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个蹊跷的刑事案件报道引起了我的注意。
李平安,北京东都机械租赁公司总经理,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
自2003年开始,北京东都机械租赁公司与湘潭江麓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多次签订买卖合同,向该公司购买建筑机械,双方签订的合同由双方公司盖章,李平安作为经手人在合同上签了字。从2004年开始,北京公司也开始分几次向湘潭公司付款,但一直没有完全付清。 2005年,湘潭公司向湘潭市雨湖区法院起诉,要求北京公司付款。2006年3月8日雨湖区法院判决北京公司应支付给湘潭公司货款480万多元。双方均未上诉,判决依法生效。 据李平安之妻田小玲称,2007年1月31日中午,其正和丈夫李平安陪儿子在北京住院看病,李平安告诉她要出去谈业务。但当天下午,田小玲再打他电话时,李的手机竟然不正常的关机了!自此再也打不通了,至今一直无法与他取得联系!2007年2月16日,李平安的父亲收到雨湖分局邮寄的“刑事拘留通知书”。自此,李平安的家人才得知李平安以涉嫌合同诈骗的罪名被警方抓走。
随后,田小玲委托律师向雨湖分局多次提出申请,请求进行律师会见,雨湖分局以承办人不在为借口,拒绝安排律师会见,对律师提交的相关手续亦不予接收,并告知让律师等消息。这一等就等到了今天,几乎将近一年的时间!显然,雨湖分局的做法已违反了国家有关“在律师提出申请会见之日起48小时内应予以安排会见”的规定!同时,另有消息灵通人士曝料说,李平安早已于2007年3月22日被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关于李平安此次被警方抓捕,是否与北京公司、湘潭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有直接因果关系,种种迹象令人生疑:1、北京公司与湘潭公司发生合同纠纷,已有法院判决;李平安既不是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也不是股东,现在为何无故被抓,是否另有隐情?
2、家属委托律师合法申请会见,警方为何置之不理?此案是否属于公安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已有定案的经济纠纷?
3、此前,曾有不同渠道流露以下类似信息:有人说,北京公司长期不还款,是湘潭公司通过公安机关的力量迫使北京还款;也有人说,公安机关曾有人表示,只要北京公司还款,一切都好商量,关键是解决问题;还有人说,公安机关此次刑事立案,源于雨湖法院在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曾向公安机关提起关于李平安涉嫌犯罪的司法建议函。。。。。
凡此种种,李平安作为一个公司的总经理,并曾在该公司合同纠纷案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而后在法院已作出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如果因公司欠债而深陷囹圄,不能不让人怀疑:是否一只“替罪羊”!如果雨湖分局的做法涉嫌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那么其违法办案的违法做法则直接违反了公安部的有关禁令。
时间很快走到了2008年。最新的消息表明:雨湖区检察院刚刚提起公诉。这也就表明,此案将在不久以后很快开庭。然而,据田小玲称,其为她的丈夫李平安委托的律师竟然至今未能会见过李平安一次!
(不过,令人注意的是,2006年轰动全国,被称为“中国网络第一大案”的“黄静裸死案”亦发生在湘潭市雨湖区。湘潭,一代伟人的故乡,再一次因为一起刑事案件成为新闻聚焦的地方。)
链接: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
【颁布日期】1989年03月15日【实施日期】1989年03月1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最近发现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案件为名,直接插手干预一些经济纠纷案件的处理,有的甚至强行收审、扣押一方当事人做人质,替另一方逼索款物;有的还按比例从争议金额中提成取利。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既干扰经济纠纷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侵犯法人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必须坚决加以纠正。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必须划清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的界限,严格依法办事。在当前诈骗、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依法查处按管辖分工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这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要职责。公安机关应当十分重视严厉打击严重经济犯罪的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以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顺利进行。工作中,要注意划清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决不能把经济纠纷当作诈骗等经济犯罪来处理。一时难以划清的,要慎重从事,经过请示报告,研究清楚后再依法恰当处理,切不可轻易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致造成被动和难以挽回的后果。
在查处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地区之间要相互配合,协商办事,不允许搞地方保护主义,偏袒本地当事人或擅自冻结款项。二、严禁非法干预经济纠纷问题的处理。对经济纠纷问题,应由有关企事业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不要去干预。更不允许以查处诈骗等经济犯罪为名,以收审、扣押人质等非法手段去插手经济纠纷问题。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和主管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三、遇有到公安机关投诉的经济纠纷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主管机关去解决,或及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四、禁止用非法手段提成牟利。有关罚没款提成问题,应严格依照财政部、公安部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超越职权范围,以查处诈骗罪为名,干预经济纠纷,替当事人追索欠债,从中提成牟利。非法动用强制措施,侵害经济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是绝对不能允许的。对借机中饱私囊的,要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