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金融监管新政策 金融新政岂能厚此薄彼
乡村金融:这里的春天没有来 ——写在前面的话 2006年12月20日,对于中国农村金融改革进程而言,无疑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这一天,银监会发布一份名为《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农村金融改革指导文件,拉开了中国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的序幕。这份被业内简称为90号文的指导文件,不仅大幅降低了农村金融的准入门槛,而且为新的农村金融体系设计了较为完整的组织架构,鼓励社会各类资本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 银监会对于农村金融新架构的设计,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因为新设计的金融组织,不仅能够刺激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农村金融的热情,更为难得的是,它照顾到了县域经济的每一个层面。既有能够为县域经济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更有能够让身处城镇之外的广大农民通过自主合作实现金融互助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对于长期渴望金融救助却被正规金融拒之门外的广大农民而言,银监会的农村金融新政,让他们渴望像城里人一样能够享受到便利金融服务的憧憬成为可能,有人甚至开始欢呼:“中国农村金融改革的春天到来了!” 时至今日,银监会农村金融新政的脚步已然行进了近两年的时光,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正在变得异常热闹,新型金融机构试点的范围在不断扩大,各种类型的金融资本下乡的消息不绝于耳,但远离城镇的广大农民却发现,此前“农民自己开银行”的希望在金融新政的现实版演绎中逐渐变成了奢望,无论是地方政府、监管部门,还是各类所谓的下乡资本,似乎更热衷于在金融供给并不缺乏的城镇地区设立“规模庞大”的村镇银行。在试点指标有限的监管环境下,监管部门对于让农民自己把“银行”开到家门口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审批开始变得更加“吝啬”,广大农民期待的“农村”金融的春天似乎并没有要来的迹象。
金融新政岂能厚此薄彼 本报记者 孙思磊 日前,中国银监会在黑龙江召开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座谈会,对两年来的农村金融新政进行经验总结。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表示,两年来,银监会紧紧围绕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着力推进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大力培育和规范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培育了一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截至2008年10月31日,全国共有7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62家,贷款公司5家,农村资金互助社10家;还有35家机构正在筹建,年内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将突破100家。 面对这样一份“成绩单”,一些业内人士在肯定银监会农村金融改革取得的成效的同时,对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设立过程表现出的一些盲目求大、偏离农民实际金融需求等倾向表示担忧。“单从数量来看,毫无疑问银监会主导的农村金融新政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从2006年末银监会农村金融新政启动至今,在不足两年时间内,在农村地区新设了将近100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这样的效率不可谓不高。”一位长期从事农村金融研究的业界人士这样评价新政成果,“但从新型金融机构的类型和分布来看,这样的改革成果还不够理想。随着试点的扩大、地方政府对农村新型金融机构设立行政干预的加强,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似乎对村镇银行产生偏好,而贷款公司尤其是农村资金互助社这种受到农民欢迎的金融组织,正面临被边缘化的境地。” 村镇银行“受宠”,资金互助社被“冷冻” 仔细分析银监会公布的数据,记者发现,专家对于农村金融新政推进过程中的种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从银监会公布的数据看,在已经开业的77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村镇银行占了62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只有10家。从试点各地对两类新型金融机构的比例分配来看村镇银行似乎确实更受到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钟爱”。 当然,仅有这样一组数据对比,似乎并不足以证明有关部门在新型金融机构设立上持有厚此薄彼的态度。如果我们重新审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以来的发展脉络,记者发现随着试点的扩大,监管部门钟爱村镇银行这种模式的态度确实变得逐渐清晰。 记者统计发现,截至2007年10月,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范围扩大之前,新政推行伊始确定的首批6个试点省(区),共核准23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其中,村镇银行11家,贷款公司4家,农村资金互助社9家。由于首批试点,更多的是一种探索性的尝试,因此监管部门对各类新型金融机构的比例分配较为平均,意在全面探索各种类型机构的优越性。 2007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银监会决定扩大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试点范围,将试点省份从现在的6个省(区)扩大到全部31个省市区。如果说首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还看不出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对村镇银行的特有偏好,那么第二批新型金融机构扩大试点范围之后,所反映出来的信息则逐渐显示出监管部门对于村镇银行模式的“特别关照”。