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有一种力量叫法治。法治是由法律专业技术人员依靠国家法律法规管理市场经济的一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神奇能力和威慑力,因为它贯穿着统治阶级和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具有国家行政强制执行力。在依靠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和贯彻国家法律意识的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遭遇了普通公民的不理解和自身执行公务的忧虑,以及违法行为人的各种非法干涉。但面对困难,企业法律顾问没有后退,经过艰苦卓绝的法律诉讼实践检验,四川油建总公司“总经理”自然而然地喊出了:“有事找企业法律顾问”的声音。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的人发[1997]26号文件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家经贸委1997年也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使国家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走上了与WTO接轨的国际法制轨道。依据国家对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管理中的法律定位和法定的十一条职责,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法律顾问在艰难复杂的内外部经济环境中,不仅敢于抗辩,而且善于抗辩,用最佳的法律服务方式赢得人民法院、企业及社会的尊重。
(一)依法抗辩,不折不饶
2001年3月,自贡市某W建筑公司以追索53万元的工程欠款为由,起诉四川油建公司到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要求四川油建公司赔款“接招”。企业法律顾问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公司所受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一方面积极应诉,提出管辖权异议,一方面通过各种途径寻找本公司原建设工程项目部经手的当事人。当时四川油建总公司的总经理不理解地说:“案件在那儿审不一样吗?”企业法律顾问解释:“根据法律,法院没有管辖权,审了也白审”,我们不能“诉讼接招”。于是继续寻找大企业内部的原建设工程合同的经手人。可原来企业内部的施工合同经手人包括项目经理、合同签约代理人、工程造价人员等在中国石油企业重组改制中全部买断工龄,离开石油企业了。原签定合同的建筑公司也在企业改革中被内部撤销。一听惹上“官司”,一些了解案情的人不是推口说不清楚,就是说不知道,甚至避而不见。眼看企业自己一方证据空虚,对方十分强硬的“输官司”,企业法律顾问心急如燎。于是只能争取总公司机关财务部门、审计部门的支持。又到公司档案馆查阅并复制了大量涉及起诉单位分包的建设工程隐蔽工程施工记录资料,还研究学习了造价工程师考试的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详细分析了分包中的各种签字凭据,从中找出了在建设工程分包工程中挖方量以及普坚石、松次坚石、回填土的自填比例和被监理工程师现场认可及签字存在较大差异等情况,以及地下有无淤泥等诸多隐蔽工程与实际资料不符的监理记录。掌握归纳并整理出原告方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然后要求起诉方能协商解决。W建筑公司还聘请了内江市比较有名的专业律师来进行积极的诉讼活动。有关法院的办案人员还打电话到企业法律顾问父亲的家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能让其公正审理,企业法律顾问的家里人说必须依法办事后,有关法院办案人员又打电话找总经理,要求能让其公正审理,总经理说:“有事找企业法律顾问处理!”根据法律的规定,最后案件被依法裁定移送到某市甲区人民法院审理。我们要求是否能够进行调解,但原告方仍然坚持诉讼,不调解。总经理对企业法律顾问说:“这事就全权委托你了,我就不参加诉讼了”。企业法律顾问说:“我会尽力的。”于是作了充分的诉讼准备。在法庭公开审理中,企业法律顾问与油建总公司审计老总一起参加了诉讼。对对方的起诉进行了积极的抗辩。因在法庭调查时要求起诉方一一举证并加以说明,而将不能一一举证并说明石油企业为什么不支付工程款尾款的事实及理由合情合理地依法化归对方,使原告承担不能一一举证的证明责任。因建设工程尚未进行决算,法庭宣布延期审理,由双方按期进行工程决算。在工程决算期间,企业法律顾问又主动“出招”,不时地通过恰如其分的思想政治工作,告诉W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诉讼代理人),他们在工程管理中本应当注意什么,但未注意到。所以造成了某些管理欠缺,他们尚存在那些管理上的不足,如果加以改进,企业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肯定会有所提高。如果在事前找我们企业法律顾问谈清原由,我们一定会积极协助处理,也不至于现在分包企业枉花诉讼费和律师代理费,人力物力也免受周折和耗费。在心平静气的交心谈心中,W建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项目经理)深受感动,他说:“通过参加这个诉讼案件,学到了不少工程管理精华。确实是上了一堂深刻的法治教育课。”最终以四川油建总公司补7万元的工程决算尾款,(标的188万元),W建筑公司自行撤诉并承担诉讼费用(减半收取1万元)。仅此案就使四川油建公司减少直接经济损失46万余元。
