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活动中,资金的交割是与项目资产及权力移交相对价的唯一途径。如何保证融资交易双方顺利获得各自的需求,其中尤以资金交割这一环节最为关键。而在资产与权利转移过程中,资金与获得资金的安全保障就成为这一关键要素的核心所在。在我国各类企业进行融资交易时,交易双方通常通过设立资金共管账户的方式作为融资资金交易的过渡平台。
在我国的相关行业的经济管理政策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关于“共管账户”这一经济活动行为类型的定义和法律规定、解释等,在有关银行法律与管理规定中,关于企业账户的管理办法也没有涉及作为“共管账户”操作与管理的特别规定;有关民事法、经济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涉及。只是在个别政府规章中涉及社会大众利益的相关事项,如住房公共维修基金、建筑企业农民工工资发放等,要求采取在银行监管下的共管账户,其实质也是将政府机关的信用和权力委托银行代为实施。
“共管账户”实际上是自发的企业民间交易信用管理的一种形式,也是一种民间交易的契约内容和履约保障的途径。对于企业各类交易的合同履行、权利保障、资金安全等,以及提高合同履约率、降低交易与资金风险等方面都是极其有用的方式。
在以资金为交易标的物的融资活动中,共管账户的作用无疑将会是关联交易成败与风险的重中之重。共管账户的运用关系到交易的成败,下面先谈谈在融资交易的实际操作中对于共管账户使用的不同方法和结果。
一、关于共管账户的几种类型与案例
海信收购科龙
最近的典型事件就是海信集团收购格林科尔集团所持有的科龙集团26.4%的股权,交易金额共计为9亿元人民币,其中定金为2000万元,由于格林科尔的主要人物均在狱中,且科龙资产的尽责调查还需要一段时间,收购方海信对于获得格林科尔持有的科龙股权和有效对价资产还存在一定风险,就委托全国工商联作为此收购交易定金的托管方,此2000万元定金则汇入由全国工商联和海信集团设立的共管账户。在收购科龙资产与债务调查等工作结束一贯权转让获得批准后,该笔资金则由全国工商联汇付给格林科尔或指定机构(也包括偿还挪用科龙的资金)。无疑,全国工商联在此收购事件和以及介入共管账户,则是发挥其自身的信用和公信力,来保障交易双方的利益。
海信集团对于该交易中共管账户的设计,采取了一种最为简捷的方式,但是,显然全国工商联并不会广泛地开展此种业务,它还是基于此次收购的重要意义及其影响力才会愿意介入的,并不具有普遍性的经济模式。
京东方转让星城置业股权(收购方汉博投资)
2005年9月,京东方将所持星城置业的40%权益以人民币6000万元价格转让给汉博投资(或其指定的受让方)。京东方于2005年8月29日与汉博和汉博投资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简称“汉博投资”)、Jade Dragon Capital AG(简称“JD公司”)、Harper & Harper Ltd.(简称“汉博公司”)、香港旭景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香港旭景”)、新加坡典立科技私人有限公司(简称“新加坡典立”)、北京星城置业有限公司(简称“星城置业”)共同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和《债权债务协议书》。其中,香港旭景、新加坡典立为星城置业的股东,并持有60%的股权。汉博公司是一家注册于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有限责任公司;JD公司是一家于德国法兰克福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汉博公司全资子公司,JD公司现有投资均由汉博公司进行;汉博投资是一家于2003年3月在中国北京市注册成立的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为汉博公司全资子公司;三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均为Christian Lawless Harper。在该股权转让交易中的交易资金以及与资金交各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安排够设定了通过共管账户的操作。其中与共管账户相关的交易设计包括:
1、股权交易资金安排(交易结构与程序设计)
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京东方、汉博公司、汉博投资、香港旭景为
完成股权交易将选定一家银行,交易各方共同在该银行开立相关的共管账户以支付股权交易的对价。
1) 汉博投资将相当于人民币6000万元现金托管到由京东方和汉博投资在银行的共管账户;
2) 汉博投资将相当于人民币4500万元现金托管到由香港旭景和汉博投资共同在香港旭景指定的香港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
