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前面已经论述过,打败竞争者假如能够实现的,就可以当作是竞争活动原来的绝对目标。现在,我们来探讨一下不具备完成这一目标的条件时还会有什么其他的目标。
完成这一目标的前提条件是,需要实现追求这一目标的一方一定要在物质上或精神上占有绝对优势,或者具有出色的敢打敢拼的精神,即富于冒险的精神。在这些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竞争活动的目标只能有两种:或者是夺得对方的一小部分市场或不太大的一部分市场;或者是捍卫自己的市场,等待比较有利的时机的到来。后一种目标一般是防御性进攻的目标。 在实际场合认定究竟是前一种目标适合还是认定后一种目标适合,我们在有关后一种目标所阐述的那句话使我们受到了启发。等待对我们比较有利的时机是假设未来的确有可能为我们提供这样的机会。因此只能在具有这种前景的条件下,我们才有理由进行等待,即进行防御。相反,假如未来不能为我们提供更好的时机条件,而是给竞争者提供了更好的时机条件,那么我们只能采用主动予以进攻了,也就是说,应该充分利用当前的时机。 第三种情况(这可能是最常见的情况)是:竞争双方都不能期待将来会给他们带来什么实在的东西,也就是说,双方都不可能从将来的前景中得到随便什么行动的依据。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使用进攻的明显地是从利益集团的政治角度上来讲是处在进攻的一方,也就是具有积极动机的一方,因为他们正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进行竞争准备的,没有任何意义地耗费一切时间对他来说,都是一种损失。 在这里,我们认为确定应何时采取进攻,什么时间应采取防御所根据的理由与竞争双方的资源对比是不存在有任何关系的。有的人认为,在作这种决定时把资源的对比当作主要依据好象是更合理些,然而我们感到,这样做,正好就是背离了正确的道路。对于我们这个简单的推理在逻辑上的正确性是不会有人产生怀疑的,现在我们想看一看,这种推理在实际情况下是否会是不合理的。 现在,让我们假设一个小企业在与一个资源具有很大优势的企业发生冲突,而且这个小企业已预感到自己的处境是在逐渐恶化。如果它不能避开这次竞争活动,那么,它是不是只能利用它的处境还不算太糟糕的这一段时间呢?因此,它只能进攻。然而它这样做并不是由于进攻本身能给它带来怎样的利益(相反,进攻很可能会使在资源上的差距拉得更大),而是因为它或者是要在不利的时期到来之前全部解决问题,或者要至少暂时获得一些利益为今后所利用。这种说法并不是没有道理的。假如这个小企业的确知道竞争者会很快向它进攻,那么它就可以而且必须利用防御的手段来对付竞争者,以便得到最初的成果,它的这种做法也是不会遭到失去时间的危险的。 其次,我们假设一个小企业同一个较大的企业进行竞争,而且将来的情况对它们的决心是不会有什么影响的。如果这个小企业的利益集团决定了其在政治上是进攻的,这样也只能要求它们向对方进攻。既然这个小企业敢于给自己提出积极的目的来和一个较强的企业进行对抗,那么,假如竞争者不先来进攻,它就必须进行行动,即向竞争者发起进攻。等待是不可取的,除非这个小企业在采取行动时改变了自己的政治决心。在采取行动时改变政治决心也是常有的事,这在一定的程度上会使竞争活动产生不肯定的特点,对这样的特点哲学家也会不知道应该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