行采购提供,武汉公司只负责安装业务,收取安装费60万元,则武汉公司应纳营业税额=60×3%=1.8(万元),与筹划前相比,可节税13.2万元。

【税收筹划要领小结】:

建设材料巧妙包,不包也要将税交,合理进料找渠道,计税依据能减小;

合理安装有诀窍,设备来源想周到,协商合谈只安装,不计产值节税高。

法宝二:认真区分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同时依据《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对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的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例3】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南湖公司,2006年5月承建了建设单位武汉公司的的办公大楼,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注明:工程耗用铝合金门窗价值200万元(不含税)及玻璃幕墙价值300万元(不含税)均由南湖公司用其自产货物提供;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取得收入100万元(不含税)。

南湖公司应纳增值税额=(200+300)×17%=85(万元);

南湖公司应纳营业税额=100×3%=3(万元);

合计纳税=85+3=88(万元)。

上例中,若签订建设施工合同时没有单独注明建筑安装劳务的条款,则应就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即南湖公司应纳增值税=(200+300+100)×17%=102(万元)。

通过上述案例可知具有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的建筑公司,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的价款,即可节税=102-88=14(万元)。

【税收筹划要领小结】:

混合销售要认真,取得资质再区分,合同须列劳务价,符合税法才承认。

法宝三:巧妙签订承包合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中对“对工程承包公司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何税目征税”的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建筑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适用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若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应按‘服务业’税目适用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税率的差异为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操作空间。

 佛陀的四大法宝 建筑施工行业营业税筹划四大法宝

【例4】建设单位武汉公司有一工程需找一施工单位承建。在工程承包公司南湖公司的组织安排下,施工单位大华公司承建了该项工程。武汉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此外,大华公司还支付给南湖公司50万元的服务费用。此时工程承包公司南湖公司应纳营业税额=50×5%=2.5(万元)。

上例中,若南湖公司与武汉公司直接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450万元,然后南湖公司再把工程转包给大华公司,签订转包合同,合同金额为400万元。完工后,南湖公司向大华公司支付价款400万元。这样承包公司南湖公司应纳营业税额=(450-400)×3%=1.5(万元),应纳印花税额=450×0.03%+400×0.03%=0.255(万元),通过签订合同,南湖工程承包公司节税总额=2.5-1.5-0.255=0.745(万元)。

【税收筹划要领小结】:

承包合同合理签,可降两个百分点,虽然要缴印花税,四两拨千节税款。

法宝四: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筹划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于施工企业适用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七条中具体规定如下:

1.实行合同完成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2.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3.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4.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施工企业收到预付备料款和预收工程价款时不是施工企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此,施工企业在选择结算方式时,要在保证款项按期到账的前提下不将预收款的时间作为结算时间,且将结算时间尽量往后推迟,这就使得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向后延迟。因税款缴纳时限的暂时延缓,增加了施工企业的运营资金,使企业获取了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为施工企业的经营活动提供了便利。 

【例5】施工单位武汉公司采用分期结算方式给南湖公司的建设项目提供施工建设,合计取得收入100万元。2005年1月10日,武汉公司收到南湖公司支付的汇款40万元,并开据相应凭证40万元。2005年10月20日,武汉公司又收到南湖公司支付的款项20万元,开局相应凭证20万元。2005年12月21日,武汉公司与南湖公司结算,武汉公司开具销售发票40万元,三次发票开出价款共计100万元,但南湖公司由于特殊情况尚有40万元尚未支付。武汉公司财务处按照规定分别在1月、10月、12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2万元(40万元×5%)、1万元(20万元×5%)、2万元[(100-40-20)万元×5%]。

【点评】从纳税筹划角度来讲,武汉公司在尚未收到全部价款时,不应在12月份与南湖公司进行结算,从而放弃了给自己的企业税负延迟的筹划。2005年12月份双方结算后,尽管武汉公司尚有40万元价款未收到,但由于此项收入已经结算,取得了索取营业收入的凭证,必须缴税,这样使得武汉公司不得不在尚未收到价款时,就先行缴纳2万元的营业税,从而增加了自身的税收负担。因此,纳税人在对营业税进行筹划时,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应当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延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达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

【税收筹划要领小结】:

税收筹划讲时效,时间价值很重要,合理推迟纳税期,发生时间要记牢,

预收不算已清缴,款项全清才算到,提前结算不为妙,时间效益莫忘掉。

*文章已经发表于《税务经理月刊》2006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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