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动用大批法警,对辖区内拒不执行物业费纠纷诉讼的业主强制执行,也切实从执法环节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从单一事件看到的是法律判决执行难的解决,然而,从与这类案件相关联的整个社会经济环境分析,恰恰是已经受到不公平待遇的受害者又一次被不公平势力以公正的法律名义侵害。
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中,购房人处于劣势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房地产投资开发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违法违约的事件已经是一个普遍的现象,而受害的购房人能够获得法律公平和公正保护的势力缺少之又少。除了各种法律、行政规章、制度上的缺陷和不足之外,根本的,还是在于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物业制度缺乏一个科学的设计,充分反映了人治的痕迹,在相关制度设立之初,某些领导人的一只主宰了我国的房地产行业与物业管理制度,这是非常可悲的一个事实,那些专家们是该好好地反思才对。
我们认为根本解决的途径就是一切按照市场化的规则重新来过。
第一,关于房屋的价格构成,多年以来还是依靠政府确定的价格构成来表现房屋交易价格,而实际上这种价格构成恰恰成为房地产开发商牟取暴利的最为有利的工具和武器。
房屋销售价格包括,土地成本、建按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等;同时,政府主管部门也要求将小区绿化、商业设施、公共设施(车库、停车场等)的建设费用也同意计算进入房屋的成本,也就派生出,当业主购买了房屋的时候,也支付了上述公建设施的建设费用,在所有的相关、文件(乃至新的物权法)都规定这些公建设施归全部业主所有。实际上这一规定是极其荒唐的、根本无法施行和实现的,而实际上开发商并没有遵守这以商品定价规则。这对于广大的购房者来说也是极其不公平的,承担了不该承担的经济责任。
将房屋成本价格回归到期本来的状态,即单纯地依据土地成本、建按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税金等计算;而销售的价格则完全由市场来确定,更不可按照现在的由政府确定指导价格的方式来限定开发企业的利润率。相关公建部分的投入有开发企业根据规划建设承担投资人的责任,将公建部分和销售给私人的物业严格分割,一切由市场决定。公建部分的建设成本应该通过持续经营或销售的方式收回投资,而不是转嫁给购房者。这样,能够社会化和市场化的部分全部进入市场,由市场运行和定价,一方面,可以减轻购房人的负担,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实现经营的持续和盈利。
第二,改变所谓业主委员为的设置,将物业管理全盘市场化,将物业管理者的义务与收费对等,
业主委员会这种社会组织就是简单模仿一贯的政治管理中的群众组织形式,但,它所承担的却是许多不同的经济责任、权利和义务。如此简单、粗糙的设计,必然导致混乱的结果。
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同时它有和不同的主体相关联的,而业主委员会从根本上就不具备经济活动所要求的主体资格(或法人资格)。而要求物业公司名示物业费用的收支,也是违背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是一个与虎谋皮的低级设想。解决的方法只有一个:全面的市场化,由市场来定价,由市场来选择。同时物业公司必须为自己的管理行为承担责任和经济后果,损害业主利益的必须赔偿。
在现行的物业管理体制中,物业公司正成为受保护的对象,业主的无奈业就会必然走向物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