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高效完善的现代化汽车流通体系已经成为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当务之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是汽车营销流通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2003年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四大汽车生产国际第三大汽车消费市场,当年汽车产量突破500万辆。2004年,我国全社会民用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400万辆。预计到2010年,我国汽车产量将超过1000万辆,而家庭轿车的保有量将会增加到5000万辆左右。2004年6月1日颁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2004年 10月1日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规范汽车消费信贷业务、促进市场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是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的基础和保证。
我国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自1998年开展以来,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私人金融业务最主要的贷款品种之一。截至 2004 年6月,我国银行业的汽车消费贷款余额已超过1833亿元人民币,其中,截至2004年底,农业银行汽车贷款余额为422亿元,占总规模的23.4%;中国银行的汽车贷款余额为408亿元,占22.6%。
随着汽车贷款业务的发展,其信贷风险也逐步显现,并且成为各商业银行新增不良资产的主要来源。2004年上半年,各地区的汽车消费贷款的出现大量逾期还贷,贷款风险呈井喷状爆发,产生了大量的不良贷款,当时银行部门估计汽车消费贷款的坏账最高将会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坏账率为55.5%。
本文分析汽车消费贷款风险产生的根源和机制,并提出相应的风险控制手段与对策,主要讨论如何通过汽车贷款业务管理的制度化建设降低汽车消费贷款的违约率,提高汽车贷款业务资产质量。
一、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现状
1.1 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定义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在特约经销商处申请购买汽车的个人发放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汽车消费贷款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试点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以来,汽车贷款业务都是国有商业银行“独享”业务。该业务的基本经营模式一直是由银行发放贷款,由保险公司为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出具履约保险提供贷款偿还保证,购车人一次性向保险公司缴纳履约保费和贷款保证期限内车辆的全部保险费用。这种银行和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展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经营模式多年来一直成为银行主要的经营手段。
1999年2月人民银行制订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开办各类消费信贷业务。各有关金融机构要抓住这次业务发展的战略性机遇,提高对消费信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消费信贷业务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指出商业银行对住房消费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的投入要高于1998年的投入比例。为适应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需要,各商业银行针对不同的消费信贷品种和贷款对象,在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方面,向消费者提供多种选择。利率方面,在人民银行有关利率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可按照贷款品种、方式、期限等不同,为客户提供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等多种选择方式。贷款期限方面,可以适当增加档次。还款方式方面,可以提供分期还款和到期一次还款等多种选择。这一积极金融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推动国内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步伐。
2004年6月1日颁行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提出了鼓励汽车消费,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积极发展汽车服务贸易,推动汽车消费。国家支持发展汽车信用消费。从事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改进服务,完善汽车信贷抵押办法。在确保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允许消费者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获取汽车消费贷款。
2003年10月3日,银监会公布和施行的《汽车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对我国汽车信贷市场向有序化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相应政策的不断完善,汽车厂商、银行、汽车金融机构、经销商和消费者会在汽车信贷市场上各司其职,形成默契合作的服务链,各自实现各自的价值和利益。
