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研究:浅论企业帐款管理和当代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



者:张京宏 沈宗南

时间:二OO七年十一月四日 星期三

 管理研究:浅论企业帐款管理和当代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关系

地点:上海市Office 

题材:管理随笔

编号:SN_JJYLS_ZJH_20071104002_08GL

格言:知人者,君道也;知事者,臣道也 

 

绪言

一朋友B先生在德国读了几年法学博士,回国在大学教书,前段时间和笔者讨论企业帐款管理与当代社会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关系。思考良久,结合一些案例,进行一些分析,与读者共享之。

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国家到现在为止,无论是从法律上还是从政策上,都没有承认中国社会存在黑社会,只是承认中国社会存在“黑社会性质组织”。黑社会,由英文词组“Underworld...德语中的社会(gesellschaft)原指在同一房间的伙伴,之后用来表示人与人结合的关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1997年我国刑法修订后新设立的罪种,它包括3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 ] 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得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一、企业管理中应收帐款问题处理的两难

许多企业在管理中可能都碰到过客户赖帐或企业内部的人员赖帐的问题,并且这些问题如果要倚靠法律救济的话,则可能损失将难以弥补。我们举例说明。比如说某W公司为另一公司F公司提供产品和服务,F公司拖欠W公司的货款26万元,以骗、拖、坑、蒙等手段使该货款的欠款期限超过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年有效期限,W公司要通过法律起诉已经丧失胜诉权。此时F公司要到W公司主张债权时,W公司脸色一变,说到法院告去吧。我们不可能指望所有的企业和公司经营者都是法律专家,欠款被拖过期限也是正常,现在法院告不成了,难道就这么被坑不成了?咽不下这口气怎么办?就找社会上的收帐公司,讲好提成,比如说这26万,收回之后是六四分还是五五分,说好之后,这些事实债务就由收帐公司自己去搞定,法院告不赢的事情,通过收帐公司搞定。收帐公司采取的什么手段,和W公司无关。这种操作的趋向是越来越明显,并且现在类似收帐的组织越来越多。这些组织,如果具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2月4日第1148次审判委员会通过,法释[2000 ] 42号),我国《刑法》第294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特征的话,那就可以认定其性质;如果不具备,但在一般老百姓的心里,这些人“就是吃这碗饭的”,就是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作用和影响了。当然,这里不包括专业律师组成的完全合法的团队。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的社会基础

解放前,象上海等地有许多黑社会组织,比如青红帮等,影响比较大。再往前追溯,清代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比如“洪门”,又叫“三合会”等,也是组织严密。根据相关资料记载,三合会等组织存在一百余年,与其组织严密有很大关系,其每到一定期限,要进行内部选举,选举的新的领导人的名单被纹身在一女子身上,该女子要在全国三十多个省跑一圈,叫每个省的三合会负责人都看一看新的组织领导人的名单,走完后,该女子要被砍头埋葬,这些名单只能记录在这些各省负责人的脑子里,不留任何书面证据。这些在一些影视作品比如《尖锋时刻》等也有体现。1952年,新中国成立之后,这些帮会等都被一扫而光。现在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之下,为什么黑社会性质组织又能逐渐形成呢?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是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管理缺失。一种组织要存在,必须要有费用,要有经济来源。经济来自那里?要有业务,这些业务可能是正道的,也可能是非法的。同时,也要社会在管理上存在缺失,或在管理上半睁眼半闭眼,这是这些组织要形成的基本社会经济条件。

第二是要有成员来源。成员来自社会无业人员。市场经济下大量的失业下岗人员和辍学青少年,为这些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充足的成员来源(参考:沈宗南、张京宏《3T功效管理学》,上海世新进修学院,2007)。

第三要有社会需求。这种需求主要是政府和法律提供的社会救济与社会实际需求之间的一种差距和空间。这个空间,则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进行弥补和操作的。并且,这种需求一旦扩大到企业的时候,其利润市场是巨大的。就象本文所举案例一样。据说前些年的一起案例,某L公司欠E公司的款项人民币700万,法律上已经无法胜诉,无奈之下,E公司求助于要帐公司,说明五五开,只要要回,一半归要帐公司。要帐公司通过各种方法秘密逮到L公司的老板,对其进行挑断脚筋等残酷的手段,迫使其还款700万,其后又用烧红的铁钉钉穿其双手掌。案发后,要帐公司的主要施暴人员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几年,E公司得到350万,要帐公司得到350万,其中两名主要施暴的被判刑人员以每人每年10万的费用达成协议。结果就是本来想赖掉700万的L公司老板成了残废,事情如此结束。此事情前后,对错是非,且不去评价,但至少有一点,这种社会需求是存在的,有需求就有市场,有市场就有人和组织来满足市场。

三、对政府和立法机关及企业的建议

要实现和谐社会,预防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壮大发展,作为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当进行如下应对:

第一是政府要强化基层治安管理建设。任何组织都是人组成的,人来自民众。基层治安管理建设要形成完整的体系,从教育,管理,引导等各个方面,认真研究调查,化解和延缓各种社会矛盾,以具体的工作细节来维持秩序。

第二是立法机关可以对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体系进行一些修改。比如说对两年诉讼期限,可以学习古罗马法的精神,进行区别对待。因为设计两年诉讼期限的出发点之一,是考虑到司法和执法的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如果企业自己愿意承担为此而增长的成本,不妨进行立法方面在诉讼期限上的一种弹性设置。这主要是针对企业商务纠纷的。如果在政府和法律机制上设置了这样一个救济渠道并且救济成本合适的话,企业一般地说会按法律办事进行救济的。

第三是政府可以要求银行等机构设立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凡是有因诉讼赖帐嫌疑的企业,应当设立信用登记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净化企业管理和交往的社会环境。

第四是政府可以想方设法建立各种就业机会和就业帮助渠道。如果大家都有正事干了,无业人员少了或没了,就相当于釜底抽薪,断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来源。

第五是对企业来说,建议设立财务帐款的帐龄和帐务审查部门,人不要多,一两人即可,主要任务两个,一是及时知道企业有多少应收款及帐龄,二是分析那些可能呆帐或坏帐并进行处理建议,包括发函,获取书面债权确认证据,诉讼等。

四、结束语

我把我写本文的思路和主要建议给B先生说了,B先生说你说的很对,但真要那么做的话,难度很大,政府和立法机关都有难度,因为一个问题是多方面的。笔者也同意B先生的说法,笔者也清楚,一篇文章当然不能被执行,但如果能给读者带来启发或参考的话,那文章的价值也就实现了。

以上几个方面,是笔者观点,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原文是简体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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