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奖评优申请理由 企业主请注意,千万不要胡乱参与评奖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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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接到佛山某企业的电话咨询,在初步沟通和电传部分资料后了解到:该企业所属的在湖南某地一经销商接到当地法院的行政裁决书,裁决书认定:

2006年5月以来,个体工商户王某从湖南某地一经销商(被执行人)处购入“xxx”牌系列门产品,投放市场进行销售,被执行人制作并随货为其配送了证书牌匾用于摆放在该店向消费者进行宣传。被执行人制作的牌匾内容为:“xxx厂:经审核,你单位生产的“xxx”牌铝合金吊趟门、推拉门、平开门、折叠门等系列产品,荣获中国名优品牌;中国名优品牌管理推广中心;二○○六年四月”,被执行人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中国名优产品”字样。另查明,被执行人于2005年3月31日,将“xxx”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2005年6月14日予以受理,但至今被执行能人并未取得该商标的注册商标®标志。

申请执行人(工商局)认为:

颁奖机构不是对产品进行评比评选的法定机构,其评选的“中国名优品牌”荣誉均不具有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的上述产品并没有依法被评为“中国名优品牌”。而被执行人利用制作的牌匾、外包装盒上,产品上向消费者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以为其产品已依法获得了上述荣誉,是“中国名优品牌”、“中国名优产品”,误导了消费者。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公字(2002)第54号《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其获奖获优情况进行不真实的宣传,误导公众,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被执行人未取得商标注册证,在其使用的商标上标注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的“冒充注册商标的”行为。

根据佛山该企业的上述第一个行为(“中国名优品牌”),当地工商部门对该经销商给予了责令改正,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佛山该企业的第二个行为(标注注册商标标志),当地工商部门对该经销商给予了责令改正,罚款8千元的行政处罚。在当地工商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后,该经销商以及佛山某企业虽有不解,但并没有积极的去应对,以至等待的却是法院强制执行十二万元的裁定。佛山某企业才找到了本律师进行咨询了解如何维权。

通过这一事件折射出企业对品牌宣传的重视与对法律法规的陌生,我们暂对工商局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上是否有欠妥当的地方不论,但就企业行为而言,也不能说完全没有错误。

第一:在未取得商标注册证时,就在生产的产品上使用并标注注册商标标志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

第二:制作牌匾和在产品外包装盒上使用“中国名优品牌”、“中国名优产品”进行宣传。

事实上早在199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对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发出了通知,《通知》中明确规定: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各地区、各部门、社会团体、新闻单位、企事业单位及民间组织举办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立即停止,新闻单位对上述评比活动不得进行宣传报道。除按法律规定和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外,不得再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确有必要举办的个别评比活动,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然后统一归口国家经贸委从严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同时也明确了:“全国性或行业性的各类评比活动(包括对企业的各种评比活动),一律不得向企事业和基层单位及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由此可见,这种收费进行所谓的“评比”,然后再授予企业一个荣誉称号的行为的确是违法的。企业所获得的种种荣誉称号在法律的角度上而言不具有有效性,那么,也不应当拿来宣传。在对佛山该企业进行咨询时,本律师还发现到:目前,频频向企业发出各种类型的评比邀请的团体越来越多,并且,其所使用的头衔和字号也越来越大,对大部分企业来说极具诱惑力,并且难辩真假。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法律监督部的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乱评比中的“荣誉”名目多达89种,然而,其中没有一种评比是获得了国务院或者有关部门的批准。当企业花费了金钱和人力,好不容易获得了这样或那样的“荣誉称号”,并将之视为品牌宣传的有力手段进行推广时,殊不知却为企业埋下了一个定时炸弹。这种“荣誉称号”不但不受法律的保护,还会成为一些行政处罚的理由,给企业带来的将是比评选时所付出的多得多的代价,和难以消除的负面影响。

为此,本律师郑重给各企业主提个醒:

目前我国的评比活动必须经过国务院审批才合法。而已被批准的包括:一类是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由国家质检总局授权国家战略名牌委员会进行;另一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牌战略的评比。除此之外其他各种名牌评比、评价行为都是违法的。请企业管理层留个心,今后千万别再上“评比”的当了。而已经参加了评比并且已经将所获得的“荣誉称号”进行了宣传的企业,应该尽快的与相关部门联系,或者聘请律师对由此造成的问题进行及时的解决。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目前已经因为这样的受到了行政处罚,那么千万不可坐以待毙,以为,只要写信向相关部门解释清楚就可以了。法律有规定的程序是时效,在受到处罚后,如果认为处罚不合理,需要做的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规定的部门提出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样才能避免像佛山公司这样错过时效,不仅被强制执行了原罚款的几倍(行政处罚的罚款加罚金为每日百分之三),而且只能通过申诉或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给维权造成了难度和费用上的增加。

需要说明的是,即便是已经错过了时效并已执行,也并非完全无路可走。我们还可以通过之后的一系列诉讼和非诉活动,包括向非法展开评比的单位要求赔偿等方式,将公司损失尽可能的挽回。

本律师希望目前和佛山公司一样处境的企业能站出来,和我们加入同一战线,为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还市场一份安定诚信而共同奋斗。

注: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本文特省略了该企业名称和产品的品牌以及工商行政机关的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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