2004年 10月1日实施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更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情况,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既有利于促进汽车贷款业务扩大发展,又有利于有效防范汽车贷款风险。在贷款人、借款人范围,车贷首付的比例与年限等关键问题上,都与1998年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有很大变化。能经营车贷业务的机构也扩大到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汽车金融公司)。
《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个人借款人的资质进行细分,强调要求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具有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固定和详细的住址。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1.2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的发展情况
我国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开办以来的增长速度惊人。在1998年刚起步的时候当年汽车消费贷款的总量近4亿元,2001年各家商业银行的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是700多亿元,2002年该业务的贷款总量接近千亿,为953亿元;2003年底各商业银行的汽车贷款余额突破1400亿元。2004年6月汽车消费贷款余额为1833亿元,占金融机构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10.2%。
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对于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
自2002年起,各家商业银行的汽车信贷业务一片火爆。招商银行南京市分行推出的团购式“易贷通”模式汽车金融服务的贷款业务增量使该行私人金融业务增量3倍,利润是成本的2倍。2002年11月,浦发银行南京分行率先开始设立专业性汽车金融服务中心,推行直客式汽车消费贷款,仅两个月时间,个人汽车贷款余额就已经突破1亿元。2003年交通银行汽车消费贷款总量比2002年翻了两番。
1999至2003年五年间,我国汽车信贷市场年均增长速度分别为55.56%、77.72%、53.67%、62.26%和41.02%,平均年增幅为58.05%,但从2004年汽车贷款就开始大幅下滑。来自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表明,2004年9月底全国商业银行汽车贷款总量就下降到1600亿,净减少了233亿。
自2003年10月,全国的汽车消费贷款还款逾期呈现井喷情形。
南京地区汽车消费信贷的坏账率高达30%左右,比房地产按揭贷款要高出几百倍;而保险公司车贷保证险赔付率比2003年高出许多,甚至有些保险公司赔付率超过了300%。
农业银行目前汽车贷款业务的逾期率为2.2%,总金额约9亿元。
而作为为银行的汽车贷款提供偿还保证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同样经受风险, 2004年3月,保监会对于开展了五六年之久的车贷履约险,相继在北京、广州、上海、深圳、苏州、无锡、南京、杭州等城市被紧急叫停,随后,在其他各大城市也大幅减少甚至停止办理相关贷款,全国各家金融机构该项业务的整体状况出现全面滑坡。
据广东保险同业公会统计,自1998年推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以来,有30%的借款人没有按时还贷,车贷险平均赔付率为135.57% 其中有不少属于恶性的骗贷。2004年11月北京银行业协会首次公布16家中资银行借款人的失信记录名单,共计有6577人在榜,其中由5468人为向银行提交虚假贷款申请资料和拖欠银行贷款。
目前,保险公司基本上已经停办车贷保证保险业务,各家商业银行开展的汽车消费贷款则寻求与有关担保公司或汽车销售公司等企业合作以及由这些企业机构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担保。
二、 汽车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个人信用风险
造成汽车消费贷款逾期和不良贷款中的风险因素是多方面的,最主要的还是表现为借款人的个人信用风险。
《中国大百科全书》将信用解释为:借贷活动,以偿还为条件的价值运动的特殊形式。在商品交换和货币流通存在的条件下,债权人以有条件让渡形式贷出货币或赊销商品,债务人则按约定的日期偿还借贷或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在现代经济社会,信用(Credit)的广义概念是指承诺将来偿还的购物金额或借贷金额,不用立即付款就可获取资金、物资、服务。信用风险是指基于个人信用实施的借贷行为致使银行贷款资金损失出现的机会和概率。
人民银行即将公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规定,金融机构采用和审查的个人信用将包含三大类信息,一是个人基本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二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金融机构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借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三是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个人信用已如同每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一般重要,特别是与金融服务相关联的个人金融信用直接决定其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社会与经济价值与评估。个人信用是指包含了个人的收入与资产、已发生的借贷与偿还、信用透支、发生不良信用时所受处罚与诉讼情况等相关金融生活的过程及其价值评估。
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经营过程中,银行应当对借款人的个人信用进行严格审查与准确评估。
