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家庭,只要是群体,都需要人来管理。西方人的看法是,管理的对象不同,它所包含的内容和方式也应有区别。中国人在这方面不太讲究,往往喜欢把它们放在一起谈论。比如说“国家”,其实就是国,但在名称上非要把“家”带上。从儒家的“齐家治国平天下”到道家的“治大国若烹小鲜”,把管理国家和维持家庭都看成一个样,这似乎不太妥当。
国家的存在有多方面的理由,政治的、经济的、种族的和文化的等等,但不管如何,国家的目标应该是努力创造一个在本质上真正均等自由的社会,使人充分地施展人的潜能和个性化。为了使这个目的达到落实,政府采取的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命令式的。企业则不同,它主要追求经济上的赢利,其管理方式一般称之为治理。至于家庭,血缘和亲情的价值要远远高于物质方面的得失,因此很难谈得上真正意义上的管理,有的时候甚至是“反管理”的。
由此可见,企业的管理是一门特殊的学问,对于其它性质的管理经验,只能拿来借鉴,不能简单套用。然而在生活现实中,经常不是这么回事。比如有的企业官僚气氛浓厚,这与企业管理人员身上残留或感染的政府行政管理模式很有关系。又比如我们经常看到企业的管理人员为了自己的亲情(范围如果再扩大一点的话,可以包括诸如“熟人、同乡、同学、知心朋友、亲爱者、老同事、老部下”等等)而随意置原则于一边。如果说前者是在“一心为公”的幻觉中偏离了企业允许的行为标准;那么后者则是在亲情的左右下掉进了自己埋设的陷阱,既损害了企业,也有害于个人。一个企业如果这两种现象都存在,麻烦就更大了。
即便是企业的治理,方式方法也多有不同。自从企业诞生以来,人们从来没有停止过探索和试验。经过西方世界数百年来的摔打磨练,法人治理结构终于“脱颖而出”,成为目前最适合公司制企业生存发展的一种制度。 说它最适合并非意味着十全十美,这个道理和评价西方民主制度的理由是一样的。就连西方自己的政治理论家和实践家也不否认,流行的三权分立政治制度在实践中其实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 法人治理结构的实质是一个规范的组织框架。表面看起来,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解决的是公司的组织制度问题,实际上它所要解决的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问题,是如何规范地调整企业各方参与者的关系问题。 从系统论的观点分析,与企业相关的参与者众多,但有直接利益关联的只有股东、管理层和董事会。这些参与者决定着公司的发展方向和工作绩效。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就是要在这三方之间建立有效的制约关系,即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和股东对董事会的有效制约。要搞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做到所有者与经营者分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内在含义虽然是要把两者的利益结合起来,但前提却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分开,如果不分就说不上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分开以后,会存在利益冲突。冲突主要表现在信息不对称和追求的目标不同方面。企业所有者追求的目标是投资回报率,而经营者追求的目标则是个人报酬的扩大化和盈利资本的升值。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关键是要设法让冲突维持在适当的范围和水平内,使它不影响企业的整体利益。 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分离并不等于脱离,更不等于分家。分离是所有者不直接干预经营者行为,但不等于不过问。要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有效的平衡点才性,法人治理结构就为人们寻找这种平衡提供了一条制度性选择道路。 不过话又说回来,尽管法人治理制度因为有了首席执行官、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董事会而显得比较完善(所谓完善也是和其他种类的企业治理方式相比较而言的),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还要接受社会和其它间接利益相关者的多重约束。但是所有这些制约仍然不是万能的,完全的委托代理关系不足以消灭人类的某些劣根性,仍然存在着人们想根除但无法彻底消弭的道德风险。用足球语言来说,只要比赛的最终裁判是人而不是电视录像,就肯定存在遗憾的判罚!当然应该相信,绝大多数裁决是公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