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节:对纵火犯的终审判决书(2)
系列专题:《人生“八面埋伏”》
诸葛亮接着说:“第二次放火是在新野县,当时曹操率领五十万大军进犯京襄,曹仁率兵进攻新野,我们只能弃新野而走樊城,离开新野也得让曹操知道一下我们的厉害,所以我在那里又放了一把火,这回可能烧死有五六万人。” “第三把火就是在赤壁放的,不过这次纵火主谋是周瑜,我只是从犯,这次烧死的人数最多,恐怕得有六七十万。” “第四把火是在我七擒孟获时放的,当时藤甲军只能用火攻,没有别的更好办法,三万藤甲军无一生还。”说到这里,孔明不禁心头一惊,当时的惨景犹在眼前。 “第五把火就是刚刚在上方谷放的,司马懿被我打怕后坚守不出,我只好使用疑兵之计,令他们误认为我军粮草在上方谷囤积,诱使他们出兵,然后用火烧之。这次由于那场大雨,未损伤多少兵士。这就是我所放的火,也就是你们所谓的罪行,难道徐盛、陆逊等东吴将士放的火就不是罪行,我放火就……” “好了!”阎王打断了诸葛亮的话后说,“我刚才说过的,只需陈述不要辩解。别的先不说,我来问你,当你已经六次将孟获擒住后其实完全就可以将其说服,但由于你好战的心理和对他的轻视又一次将他放回,致使藤甲军被烧,是你的私欲令你肆无忌惮地来涂炭生灵,对于这件事你有何辩解?” 诸葛亮一生中最怕提起此事,因为他一直在为此事深深地自责,现在却被阎王像揭伤疤一样将此事重提,他的精神防线立刻就崩溃了。诸葛亮低下了头,在供词上画了押。 阎王接过判官递给自己的供词后当场宣布对纵火犯孔明的终审判决: “根据地府现行宪法第六条第八款之第二百五十项规定,鉴于犯罪嫌疑人诸葛孔明对自己纵火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又鉴于他本人认罪态度良好,本院对纵火犯孔明作出如下判决:执行死刑,缓刑三天,以作后事处理。此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孔明,你还有何要求?” 诸葛亮听到自己还可以提要求,兴奋地说道:“我可不可以通过‘禳星之术’再得到12年的寿命呢?” 阎王微微一笑,说道:“这就要看你的造化了,不过我给你交个实底,不知你注意到没有,当你开始和我辩论的时候,我有两次回过头来和判官说话。” 诸葛亮一点头说:“对,我注意到了。” 阎王神秘地说:“其实呢,你的阳寿的确是没有尽,只要你的认罪态度好,我的面子可以过得去,我还是可以放你回去的,但是你这么一进行争辩,我有些恼火。阴间有个规定,在我审问阳寿未尽的人时,只要我回过头来和判官说一次话,他就会默默地划去这个人6年的寿命。所以我和他说了两次话,其实你的终审判决就已经定了,你应该知道为什么后来我不让你再作争辩了吧,你如果再争辩下去的话,可能连投胎的机会都会没有。” 诸葛亮此时真是后悔莫及,心想:“看来口才好也得分场合,有时并不一定是件好事。”但他转念一想,天命如此,没有办法挽回。于是,他又提出了第二个要求:“我可不可以见刘皇叔一面?” 阎王闻听此言后哈哈大笑地说:“可惜你来晚了,他比你可聪明得多,现在已经投胎去做司马昭的儿子,不用再费力气就可以得到天下。” 诸葛亮闻听此言顿觉有一种强烈的失落感,于是他心灰意冷地提出了第三个要求:“我不想再要那三天的时间,现在我就想死!”
阎王摇了摇头说:“不行,难道你忘了吗?刚才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任何人都无权更改,你必须要再活三天。” 诸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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