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象 本质 根源 美联储们 你们错了,关于金融危机的本质根源



系列专题:直面金融危机

——评 终结本次金融危机的对策 

 表象 本质 根源 美联储们 你们错了,关于金融危机的本质根源

丁 允

 

 

北京时间12月17日凌晨消息,美国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OMC)在今天的政策制定会议上作出决定,将美联储基准利率下调至有史以来的最低水平;同时承诺将采取任何必要措施,以终结当前的金融危机及经济衰退。

美联储周二称,该行已经将其联邦基金利率从1%下调至0到0.25%的“目标区间”,高于许多分析师此前预期的下调至0.5%。美联储同时明确表示,将把联邦基金利率维持在相当低的水平。

对于类似的利率和准备金政策,在最近的几个月内,我们在很多国家级金融机构的声明和通告中,不只一次的看到了。

本着对经济学术的责任,出来评一下,目前的一些顶端金融机构在金融问题上的错误,以及目前主流经济学的幼稚。

这种幼稚已经同目前使用的方法无关,同是否存在能够说得天花乱坠的学说无关,这种幼稚仅同我们目前接触的经济学术基础有关,同产生目前金融学说的基础架构有关,同金融危机的本源性原因有关。

在目前的金融架构内,主流经济学仅仅看到,因为资金流量的萎缩导致了他们所谓流动性陷阱以及于目前的全方位金融危机,因此作出的对策无一不是针对资金流量的对策,就像我们看到的下调利率,下调准备金率这一类,但是这真的有用吗?

然而,本次金融危机的根源,事实上是基于目前的货币制度本源的,在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货币新增机制以前,这样的危机是很难避免的。

为便于理解,我们用一个比较极端的例子来说明这个问题。

 

比如,我们假设A是某个经济体的央行一类的货币发行机构,B是商业银行机构,C、D、E是国内的普通经济单元。

 

在最初的时候,第一阶段,整个社会经济中,只有E有100元,A,B,C,D帐上都没有钱。

 

第二阶段,A增发900元,贷款给B,然后通过B再贷款给C、D,各450元。

这一阶段A会多出一张印发货币的白条一类的单据-900,同时多出900的货币所有权。

当A借出到B后,多了一张900的债权凭据,同时B获得900的货币所有权,以及-900的债务凭据。

当B借出900给C、D发生后,B获得一张900的债权凭据,同时C、D各自获得450的货币所有权,以及各自新增-450的债务凭据。

第三阶段,我们假设在3年后,经过运营,

E拥有了200,而C只有350了,D还是450没有改变,

 

在这个时候,A要做赤字冲销了,怎么办呢,

让D还450,他还了,

让C还450,他没有, 他只有350。于是,C申请破产,

这样我们看到,C所亏损的100的坏账归于B承担,

在外面的货币所有权由第一阶段的100的新增到了第三阶段的200,

新增100的货币所有权,正好对应于100的坏账,而这个坏账的承担人往往是商业银行机构,或者其他的债权机构。

对于A因为他是货币发行机构,所以在冲销后资产还是0。

    当然,在第三阶段,C如果只是流动资金不足,虽然并没有拥有实际的那么货币,但是他依旧可以通过变卖固定资产的形式来获得偿还债务的足够货币资金。

    因为D只有450的现金,并且将全部数目用来偿还债务,所以C能够面向的固定资产买家就只有E,这时候,如果交易达成,就归还到E依旧拥有100的现金,而C、D的现金拥有量还是0的基础上,这个时候就可以大致避免危机的出现。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并不是在任何经济中,C都能拥有足够100的固定资产用于抵押或者变卖。故此,在一个大的众数上看,B是会必然出现坏帐的,不同的是坏账数量的大小问题。

    上面这个例子是没有涉及利息率的,在现实经济中,还会出现利息率。也就会出现更加复杂一点的情况。

  在涉及利息率的时候,在第三个阶段,我们将看到

C和D都需要归还超过450的债务,可能在460,甚至更高,这时候,他们都至少需要增加抵押10的固定资产,而这些都需要E来支付。于是,在期末的时候,E的货币持有量将会变成80,而A和B的总余额变成20。

    如果这时候出现坏帐,可能会更加严重一些,从这个例子里面我们同时也看到了所有权货币的市场平衡是必需的。只要有一方习惯性的囤积资金,只要在数量上超过了100就必然会造成相应的银行坏账,而导致这种坏账出现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呢,大家也看到了,不在于利息率,不在于生产力,而在于增发货币后的所有权变化。

