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宣布,从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比照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是一项及时的、意在长远的政策。在全球金融危机冲击下,央行、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等实行了一系列扩张性的财税与货币政策,其中包括民间呼吁已久的减免利息税——国务院决定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自1999年11月1日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经历数次经济紧缩周期,而利息税基本岿然不动,利息税被视为维持银行利差、鼓励储蓄、鼓励政府与企业投资的风向标。此次减税是特殊背景下的应急选择,由于金融风暴来势凶猛,加之我国经济结构转型船到江心,因此政府下决心暂免征收利息税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是政府从鼓励投资到鼓励消费的明确表态。
减免利息税,就必须减免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所得税,这是合法性与合意性的共同要求。本次调整中所指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是指个人投资者存在证券交易账户内的资金所孳生的利息所得。目前证券交易帐户内的资金,按照0.72%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从性质上来说,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不属于证券交易利得,与存款利率性质相近。如果仅仅因为置于证券交易帐户,就要继续征收资本利得税,无疑属于惩罚性征税。
惩罚性征税的本质含义是,政府不鼓励证券交易,将证券交易视为投机进行惩罚的另类征税,其含义与征收奢侈品税收相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此次免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具有法律上给予投资者与储户平等待遇的象征意义,数额虽小,意义重大,非改不可。
事实上,对于证券交易、对于投资者进行惩罚性征税屡见端倪。2007年8月15日银行储蓄利息税从20%下调至5%,但大部分地方税务部门仍然按照20%的税率对各证券营业部个人客户所存资金的利息收取利息税,只是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利息税5%的税率后,一些地方才把多收部分返还给了投资者。
我国房地产业是典型的雁过拔毛的收税方式,对于投资者能够多征税就多征税,反映了两种不良心态:投资者家有闲钱,可以按照征税的弹性上限进行征收,这与对车、房征收税费的心态如出一辙,须知即便是出于公平的征税,也必须具有合法性,而不能视法律如具文想征就征;投资者具有赌徒心态,大多是投机者,而不是投资者,不妨另立税费规则,多征税收造福于民。须知股市是合法开办的交易市场,政府惟一要做的是建立公平的游戏规则,至于投资者怀抱何种心态入市是输是赢,绝不属于法律规范的范畴,否则,政府开办证券交易所就是诱人赌博,又何待税收来进行惩罚。
税收是体现社会公平、宽容平等的社会心态的重要环节,由于此次受全球金融风暴与国内资本市场股改后遗症的联合冲击,我国资本市场大挫,沪综指业已跌破1800点这一重要心理关口。此时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基础制度建设举措,如免征印花税、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增持等,希望免征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有比紧急救市、稳定资本市场更长远、更深刻的目标,就是赋予资本市场投资者以公平的游戏规则,将投资者视为中国经济的有益参与者给予公平的待遇。
免征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税仅是中国资本市场基础建设中的一个细节,我们充份评价基础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但基础制度建设理该在平时循序渐进逐渐推进,远水解不了近渴,类似措施无法收到紧急刺激市场、救活市场之效。中国资本市场需要基础制度建设,更需要有关大小非、平准基金的强心针,否则,会陷入日渐加重的股市衰竭症不能自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