借款人在向银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时,必须向银行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如身份证、职业、居住情况、家庭成员、教育状况、婚姻状况、社会活动等个人身份的信息资料;个人收入、消费与资产的相关信息,如月薪或年收入或报酬、个人和家庭财产、个人和家庭债务、供养人口或抚养家庭成员情况、消费支付水平与习惯、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投资、诉讼等信息资料。
银行在发放汽车消费贷款是必须审查和评估借款人的交易与信贷信息,包括:公共事业收费支出,纳税,贷款历史及贷款偿还情况,未偿还的债务情况,借记卡、贷记卡、信用卡消费记录以及透支和还款情况,信贷担保,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记录等信息资料。
在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时,经营机构应当收集、核实和审查借款人的其他相关信用信息,如工作状况及工作机构的评价,友人以及家人对于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态度,担保人及家人对于借款产生的债务的态度。
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下列三个方面:
1、借款人信用观念不到位,道德风险过高。
一部分人想到用贷款来解决资金困难问题,想到情况缓解时再偿还债务。但随着个人收入的变化,他们宁愿把已有的资金用来再投资以获取更大的利润或用作其他改善个人生活的用途,而不愿意用来还贷。
一部分人则纯属诈骗行为,提供虚假身份资料、贷款用途、担保等手段,骗钱是真,买车是假。购车者骗取了银行的贷款,低价将车出售后,就从人间蒸发;有的则是与经销商串通骗取银行贷款。
一部分人贷款购车之后,基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贷款追偿手段有限和力度薄弱, 恶意拖欠还款,并以占用银行资金习惯和得意。
还有一部分汽车经销商捏造虚假购车事实和购车合同,恶意骗取银行贷款。
2、借款人支付能力及收入波动影响按时还贷。
一方面,借款人过高的估计自己的财政资产状况、收入及未来收入,缺乏对债务承担与偿还能力的基本判断,单纯考虑贷款购车对对自身生活质量的改变。
一方面,借款人的工作和职业、行业本身的收入不稳定,因发生变动或其他意外事故而导致收入水平下降而不能按时还款。
另一方面,由于社会经济的变化,创业现象增多,,许多中小企业主购车是为了企业经营所需,期望企业的负债经营收入偿还银行贷款,由于企业经营业绩和收益远低于预期就会经常发生延期偿还银行贷款,久而久之就会演变成为恶性拖欠。
3、信息不对称使银行对个人风险控制流于形式。
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信息征用管理体系,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评估。
三 . 汽车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的原因分析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但信用如果没有法律作为保障也就很难有效实现,因此,个人信用制度离开法律体系的约束和维护则寸步难行。在汽车消费贷款领域,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基本上为借款人原因、银行内部原因、社会原因三种形式。
3.1 缺乏普遍的社会信用征询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服务领域存在个人信用制度严重缺失的状况,银行难以从根本上对借款人进行个人信用的调查、资料收集和评估,只能依据一些职业、行业等标准进行简单的划分和对个人风险加以归类。无疑,在这种业务阶段和经济环境下,汽车消费贷款所依赖的个人信用基础是极其薄弱和脆弱的,也就必然加大贷款损失风险。
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不合理、不完备,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准确、客观地反映个人信用的真实状况,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更难以同银行私人金融业务通行的标准接轨。
3.2 银行贷款业务内部管理的缺陷
在我国已开展多年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由于金融产品制度设计与管理的弊端,它的市场型态为:银行获得较大的资金利润和资本规模,保险公司承担了全部的资金风险和投资损失。
央行、银监局、以及各家商业银行等都制定了极为严格的汽车消费信贷业务的管理制度,审查管理办法和业务操作流程,但在该业务最初的操作中,所有的制度和流程都被简化成为仅仅要求由平安、人保财险、太平洋三大保险公司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履约保证保险”为个人购买汽车的消费贷款的还款进行担保极为简单的操作业务。
银行过高估计业务的发展与盈利能力,而忽视了对其借款人的还贷能力资信状况的审查。银行完全受制于借款人的收入和信用风险,一旦借款人收入来源和经营收益出现了偏差,后果不堪设想。
由于银行本着为客户保密的心态,从而使借款人信息在银行系统内不能联网,这也导致部分借款人在一家银行出现逾期后,又到另一家银行“从容”贷款;也出现了一个借款人在同一家银行贷款购买了两台甚至多台工程车或运输车的现象。有经销商拿着几辆名贵车和一些虚假的消费者资料,到不同的银行做信贷审查,很容易就能融得一大笔贷款,然后走人。而在正规经销商中,也有少数消费者钻经销商加大销售量心理的空子,作假证明骗贷。各级银行考核的主要指标是根据同期业绩辅之以信贷个案的风险责任制而不是机构本身的资产状况和质量。这种重指标轻过程的信贷管理文化实际上非常不利于信贷风险的控制,必然造成金融行业不断创造不良资产,居高不下开始整顿而后又不断产生新的不良资产,这种不良资产循环往复的现象正是基于这种制度因素。
3.3 银行业务团队的职业素质有待提高
银行的工作人员的职业能力和素质也成为汽车消费贷款风险的原因之一。
不少业务人员一味地追求经营业绩,放松对贷款质量的严格审查;有的工作人员干脆将业务委托或放手给汽车经销商、保险公司业务员或担保中介机构。
他们不能严格执行银行贷款业务管理规范和业务操作流程,或接受借款人、经销商的好处,完全没有信贷风险的基本原则。借款人信息、购车资料的直至出现贷款逾期时在银行贷款资料的档案中仍然有许多空白和谬误。
业务人员对于借款人拖欠还贷的,追偿和贷后管理服务基本上完全依赖保险公司或打保机构,这种责任懈怠和疏忽对于汽车贷款的防范和避免是极其有害的。
3.4 借款人的诚信观念淡薄
借款人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落后,缺乏基本的诚信和责任感,信用意识淡漠,视拖欠还贷为儿戏,这就必然加大汽车贷款的还贷风险。
四 . 减少汽车消费贷款信用风险的对策