3) 汉博投资将相当于人民币5600万元现金托管到由京东方、香港旭景和汉博投资共同在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以分别用于支付股权受让款项及星城置业对京东方和相关关联公司的债务(债务偿还后资金如有剩余将用于星城置业经营)。
4) 在汉博投资将上述现金托管入约定的银行共管账户之日起至股权转让交割之日止,京东方和香港旭景同意将所持星城置业权益对应的所有权利(非处置权)无条件地托管给汉博投资,由汉博投资代为行使该部分权益对应的权利,汉博投资也有权将前述权利委托给其他第三方而无须征得京东方和香港旭景的同意。
5) 汉博投资、京东方以及旭景同意在交割时无条件地释放以上共管账户内的资金,用于以上款项的支付。
6) 股权受让款项(即上述托管现金)由汉博公司筹集,并由汉博投资(或其指定的受让方)进行支付;同时,汉博公司及JD公司为汉博投资履行本次交易提供担保。
2、债权债务安排(交易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按照《债权债务协议书》约定,京东方及关联方对星城置业享有到期债权事项由星城置业负责清偿,协议各方都将竭尽全力确保星城置业清偿债务。
为协助星城置业清偿上述债务,协议各方同意将星城置业D座商场一层和二层的处置权给与京东方,以用于抵押给银行获得该银行的贷款(“银行贷款”),京东方将积极协助星城置业获得此等银行贷款,协议各方都将竭尽全力确保及时地满足银行对于提供贷款所需满足的所有要求。以上银行贷款应放入京东方和星城置业共同在贷款银行开立的共管账户,在银行贷款到达共管账户后两个工作日内,京东方与星城置业无条件共同释放该共管账户中的资金以用于清偿星城置业对京东方的债务。
如星城置业未能完成上述债务清偿,汉博投资应当在2005年10月30日前以现金购买星城置业的相关债务,现金将托管到京东方与汉博投资开立的共管账户;同时,汉博公司及JD公司为汉博投资提供担保。
3、股权转让交割及资金解付
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上述债项按协议规定得到清偿,汉博公司股权受让金按协议规定到位,本次交易获得相关政府主管部门以及各方公司内部批准后,协议各方应无条件全面释放共管账户的资金进行股权交易交割。
在这个股权交易中,共管账户的对于交易资金的监管与安全保障是极其重要的,也成为确保转让方获得股权对价资金的安全保障。相关的交易与资金共管的设计也比较完善、细致,无疑对于交易的顺利推动和完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也反映了交易各方对于交易预期心态的一致性和共识。这种融资操作的规范性、充分性是一种成熟而理性的融资心态,也是符合市场化的基本要求,诸多细节也值得市场操作人士认真研究和学习。
四方控股收购泰阳证券股权(转让方正虹科技)
2003年1月15日,中国四方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方控股)与正虹科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由四方控股以23000万元的价格收购正虹科技持有的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9.09%的股权,四方控股在协议生效7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的10%作为定金到共管账户上。
2003年3月24日,四方控股与正虹科技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四方控股在补充协议签订五个工作日内须向正虹支付股权转让金总价的40%至双方共管账户,同时还约定在办理了该项股权托管以后,如果因四方控股方面的原因无法办理该项股权转让手续,导致本协议不能如约履行,四方控股应放弃共管账户上的其全部资金,该部分资金全部归正虹科技所有。
至2004年11月,四方控股支付了上述两项约定的款项,正虹科技则依约将拟转让股权托管给了四方控股。四方控股虽然获得泰阳证券股权的长期托管,并实际取得泰阳证券的控制权和经营权,但始终不能构成为泰阳证券真正的股东。
但是,2004年12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此项股权转让做出批复认为,“截至2003年底,四方控股的对外投资将超过净资产的50%,不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因此,四方控股目前不符合受让股权的条件,不同意其受让正虹科技所持有的泰阳证券23000万元(19.09%)股权”。至此,正虹科技与四方控股有关泰阳证券股权转让,因为四方控股自身原因而无法完成。
此后,正虹科技将此案提交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长沙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6月21日作出终局裁决, 解除正虹科技与四方控股于2003年1月1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及2003年3月签订的《补充协议》;四方控股将共管账户上的1.15亿元资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正虹科技。
