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率市场化 信用体系 市场化是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信用风险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全面市场化运行的最大障碍。企业界、经济学界、政府都把信用管理的研究和信用体系的建设作为一种极为迫切的经济难题来研究,并希望我国能够建立起一个普遍高效的信用体系。然而我们能够发现在研究和推动建设信用管理的过程中,主要的是表现了这样两种现象:一种是全面介绍国外特别是美国经济环境中的信用管理及信用体系;一种是试图构建我国的经济行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信用管理体系。然而通过与现实的经济行为及客观存在的市场经营状况比较分析,能够注意到,这一过程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市场经营中的信用缺乏现状,根本上无法解决市场信用缺乏所造成的社会经济危害。本文认为当前关于信用管理建设的讨论最大的缺陷在于对我国的市场经济环境针对性研究和基础性建设的缺乏,要么沿袭国外模式研究理论“空中楼阁”,要么市场建设的构架方案“药不对症”。

信用风险严重及其危害并不是我国市场经济独有,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各种类型的信用风险。事实上,经济越发达,其信用风险越高,美国长期以来都是世界金融市场高风险国家之一,其风险程度在金融领域一直位于各个国家和地区之首。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信用风险对经济发展和市场完善的危害只不过是近二十年来才产生的,在对经济制度和经济现象的比较与研究中,“妄自菲薄”通常起不到抓住现象本质和解决疑难问题的作用。

信用风险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但它仍然来源于人类行为和伦理上分解与变异;在各国伦理学历史上都有人性本善与本恶分辨的学术派别;虽然交易行为的失信、守信表现为道德品质,但它的产生却与道德无关,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行为上信用风险与道德无关,信用风险实际上就是追逐利益与维护利益矛盾的结果。在众多的关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讨论中,不同行业、职业的研究人员、从业者都表达了他们对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研究的一种话语权或一种成功经验。然而不容忽略的是他们的话语对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运行而言都过于粗放,如何真正实现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的有效性必须回到市场经济环境中去,否则公共权力的强力推动及其无效率的建设会带不更大的浪费。

目前,我国已经正式立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且已建立了各级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促进机构,不同的职能主管部门也都在纷纷推行行业内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这种由政府部门主持乃至投资建设的信用体系或信用管理制度、信用信息网络,短期看有着较为积极的推动作用,也会成为那些喜欢独占经济学研究话语权的人作为理论证据或结果。但从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及市场化经营行为的要求来分析,这种趋势一旦成为主导,极有可能会毁掉整个社会信用建设的市场基础。对这种危害的判断和认识,来自于两个市场目标:一是要求公共权力维护和保持信用体系高效率和公平地运行,同时公共权力不会藉此损害市场经济主体或为个别强势市场主体利用;二是各个政府部门机构的信息互通及应当真实、全面、平等、对称地向全社会依法公开各类信用资讯。这两点市场目标绝不是当前各种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形态可以实现的,而结果可能真好是相反的。

完整的信用管理体系并不简单的指称企业或机构守信或失信。我们浏览已建成或正在建设中的上述相关职能部门的信用管理信息网络,可以发现它们已经间接变成企业信誉宣传的一个媒介。政府成为企业保护自己打击对手的工具,在过去的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有许多鲜活的事例,在这场信用体系建设事业中,没有人敢肯定一定不会发生相同的事例。

政府对于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作用是毋庸置疑的。问题在于政府是以什么角色和怎样主导建设信用体系。我们认为政府绝对不能作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主体和营运主体,信用管理也不能成为政府部门的公共权力。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政府是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代表着公众利益实施对公众利益的侵犯正成为个别政府部门、个别政府官员谋取私利或集团利益的借口。在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应当加强信用管理体系的研究、立法和实施;制定和维护信用管理市场规则并监督规则的实施;对违反规则的行为以及对规则本身侵犯的行为予以严惩,使信用管理体系成为经济发展各个环节中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源。这种信用资源尤其不应成为政府部门的垄断资源,必须是向社会公开公平开放,使全部企业和社会机构能够在一个共同的竞争平台索取信用资源和其他社会资源,政府对信用体系和信用资源的市场化态度将正确引引导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和发展的方向。政府不再作为市场信息的主导者,而成为市场的服务者,将是对信用管理体系运行最有力的支持,也是最有利、最恰当地行使公共资源和公共权力。