  而导致坏账浮出水面的导火索就是A的新增货币冲销。那么,如果A不冲销是否可行呢,答案是肯定不行,因为A没有新增货币所有权。

 那么我们怎么避免这种现象呢,难道调节利息率就行了吗,在上面的例子中,利息率是0,依然会发生坏账,依然会有C破产,会让B发生坏账。如果B的初始资金是0的话,他同样会破产。为什么呢,因为C破产的那一刻,C就回归了0的货币所有权,C不再承担债务,C的债权人B就顺延了这种亏损,只有这样才能在整个会计系统上,保持对E的200货币所有权的冲减后,让整体社会的货币所有权维持在100的位置。唯有B通过非常规途径,或者行政途径注销了坏账,整个社会的会计系统才会正式承认社会总资金100的新增,变成永久性的存在。

    在整个过程中:

  A作为货币增发主体,当采用赤字增发或者债务增发的时候,就注定了整个过程的结果,只要发生注销,就必然会出现不同规模的金融危机以及由企业连环倒闭造成的经济危机。

  B作为金融端,在享受利息率带来利润的同时,如果对货币的所有权不断膨胀,就必然导致了自身的更大坏账风险。

  C作为债务人,如果出现了破产,就说明他享受了本来不该属于他的资源或者服务。这种享受将在他破产的那一刻一笔勾销。

  D作为债务人,如果在债务清偿后没有破产,那么它的盈余将以固定资产的形式在他的账上反映出来。

  E作为长期的货币持有人,他的其他形态资产+货币持有额 的 期末和期初差额,就是他在这一过程中的盈余。

  对于金融危机而言,如果寄希望于C不发生任何的亏损,进而没有任何破产的可能,几乎是非常渺茫的事情,因为C的亏损不一定是C所主观愿意的,只要D、E或者B其中任何一方出现大规模的货币盈余,那么,就必然会导致一家或者数家出现货币所有权上的亏减,一旦所有权上的亏减 不能通过积累的固定资产冲抵,那么C就会出现必然的亏损了。这对于单个的企业而言是有可能避免的,但是,对于整体的社会经济而言,要在众数上完全避免,却是非常困难的。

  在金融危机的应对上,对于E而言,要让整体经济中的货币持有人,都能够在既定利息率下维持对货币的控制刚好合适,不对货币所有权过多的长期持有,也是不现实的。使用降低利息率的方式,能够做到的只是让更多人的人把他们货币所有权转换成为债权。对于整个社会经济而言,这样的债权实际上也只是货币所有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对于金融危机的本质和源头而言,长久的看,是没有多大的直接作用的。只有E放弃了这种对货币所有权的控制,把货币所有权转变成为了固定资产或者其他消费和服务的时候,整个社会的货币所有权分布才会得到改善。简单的利息率调节,所导致的结果,更像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行为,当然,这种行为 也并非对整个所有权分布没有任何作用,因为更低的利息率会让货币所有权的积累趋向于债务人,所以从这一点看,这一类的政策也确实有一些调节作用,但是仅仅是一种微调作用。

  在部分时候,如果货币所有权人在某些经营领域存在很大优势,并且有很强的储蓄意愿甚至只是风险防范意愿的时候,这样的低利息率政策往往很难奏效,因为他们囤积货币可能只是为了保证合适的仓位,是一种对他们所在行业的高利息率资金的平衡保证。这时候,就算存款利息率降到0,他们的存款总量依旧不可能会有大规模变动。

  也就是说,对于防止或者阻止金融危机而言,在利息率上的策略通常不应当有强烈的效果,要防止或阻止金融危机,最好的办法只能是完善增发货币的所有权机制。也就是说,通过所有权货币的发放,来避免A产生的冲销行为,从源头上和本质上把发生坏账的可能性降到更小一些的级数。

  增发货币的所有权机制,肯定不能是谁印谁拥有的机制,那样就成了铸币税了,或者说通货膨胀税,是一种直接的掠夺行为,也不能采用平均发放,更不能用计划发放。目前可以摸索的道路,比较可取的一种方式是现金退税发放,用所得税可调节的适当比例,对全体纳税人进行增发性现金退税,通过对比例的调解让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社会金融得到比较均衡的发展。这也只是一个初步的设想,但是总的看,这样的方式将会更加优于以往基于利率和准备金率的方式,至少这样的方式已经逐步触碰到了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的本质。当然这个方式的弊端也是明显的,那就是一旦发放过多就必然会导致通货膨胀,但是作为个人的观点,低于10%的通货膨胀 如果是有利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以及有利于社会的更快生产力发展的,也不一定就是一件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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