双方都采用了共管账户作为股权转让的资金交割平台,但四方控股由于缺乏对公司法中对证券机构股权转让的先置审批的法律规定的了解,在相关协议中过多地承担了交易不能的风险,因而,也就是缺乏对交易结构、程序、框架和保障进行细致的和准确的法律风险评估,也没有就协议的履行可能遭遇的潜在的事实和法律上的障碍进行风险规避和设置相应的合同保护条款。
但是,作为正虹科技,却由于在相关协议中对共管账户内资金的归属及其先决条件有了比较明确的约定,而获得直接的现金收益。
证券公司代客理财的共管账户
“安琪酵母”委托理财
共管账户的大面积使用基本上始于证券机构的代客理财业务,企业大量的“闲置资金”被证券机构或其他机构被“吸收”或“揽入”以设立共管账户的名义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上。这一类的共管账户基本上最终都是形同虚设,没有起到资金监管的作用,资金方都成为受害者。
2003年1月8日,安琪酵母公司与上海友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资产管理合同》,在海通证券上海合肥路营业部开设两个证券及资金共管账户。安琪公司用短期闲置资金7000万元委托友源公司进行资产管理,用于投资沪深两地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由委托方安琪酵母公司和受托资产管理方友源公司在证券营业部开设共管账户,并预留双方印鉴,同时委托证券营业部进行监管。同时委托方安琪酵母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方友源公司、监管方海通证券上海合肥路营业部签订《监管协议书》。
在上述合同和协议签订后,安琪酵母公司和友源资产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共同在证券营业部设立了“90735安琪酵母”和“89735友源资产”两个共管账户,安琪酵母公司向“90735安琪酵母”转入7000万元,友源公司实际向“89735友源资产”转入市值5000万元的有价证券作为保证金,海通证券并按照1:1比例向友源配付资金,供其扩大理财业务规模。根据协议,委托期终止时,受托方保证委托方年收益率为8%。但2003年7月24日,友源公司突然撤销共管账户“友源资产”内市值约2500万元的有价证券,海通证券违反《监管协议书》的约定,擅自为友源公司办理了相关手续。至2003年11月21日收盘时,“90735安琪酵母”账户中资产总值已跌至4178万元,低于本金近3000万元。
安琪酵母认为,2003年7月24日,友源公司撤消共管账户内市值约2500万元的有价证券的指定交易,海通证券营业部已严重违反了三方签订的监管协议未能有效尽责履行资金监管义务,并要求其对公司有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
后经诉讼,依法判决友源公司和海通证券对安琪公司在“90735安琪酵母”的资金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友源公司已经人去楼空,海通证券也以友源公司涉嫌合同诈骗报刑案处理,安琪酵母至今未能够获得赔偿资金。
在证券公司与企业的委托理财业务中,通常都有资金掮客的存在,他们在融资揽资方面往往神通广大,但实际上还是利益的分配作用(包括企业人士参与分配),这些资金中介方的市场声誉就成为一种信用,大多数的融资方案与监管路径也都是由他们一手设计和操作。实际上,每一个委托理财事件真正的效用还是在于资金的牟利和个人寻租。因而,在这种不正当的交易目的背后,当然就会隐含主观恶意及其所导致的巨大的风险。资金能够安全回收的实在是一种运气,资金出现损失的则是一个必然。
二、关于共管账户方案设计的操作实践
共管账户在法律上的定性应该是非常迫切的,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一直是实行对账户名义下账户资产的保护,即账户资产归账户名义方所有并可对第三方承担相关责任(如,债务偿还的责任),根本不会将名义账户下的资金认定为归资金汇付方所有。
只有在信托投资公司的资金账户中,确认该信托账户资金的所有权归他人而非信托公司的资产,在《信托管理公司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自有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这一规定也就实现和确保资金从哪里来再回到哪里去。
共管账户实际上是双方对于资金管理的一种信用约束形式,目前在各类企业的融资活动中也被广泛采用,然而,融资各方对于共管账户的应用不能够有充分的认识,要么导致交易谈判和运作的失败,要么导致交易风险和损失。正确应用共管账户这一个融资交易结构和交易工具,对于确保融资的成功时非常重要的。
共管账户内的资金自然属于共管账户单位的资产,虽然监管方式有助于防止账户内资金被盗用、挪用,但是,如何防止共管账户内的资金受由于账户单位的其他债务、诉讼等所导致的查封、冻结、扣缴等追索,也是保证资金安全和交易安全一个重要内容。
所以,在融资活动中,交易双方选择共管账户的资金交割方式时,都应当对于资金存入账户的名义(即户名)有谨慎的选择以及风险评估,也会影响到交易结构和程序的安排。
