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曾对风险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那里我们主要关注的是外部环境对两类行为主体(政府主体和民间主体)制度创新成本和收益预期的影响,不同完善程度的外部环境导致两类主体产生不同的创新成本—收益预期,从而导致两类典型的风险资本市场生成方式。事实上,风险资本市场的生成与演进是不可分割的渐进过程,风险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对风险资本市场的演进也将产生重要的影响。
我们发现,风险资本市场的层次化演进和组织的多样化演进本质上内生于风险资本市场,是一种自组织行为。风险资本市场的自组织行为揭示了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内在规律。然而,风险资本市场的演进在受到其内在规律支配的同时,还受到外部环境的约束,而且外部环境的约束还会对内在规律的作用程度产生影响。
第一,风险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决定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始点。这是与风险资本市场生成相联系的,外部环境不仅决定哪一类行为主体成为风险资本市场制度创新的初级行动团体,而且还决定行为主体的创新活动空间,从而决定了风险资本市场生成的初始状态,即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始点。
第二,风险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对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具体路径产生约束。当发生不均衡时,制度变迁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是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这种过程是在一个由历史确定的制度结构中发生,并以这个现行的制度结构为条件。所以,某些制度安排从抽象的理论观点看可能是有利的,但由于它与制度结构中其他现行制度安排不相容,因而是不适用的(R·科斯、A·阿尔钦、D·诺斯,1991,P390)。这里的制度结构是指制度本身之外的其他相关制度安排,通俗地理解即是外部环境。就风险资本市场而言,在其演进的内在规律作用下,具体沿着何种路径展开演进将受到外部环境的约束。如果演进过程中不能与外部环境相容和互补,则在理论上看来是符合变迁净收益最大化的路径选择并不一定是现实中的最优选择。
第三,风险资本市场的外部环境对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的绩效产生影响。在发生制度变迁时,如果某些制度发生变动而其他制度结构仍保持原状,则势必出现新制度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甚至新旧制度发生冲突,相互掣肘,制度变迁绩效更会大打折扣。例如公司制的真正实行,需要相应的规范的财产法、合同法、专利法、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等相应配套支持的制度变迁或新建,而一个公正有力的司法、执法机构的存在则直接决定了公司制的绩效能否得到保障。由于风险资本市场的演进往往从局部开始,外部环境做出反应则存在一个时间滞后,其相应调整过程从最容易变动的环境要素到最难变动的环境要素逐步进行,通常,外部环境的变化与风险资本市场的演进难以同步进行以确保对有效演进的支持。因而,外部环境对风险资本市场演进绩效影响总是不同程度的存在着。
正如与其他经济接触能增大适用性技术选择集合一样,与其他经济接触能扩大制度选择集合。通过借用其他社会制度安排来完成本社会制度变迁的可能性,极大地降低了在基础社会科学研究方面的投资费用。事实上,风险资本市场在美国以外的许多国家都属于制度移植的情况,然而,制度移植可能比技术移植更困难,因为一个制度安排的效率极大地依赖于其他有关制度安排的存在。有意的制度模仿虽然一时能够和该国的经济体制相融合,但是由于缺乏制度演进所需要的客观经济环境,模仿的潜力终究会殆尽(杨小凯,1996)。
当风险资本市场的演进有与之匹配的外部环境支持时,市场的体系结构在自然发展过程中逐步走向完善的进程比较充分地反映了市场自组织功能日益强化的趋势。相反,当缺乏必要的外部环境支撑,风险资本市场的演进可能受到多种经济力量以及超经济力量的广泛渗透,市场的自组织功能可能得不到充分展现。因此,风险资本市场外部环境的适应性调节是风险资本市场生成后的高效演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