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首发:网络法博客 作者:张樊
腾讯以“违反竞业禁止义务”名义,向深圳福田法院起诉了15名涉嫌集体跳槽员工,此案将于12月26日上午首次开庭。对此,被诉的员工有意见,希望腾讯能够撤诉,同时腾讯也发表了声明,称“在与15名前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也依法规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和保密条款,发放了相应的津贴和补偿,也曾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其进行培训,并将相关商业机密、技术秘密对其保持透明。”对于这一个案件,社会给予了广泛关注。尽管这并不是国内第一起涉及竞业禁止的案件,但由于涉及到的腾讯是国内领先的互联网企业,同时被诉的员工有15名之多,对于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第一,腾讯在员工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竞业禁止合法合理
竞业禁止,是指为了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定或约定,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竞业禁止在我国法律上长期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在第22条中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劳动者的权利,但是并没有忽视对用人单位权益的保护,规定竞业禁止条款即属于其中之一。第23、24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禁止协议;竞业禁止的人员不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还包括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来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禁止协议对于企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有着非常重要的价值,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目前,国内外的企业都注意到了这一点,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一般都会要求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
腾讯公司作为一家互联网企业,目前在这一领域的竞争日益激烈,腾讯公司所开发的技术秘密与营业秘密(统称为商业秘密)都有需要得到严格的保护,竞业禁止义务则是保护其商业秘密的一个必要的手段。保护商业秘密并不局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身上,某些普通的员工一样可以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比如核心技术的开发人员等等,他们毫无例外地也应该被企业列入要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范围之内。被腾讯所诉的这15名员工竞业禁止义务是毫无争议的。
其二,腾讯员工的跳槽属于在职期间的竞业行为
腾讯的员工提出,其从腾迅离职至今,该公司从来没有提起过给其竞业限制补偿。因此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腾讯没有履行竞业禁止补偿的义务,其就接触了合同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这种看法其实并不然,因为腾讯根据种种事实指明,这15名员工属于集体跳槽,即背后有企业恶意从腾讯公司挖人。签有竞业禁止协议的腾讯员工与背后的“挖人者”暗中勾结,刻意被挖,先离职后加盟,这种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在职期间的竞业行为,无论离职后腾讯公司是否给予补偿,都是对腾讯公司利益的一种侵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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