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开始研究战略的目的,上述定义的重要性就很清楚了。
可以认为,战略的目的就是对于所能动用的资源作最好的利用,以达到政策所拟定的目标。这个目标又可以有各种不同的性质,或者是进攻性的(例如胁迫对方接受某种不利的条件),或者是防御性的(例如保护某些个人或群体的利益),也可能只是维持现状而已。因此,十分明显,“决定胜负是竞争行为中胜利的结果”这个公式并非对于所有的目标都适用。只用下述这条一般原则可以适用于一切情况:不考虑解决问题所用的方法,而只考虑想要达到的结果。这个想要达到的结果就是迫使我们的竞争对手接受我们想强加于它的条件。在这种意志的辩证法中,当对竞争者己经产生某种心理效果时,问题就已经解决了:那也就是说,他已深信再发动或继续直接的竞争行为(注意:我用的是直接,事实是我们的企业时时初在竞争中,有的表现的直接有的表现的间接而已,事实是我们的企业更多的时间是处在一种间接的但实在的存在的竞争行为中的,谁要是忽视这种现象谁将犯下最可怕的错误。)都是无用的了。
自然,这种结果可以用直接的竞争行为的胜利来获得,但那并非唯一的方式。有时,直接的竞争行为的胜利可能是无法获得的;而其他的方式可能更为有效,这常为事实所证明。如果能从正确的角度,也就是从我们的竞争者的心理反应的角度来观察这个问题,则对于什么是决定性因素,就能够获得正确的认识——而且根据同样的道理,我们就可以确立一个思想过程,使其对于生存场(注意我用的是生存场)上的直接的竞争行为的胜利,以及所谓新的核心竞争优势威慑战略,都能同样适用。
我们可以明白地指出在竞争行为中决定性因素是心理性的。在企业的饿经营中最正确的战略就是尽量延迟行动,直到我们的竞争者的精神崩溃,足以使一个致命的打击变得可能和容易时才动手。所以,我们可以拟出一条普遍性的原则如下:要想解决问题,必须首先创造、继而利用一种情况使我们的竞争者的精神大大崩溃,足以使它接受我们想要强加于它的条件。
这就是对立意志的辩证法中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