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股市因股权分置试点出乎意料的好。逢“G”必升天!这架势竟然出现在已经熊了几年的市场!是市场错了么?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真有这么“牛”?
关于股权分置解决问题,我们见识到最多的是“对价”这个词。何为对价?“对价(consideration)”原本是英美契约法上允诺合同的效力原则。允诺合同无“对价”无效。在个人之间的关系上,它是指换取某一允诺的代价,即:我为你允诺是为了换取你对我的允诺的承诺。“对价”作为允诺制度的效力原则,在证券市场股权分置解决方案上,表达了流通股东和非流通股东之间同时生效的相互允诺关系。
在目前数十家试点公司中,都进行了对价方案的表决。这些方案的设计大体依赖于五种对价理论路径,即超额发行倍数法、流通市值不变法、总市值不变法、类认沽权证法和冲击成本法。虽然如类认沽权证法等也受到了投资者的欢迎,但目前证券市场盛行的仍然是流通市值不变法。此法是指首先参考国内外同类上市公司的估值水准或者按照某一估值方法,给出公司在全流通下的合理股价,流通股股东有可能由于非流通股的流通市值受损,为了保证流通市值在股改前后不变,由非流通股股东来支付其差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宝钢股份、长江电力和金牛能源。但至于非流通股股东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增值的那部分收益,流通股股东是没有分享到的。因此,业界普遍认为总市值不变法才是更合理的方法。总市值不变法,即假设股改后公司的总市值不变,则得到全流通后公司的理论股价,为了保持流通股股东的市值不受损失,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其差价。代表性的例子就是紫江企业和郑州煤电。根据这一理论,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能够按照股改前各自的市值比重分享“蛋糕”。
如果同一家公司,运用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对价,得到的结果是不一样的。我们以长江电力为例,假设非流通股价值为净资产,如果按照流通市值不变法,得到的合理送股比例为16.22%(即每10股流通股送1.622股),流通股东的市值增幅为0,而非流通股东的市值增幅高达121%;而运用总市值不变法,我们得到的合理送股比例为81.44%,这时候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市值增幅均为56.12%。两种方法之间送股比例每10股相差6.5股。
事实上,有不少基金公司在与上市公司商谈中也提出,他们判断对价合适与否有一个很简单的方法,就是看在全流通之后流通股股东的持股市值不能低于全流通之前的持股市值,否则,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而根据这一理论可以很容易地计算出流通股股东所可以接受的最低补偿标准。因此,相比之下,总市值不变法应该更受投资人的欢迎。
或许是大熊市让人失望太久的物极必反因素在作怪,或许是投资者尚未明白其间的利害关系,因而仍有一推股改方案即获高票通过的奇观,仍有一宣布沾“G”即大涨数天的“异彩“。哎!
对此笔者深感不安,只想说几点:一、目前的大涨是严重的透支行情,长不了;二,这个市场太小,不排除非流通股东操纵的可能性;三、流通股股东,请用好您手中宝贵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