要从根本上降低或减少汽车消费贷款的信用风险,提高贷款业务质量与银行资金安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与环境是唯一行之有效的系统工程。主要的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
4.1 全面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社会信用体系,应以道德为支撑,以财产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
个人信用制度是一个非常严密的社会工程,它的建立与完善需要有以下种制度的相互配合与支撑:第一,实施储蓄实名制是建立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前提;第二,全面推进金融电子化步伐,实现信息共享是个人信用制度建立的物质基础;第三,建立个人资信评估制度;第四,建立个人资产制度是对个人信用制度的必要补充。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应增强全社会和每一个公民的信用意识和信用观念,为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奠定坚实的社会伦理基础。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使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完善信用监管和失信惩戒制度,形成有效的失信遏止机制;逐步开放信用服务市场,增加国内信用机构的竞争压力和发展动力,以推动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加快建立行政性、市场性与社会性“三管齐下”的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长效机制。
4.2 健全银行贷款信用管理体系
银行要迅速消除金融制度与管理的弊端,调整现行的客户经理制的管理制度和业绩考核办法,完善汽车贷款业务和相关产品的设计,实施管理决策层和操作运行层的培训项目,确定风险控制服务的形式与层次,包括数据流程,内部规范,服务形式,增强信贷审查和评估的风险控制和贷款业务的流程管理。包括设立专业和专门的个人信贷业务的独立运营部门和个人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银行要尽快建立基于风险管理意识的优秀的金融文化,并且这种文化应当成为全体银行部门和工作人员,尤其首先为管理者共同遵守和执行的一种信贷管理文化与业务行为。
强化落实执行征信规章和银行对个人信用评估的技术标准,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记录、公开、交换的规范化与标准化。不断推进拓展和完善信用报告在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和贷款管理活动中的使用的制度性安排,逐步扩大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
加快与相关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对接,特别要加强对特殊行业、特定人群,以及与老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的制度建设。
发挥个人信用信息资源收集的主导平台和信息库的作用,进一步深化发展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做好信用信息的归集、加工、使用、审核等四个环节的衔接配合。
4.3 完善金融与司法体系的配套建设
作为个人信用完善司法体系的配套建设主要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层面。
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立法建设滞后,联合征信缺乏制度保障,信用信息采集不充分,在实现对个人合法权益如隐私权和知情权等的保护的基础上实现个人信用信息的全面征信。
充分发挥法律体系对于合法权利和财产的保护手段,加强对违法、违约、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违约、违法借款人的社会、生活、财产成本。主要应当包括贷款车辆的抵押以及抵押权的保护制度,抵押财产的评估与拍卖交易制度和市场体系,债务追偿支付令的司法手段,债权证书及债权转移的法律制度等等。
4.4 推行社会中介机构从事专业化的金融领域个人信用服务
目前我国有关个人信用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联合征信缺乏制度保障,信用信息采集不充分,个人信用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个人信用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商业银行和个人资信评级机构的评估标准自成体系,信用评估指标体系的设计不合理、不完备,相互间可比性不强,不同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有时大相径庭,难以准确、客观地反映个人信用的真实状况,不利于个人信用体系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推动。
因此,必须统一个人信用服务的基本标准和相关技术指标,通过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策略实现社会信用体系的商业化运作,一方面可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另一方面通过市场竞争和淘汰以及经营投资风险强化社会信用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业务质量。
结论:
提高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的资产质量,关键在于控制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个人信用风险。个人信用的风险控制主要依赖健康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及其个人征信制度的实施。一方面需要银行加强信贷业务管理和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全社会简历良性的金融生态系统。
能够有效控制汽车消费贷款业务中的个人信用风险,就嫩购保障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和贷款资金的安全,能够降低银行资金的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