自试点范围扩大至今,全国各试点地区新组建村镇银行的数量由11家迅猛增长为62家,呈现遍地开花之势,而农村资金互助社仅增长了1家,即今年3月末开业的山东沂水县姚店子镇聚福源农村资金互助社。 村镇银行缘何遭热捧 对于各地在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时,为何更热衷于村镇银行这种模式,安徽银监局有关人士道出了缘由:“从首批6省试点的经验看,相对于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有着更加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监督制衡机制,经营管理更加规范,风险管理能力更强;能够吸收社区内广大居民的存款,资金来源更加丰富,对当地经济的有效信贷投入更多;能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票据、银行卡和代理业务等,金融服务能力更强,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更大。” 对于为何各地更热衷于组建村镇银行,一位农村金融专家的解释则更为直白,道出了其中的玄机:“之所以出现这种现状,主要由于监管和市场参与者的参与动机所决定的。我国地方金融监管力量尤其是农村金融监管力量非常薄弱,县域范围内的银监部门的人员配备往往只有几个人,以这样的监管力量承担原有正规商业金融机构尚且吃力,基本上没有精力对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监管。从这个角度讲,地方监管当局更希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村镇银行的形式出现。因为村镇银行是由商业金融机构发起组建的,实质上相当于控股银行的一个支行或网点,商业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内部监管实现对村镇银行的直接控制,即使村镇银行出现问题,可由持股银行收购或重组,这就大大节省了监管部门的监管精力而且在出现风险的时候可能获得监管免责,这无疑会刺激地方监管部门对组建村镇银行的热衷和支持。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完全是民营的,股东和经营者也是农民,规模小、数量多,监管部门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实施全面监管。” “从新型金融机构参与者角度分析,银监会降低农村金融门槛的目的就是要吸引商业金融资本和各类社会资本到农村去增加金融供给,活跃农村金融市场。但资本的逐利性,决定了参与新型机构的组建的各类资并非去承担政策性支农任务,他们的首要目的是追求利润或战略优势。从目前已经开业的村镇银行来看,其发起人都是其本身在当地经营网点较少的金融机构,对他们而言,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只是他们扩大自己经营范围的一种手段。这也就是为什么外资银行会在先于国内银行热衷于在试点地区组建新型金融机构的原因,也是为什么新组建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都设立在县域经济的繁荣区域,而不是深入到乡村去为真正的农民服务的原因。” 农村资金互助社VS村镇银行:谁能真正服务农民 “要解决我国农村金融问题肯定不能把希望全部寄托在农行与农信社等大型商业银行身上,中国的农村不缺大血管,缺的是毛细血管,就是能够有效地在村一级、在最基层提供金融服务的多元化的金融机构,农村金融改革最重要的就是要制造一个很好的毛细血管系统。”这是一位金融专家对中国农村金融作出的形象分析和判断。 既然解决农村金融的供给缺乏、服务空白问题不能寄希望于大型商业银行,那打破农村金融贫瘠现状的希望究竟在哪里?不可否认村镇银行的设立在缓解农民贷款难等诸多方面的积极意义,但仅靠地方监管部门和“投机”资本热衷的村镇银行,真的能够解决农村金融的顽疾吗,能够给渴望金融扶持的农民带来便利的服务吗?作为新一轮农村金融改革中新出现的金融组织形式,村镇银行与农村资金互助社谁更适合农村金融需求的实际,能为农民带来金融便利呢? 在为这些问题寻找答案之前,我们有必要回顾一下国有银行为什么会撤出农村。自实行商业化改革以后,国有银行纷纷弃乡返城,收缩撤并县及县以下机构网点,而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根本目的就是提高资金使用安全性,追求利润最大化。众所周知,农业项目获利周期长、利润率低、抵御风险能力差,商业银行在农村经营面临着信息不对称、缺乏抵押物、运作成本高等困境,而这些难题也是村镇银行发展过程中必须面对的。 面对同样的难题,农村资金互助社比村镇银行在解决起来却有着先天的优势。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民自愿互利成立的互助性的社区金融机构,是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之上的金融组织形式,社员彼此知根知底,信息对称,减少了交易成本,而农户在社区内的社会信誉也克服了缺乏抵押物的风险,这些商业银行难以解决的难题,在资金互助社的运行过程中却不再是问题。 此外,作为商业银行,能否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是决定村镇银行能够长期发展的先决条件。因此生存成本问题,必然是摆在村镇银行面前的一道必答题。与资金互助社相比,村镇银行的运行成本更高,纯粹的为单户农民服务,村镇银行几乎很难通过利润实现成本覆盖,而资金互助社的运营成本则具有明显的优势。以全国首家资金互助社——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为例,从百信互助社开业一年的经营状况看,在受融资政策约束条件下,30万元的贷款规模就维持了合作社收支平衡,而村镇银行则很难以如此低的成本来支撑机制运行。为了实现商业上的可持续发展,村镇银行不可避免地会走上农村信用社的老路——逐步放弃为单个农户服务,选择利润更高的大型项目。 机构网点布局有空白、金融服务能力水平低、信贷供给能力相对不足、金融创新能力薄弱,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这些问题的最终解决,显然不可能寄希望于某一家或某一类的金融机构和金融形式,应该在农村地区逐步构建起一个完整的、能够覆盖农村经济各层面的金融体系,而这也正是银监会放开农村金融市场准入,推行农村金融新政的政策初衷。作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三种形式,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各有优势,因此监管部门和试点地区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实际和农民对于金融服务的实际需求,鼓励、培育各类各种形式的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而不可盲目求大、厚此薄彼,毕竟为“三农”提供日益完善的金融服务,才是改革的最终目的。农村金融春天的最终到来,是所有改革参与者共同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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