在共管账户的设立、监管等程序上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设立共管账户的目的
设立共管账户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融资双方权利义务的对价交割,以及在交割过程中对资金的流动与权利转移进行监管和控制。
共管账户的设立一般与融资交易中的定金、履约保证金、合同预付款项、融资交易资金相关。在出资方获得合同约的权益、保障后,共管账户的资金便转移归另一方所有。
一般说来,融资交易双方以方为资金出资方的,另一方则为出让资产(如项目、土地、设备等)或权利(如股权、经营权、收益权等)。那种所谓的先行支付佣金来融资,而资金需求方并无资产权益出让、抵押的融资活动,基本上属于欺诈或陷阱,比如所谓的备用信用证融资,或要求资金需求方在律师事务所的共管账户等汇入资金,实际上,国内出现的备用信用证都是一些金外机构在国际金融市场(包括网上)租来的,毫无融资价值和作用,国内银行根本不可能据以发放贷款。而,资金方汇付至共管账户的资金,当然就有去无回。
因此,融资双方对于共管账户的交易基础,包括与资金交割对价的权利义务、资产、权证的交付、转移要确保真实、有效和可实现。
2、共管账户的设立
共管账户的设立应当基于融资双方已经签署的协议等真实的法律文件,并且应当确认该融资合作协议为资金监管与共管账户的主合同,主合同有效,其他附属合同(从合同,如共管账户、资金监管等)方为有效。主合同违法、无效、被裁决无效、中止、终止等的,其附属合同(从合同,如共管账户、资金监管等)当然不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
共管账户的设立一般有三种形式,以资金需求方或资金受让方的户名设立,以出资方的户名设立,以第三方户名设立。
融资双方会根据交易以及户名设立的情形要求或指定在不同的银行设立共管账户,通常会以共管账户户名一方相对熟悉的银行为主。
3、共管账户的监管
共管账户的监管的尽管方式对于资金安全和获得资金才是最重要的环节。在现行各类融资活动中,资金的损失也多是由于在监管环节出现失控或恶意盗用、侵占、挪用等。
通行的做法就是融资预留双方印鉴,并采用预留印鉴由双方分执保管、交由第三方保管或公证保管,但由于转移银行账户内资金的使用还是以印鉴为唯一凭证,恶意使用资金的一方必然就会采取私刻印鉴等手段达到盗用资金的目的。所以,这种预留双方印鉴分执保管的监管手段并不足取。除了资金监管会失控外,对于责任的认定和获得赔偿也没有有效的手段。
资金的监管应当与法律和经济的责任相关联才是比较正确的选择,即资金监管方对于资金的安全负有监管责任,并对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只有这样,资金监管才会符合安全的目的。
比较有效可行的方法是:
1)选择和委托合适的独立地三方对资金和共管账户进行监管,并负责资金的安全转移,这就是由第三方对融资业务中的资金转移提供中间服务业务,以第三方公正信用、独立责任代替交易双方的信用和责任。第三方必须承担由于监管过失、过错、不能等导致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义务。2)委托银行对共管账户的资金安全和转移进行监管,这原本就是银行中间业务一种业务类型。这是将交易双方的市场信用转换为银行信用。
在资金监管的要求下,融资双方应当与资金监管方签订三方的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共管账户内资金的性质、所有权、监管责任、解付条件、赔偿责任等内容。
4、共管账户资金的解付(释放)
共管账户资金的解付是指融资交易的双方已经完成(或部分完成)融资交易,资金需求方根据融资协议的条件或许可应该获得资金时,将共管账户资金解付和转移归其所有,这不仅表明共管账户的资金应当划转,其所有权的性质也有归出资方所有改变为完全归资金需求方所有。
当前通用的做法是有融资双方共同齐备各自分执、保管的印鉴,前往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实际上这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会产生很多不便,可操作的难度很大,对于确保资金划转业会增添诸多变数。
因而,与监管方式相对应得,资金解付的方式有:
1)在独立地三方监管资金的情形下,由第三方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实施具体的资金划转,这实际上就是在融资活动中引进独立的金融服务机构,三方共同搭建融资中间服务平台,建立一致的信用基础。
2)在委托银行监管资金的情形下,由银行根据资金监管协议,在获得相关付款指令后实施资金的划转,该付款指令的条件、效力由监管协议来确认,可以是由资金方发出,也可以由资金需求方发出,银行在依据监管协议对付款指令的真实性和效力确认后,即可实施资金的划转。
对于融资活动中的共管账户的实际操作,并不会有具体的格式化的操作设计,具体的方式、路径、合同文本等都要依据融资项目、交易结构等重新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