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是经济发展重要社会成本。目前信用管理研究只是讨论信用风险造成的企业和社会经济损失及如何避免,而缺乏客观地认识信用管理和信用风险作为社会成本构成的必然性,即信用风险的经济损失是不可避免的,这也是信用风险的本质所在,也是信用管理的目标所指。而产生这种认识的偏差在于有关研究人员只是局限于自身的研究领域和经营业务范围。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必须有信用成本概念,这个观点包含有如下个方面的含义:

信用管理体系作为政府公共资源。在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必须有承担社会信用损失和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相应成本支出;包括政府有计划地加大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财政预算;建立政策性的信用风险基金分担一部分信用损失,如担保基金、再担保基金、金融保险基金等,用以降低信用风险损失对社会资源的破坏程度,减少社会经济成本的浪费,用取之于公共资源的社会成本来维持社会经济体系、金融体系的安全保障。

信用管理必须成为市场经济资源。信用管理的市场经营主体必须有足够的投入以保持信用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营,必须能够承担经营信用管理的风险和损失,而这些经营主体还必须由损失补偿与补充机制。信用管理经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就是信用管理市场资源的经济成本和获利工具。

信用管理应当成为企业经营资源。所有企业都必须为自身的信用付出代价和面对其他企业的信用做出风险定价的选择,企业信用管理行为的结果就是经营成本与利润的增加或减少。

信用风险和信用管理是市场化经营性产品。美国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经济环境,但恰恰这种高风险的信用体系创造了巨大的市场机会和经济价值。我们有理由相信市场各种风险并不会因为信用管理体系的存在和完善而减少,就像立法和执法不能彻底杜绝犯罪一样。

信用风险的类型各种各样,信用管理作为一种市场化经营产品也具备多样性特点。在市场经济中它最重要就是它应当属于服务性产品,而它所承载的也是一个巨大的服务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运行就是这个服务市场体系本身。产品的结构与内容要由市场来检验,也有不少信用机构在进行有益的尝试,但重要的是必须要认识到市场化是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在推动市场信用成熟的管理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最重要的责任在于建立市场普适性规则,使得全部社会机构、企业、个人向公共权力索取信息和资源时有一个公平、透明的竞争平台。政府的资源必须是向更多需要的人开放而不是仅仅提供给个别利益团体;政府必须独立于任何一家市场主体并且从根本上不会成为市场风险的来源或造成企业风险竞争力消失,政府应当尽建立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的法律环境来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可以全部实施;由法律规范各职能管理部门的信用管理职责;公共权力部门首先当成为社会信用体系的实行者,从这个层面上,我国各政府部门缺少的不是条法而是对法律规章的有效执行以及对信用管理职能观念的转换。

信用管理的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有进一步的市场开拓而不是停留在现有的经营领域和水平;逐步完善信用管理产品结构和市场营运机制;建立信用风险定价体系并且提高法律、交易、财务、资本、金融等领域专业服务技术水平。这一类信用经营主体包括投资顾问、投资担保机构、资信评级、信用咨询等企业类型,但他们都希望由政府主导为他们创造优质信用管理体系和良好信用市场环境开展企业经营活动,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希望表现了这些机构对市场经营投资信心的缺乏以及固有计划经济型态的依赖。资本投资应当基于对风险和回报的评估;企业经营必须有控制和处置风险的能力。这才是企业真正的市场心态。信用管理经营主体必须把信用管理作为市场经济资源,来开展经营;在信用管理产品品种开发、产品结构设计、产品营运管理及其综合评估定价都必须是符合市场规律特别是信用风险产生和管理的内在规律,而不是要求市场和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来遵循它们的经营手段和规则。同时市场信用和风险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不断变化,因而信用管理的经营主体要积极跟随市场适时调整相关定价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预防的经营体系。

 利率市场化 信用体系 市场化是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运行的基础和保障
信用管理实质上是市场经济的“良心”管理,只有市场化标准的信用管理及其服务经营,才会使信用管理成为市场经济创造价值的催化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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