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中小学现在成了既拥有行政权力,又享受教育经费补贴,还经济收入颇丰的垄断企业。它们原先之被称为事业单位,是就它们较低的福利性收费,靠教育经费拨款维持运转,教师收入与收费多少无关,学校没有经营性收入而言的。现在情况不同了,一方面,学校的收费放开了,对于跨地区择校的学生,学校不仅可以收取高额的跨区费,还可以公开非公开的索要三万五万的赞助费;另一方面,学校还有其他的收费项目,有数量可观的经营性收入。比如盖一栋宿舍楼租给学生,就会有大把大把的租金收入;校内开一餐馆,就有可观的饭店收入;投资购进一批电脑,就可以收取数量不菲的上机培训费。由于这类服务,消费者(学生)没有选择不消费的权力,定价亦无市场竞争的限制,高企的价格与庞大的客源,给学校带来了远非社会上的同类企业可以比拟的高收益。
重点中小学成了特殊垄断组织
说学校是垄断企业,是就它的经营项目和经营地位而言的。重点中小学校在一个地区往往独家经营,由于优质教育服务的长期供不应求,加上重点学校垄断着优质的教育资源,垄断着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决定着教育经费补贴的分配(任何人要享有教育经费补贴,享有国家教育投资的成果,唯有令孩子进入户口所在地的公立学校才有可能),使得重点中小学成了拥有特殊权力地位的机构与组织。加之,政府办教育和学校的等级化管理,各地区好的师资与教学设备往往集中到所谓重点学校模范学校(名校)之中。优秀的师资与良好的教学条件,反过来成为学校垄断优秀生源的资本。成绩好天资聪慧的学生,为了今后的前程,总是千方百计的挤进重点中学或者名校;重点学校为了争夺优秀的生源,又往往利用自己掌控的教育经费使用权,利用自己较为雄厚的财力,采取免交跨区费、学费乃至一切费用的手段,将外地中小学中的尖子生收入自己旗下。
事实上,今天所谓的好学校,无非是升学率高的学校。而高的升学率,除了好的师资和优秀的生源外,最重要的因素,就是采用与素质教育相对立的教育方式手段,如较早的分科教学,非考试课程的停学,高强度大密度的模拟考试与作业量,取消寒暑假,延长教学时间,提前半年乃至一年完成中学教学任务进入复习阶段等等。这类严重违反国家教育方针,不顾学生身体健康和长远利益的做法,所以长期延续,始终得不到纠正,就是因为学校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不断强化的垄断地位作崇。只要重点中小学校依然处于高度垄断的地位,学校依然拥有目前这样的经济与行政权力,可以自主决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使用,决定招生范围与学生能否择校,决定教学内容安排与教学时间长短,那么,在诱人的经济利益驱驶和巨大的供需缺口推动下,重点中小学滥收费、任意作为,以及严重违反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事情,必然永难禁绝。
造成重点中小学校目前这种垄断权力愈来愈大、违法违纪的物质基础愈来愈雄厚的根源,在于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放权搞活政策。这种与企业自主权同名的办学自主权的放开,实际是对公立中小学校的性质与宗旨认识不清,将国家投巨资建立起来的公立学校的经营权收费权,下放给处于高度垄断地位的中小学校。这一做法的实质是:在优质教育服务市场严重供不应求的情况下,对提供这一紧缺服务的垄断“企业”放任不管。使重点学校得以依靠国家赋予的垄断权力谋取巨额经济利益,而这种利益,作为投资方的政府往往一无所获。由国家教育经费投入与优秀生源垄断形成的教育成果与社会知名度,现在成了一些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谋取小集团利益的手段。
收权的方法可以解决乱收费与贯彻教育方针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中小学尤其是重点中小学存在的乱收费、任意作为以及违反国家教育方针的问题,在改变教育评价体制、放开办学限制、增强学校间竞争等制度性措施未能采取之前,唯一有效的办法,就是采用与放权搞活相对立的收权措施,将学校管理与经营等“大政方针”的决策权,置于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管理与控制之下。把学校作为一个由政府教育经费维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普通民众提供优质教育服务的特殊行政部门来看待。具体措施为:
一、收回学校的自主收费权。将各级各类公立学校的收费权上提一级,由学校收取改为教育行政部门收取,或者由学校代收。所收费用的管理与使用权由教育行政部门行使。使学校由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经营,变为统收统支的事业化经营。由于学校的收费极容易,由上一级行政部门代为收费,既不存在收不上来的风险,又因为收费的多寡与主管部门的利益牵扯不大,可以大大减少高收费乱收费的行为动机。这对乱收费现象的治理,会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鉴于政府对跨区就学的不鼓励,跨区费作为调节不同学校生源数量的重要手段,在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收费之后,还是可以根据不同学校的状况设置不同的档次。重要的是,实施学校统一收费,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学校的收入与政府的经费拨款统筹使用,用以平衡不同学校的办学条件与经费投入。
二、由教育行政部门直接控制和管理诸如开学时间、放假周期、课时长短、教辅使用总量,以及补课时间等学校管理工作的主要事项,原因是,这些方面的管理与教师的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学生休息与健康的权利,乃至于国家义务教育的原则方针密切相关。在学生家长教师与学校管理机构之间权力能力严重不对等的情况下,弱者的利益和权利应该受到公共权力部门的保护与支持。学校加大教学工作量、延长教学时间,不仅有害于学生的身体健康,更是违背劳动法的事情(教师同样享有休息和固定工作时间的权利)。教育行政部门应该像劳动监察大队监督劳动者工作时间一样,严格检查和监督学校执行课时、放假时间、作业量规定的情况,控制学校的补课时间、补课范围以及教辅材料使用总量。通过总量方式,严格控制所谓电影费、上机费、考试卷复印费、班费、补课费等一切杂费的收缴。总之,要将学校的一切收费项目置于政府行政部门直接控制之下,收费标准的确定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从而根本上遏制乱收费现象的发生蔓延。
三、改变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的考核方法。淡化升学率以及分数的考核评价,将学校考核的重点放在是否遵守国家政策规定,是否全面贯彻素质教育方针,是否依靠科学的教学方法、正常的教学时间、在大纲规定的课目范围内组织教学等等方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也应该将这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评为义务教育的模范学校,并且在经费投入与师资调配上,对这样的学校予以支持。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好学校,应该是考虑升学率但绝不以升学率为主要追求,而以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为主要追求的学校。各级政府以行政与经济权力作基础的干预倡导,将会改变学校管理着追求的目标和方向。加上学校收费权及收费使用权的收回,必将会对教育主管部门引导学校的教学行为与教学追求,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原则上,原有的重点学校模范中学等,只要严格执行了国家的教育方针,科学有效的开展了教学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还是可以对有关人员(教师、校长等等)实施奖励、发放津贴。只是这种奖励与津贴的发放数额不再与学校收费的多少相联系,而与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各项政策的优劣为依据。虽然所需资金可以从学校收费中支出。当然,由于取消了学校组织的强制性补课,不允许学校滥发教辅教材、生活用品,这些方面的收入自然没有了;对于学校为改善教学条件、扩大办学规模,急需进行的基本建设投资,上级主管部门不仅可以允许其动用学校收费留成(这部分钱在主管部门帐上),更可以辅之于国家教育经费投入来加以支持,使学校所能办的事更大。而且,原先由校长或学校自己说了算、想怎么办就怎么办的学校基本建设,改成了由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共同说了算,影响干预的部门和人员多了,相关的投资与建设也会更理性更规范,一些明令禁止、不符合学校宗旨和国家政策法规投资与建设(比如建设赚钱为目的的饭馆、学生公寓,经营性的计算机训练馆等等)自然会大幅度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