(二)依法抗辩,争分夺秒2002年11月底的一个星期一,企业法律顾问刚从西安诉讼回到内江机关上班,就接到总公司通知,说是星期三要到西安开庭审判。可到底是这个星期三还是下个星期三,接电话的人说不清楚。正准备立即返回西安,当时分管生产经营的常务副总经理说,他这儿有事。于是将一份立即协助执行、冻结银行现金46万元的裁定书和两份起诉状放在企业法律顾问手里。企业法律顾问一看,W建筑公司的经理、副经理、项目经理等一行三人正坐在总公司经营副总经理办公室等待处理问题,而副总经理又要参加总公司的定期生产会。于是企业法律顾问独立作主,将W建筑公司的经理、副经理、项目经理等一行三人请到企业法律顾问办公室,根据农民X和G的两份民事诉状上的诉讼请求及其索赔的明细项目进行法律分析,企业法律顾问明确告诉W建筑公司的领导:不要慌,50多岁的X原告和2岁的G原告,他们违法高额索赔,我第一刀就可以依法砍它28万多元;第二刀剔带骨肉,可能还要再砍它一半。一般四级伤残,就十多万吧。同时告诉他们:“我现在有案子在西安中级法院马上要开庭,顾不过来,你们单位先找一名律师进行取证,代理你们单位诉讼。因为我们是总承包方,我会作总体法律防范的。”并一再安慰W建筑公司的领导,“没啥大问题,您们该干啥还干啥。”等副总经理开完会回来,W建筑公司的三位领导已经匆匆离去。企业法律顾问又对副总经理说:“请领导放心,没啥大事儿。”于是又匆匆忙忙地乘地方公共交通汽车、火车连夜朝西安方向赶去。
在西安中级法院开庭审判完毕,企业法律顾问又匆匆赶往陕西铜川新区中级人民法院联系用诉讼手段讨陕西铜川某Z公司拖欠四川油建总公司工程款的具体事宜,然后又再返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拿终审判决书,再赶回四川处理剑阁XG伤残案。由于在西安铜川新区联系追债具体事项的间隙中,企业法律顾问认真分析了四川剑阁X原告和G原告爷孙俩诉四川油建公司伤残赔偿案的有关情况,在下着雪、零下几度的陕西铜川某简易招待所床上,企业法律顾问是以自带的法律书作垫物,坐在床上起草抗辩50多岁的老人和2岁的幼儿的两份答辩状。待到乘火车、汽车返回当时的公司机关四川内江,企业法律顾问又用微机自己编写和打印法律文书,然后在剑阁县法院规定的15天时限内,按时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并同时到法庭阅卷,再根据阅卷资料和新情况,连夜组织起草和修改代理词,作好诉讼前的抗辩准备。在前往剑阁诉讼之际,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给企业法律顾问派了专车。从内江乘汽车到剑阁要通过20里国家古柏森林保护区,企业法律顾问没有停车观看,因为在开庭前要打印好两份代理词初稿,而且冬天走到风景名胜区剑门关附近又恰遇出太阳,企业法律顾问也没有时间和心情去观景,而是白天在街上的打字室修改法律文书,夜晚在招待所伏案修改代理词至深夜3、4点钟。同住一室的小车司机说:“夜半三更还在忘命为单位写作,到底领导知道不知道约?”企业法律顾问说:独立办案“不需要他们知道,我已习惯了。”
12月9日,在寒冷的剑阁县人民法院楼顶法庭,因审判法庭没有取暖设施,寒风刺骨,坐着参加审判会的人员冻得发抖。两个案子接连着审理进行了一整天,双方对抗得非常激烈。原告的广元的代理律师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请求判令支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期护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共计46.1956万元,并将直接侵害人的W建筑公司列为第一被告,将总承包单位四川油建公司列为第二被告。面对高额索赔,企业法律顾问总揽战局,积极协助,实质是全力帮助第一被告进行法律抗辩。并始终以第一被告的心理防线积极采取抗辩措施。企业法律顾问采用二分法,第一刀,就切除了不合法的索赔28万多元。如请求人民法院除去(1)精神抚慰金7万元;因为根据司法解释,死亡赔偿、伤残赔偿、无伤亡赔偿三种形式的精神抚慰金只能选择其中一种的规定,因本案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形式应为残疾赔偿金,所以其他两种赔偿形式应当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除去;(2)除去后期护理费17.07万元;因为有定残月之后的残疾赔偿金,所以不能再重复计算残疾赔偿项目;(3)应除去继续治疗费2万元;因为原告已经享有残疾赔偿金的待遇,不能再重复计算残疾赔偿项目;(4)除去律师代理费1.6万元,因为由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缺少法律依据。第二刀剃带骨肉。对不合理的索赔依法保留合法部分外,应除去不合理部分。发挥了企业法律顾问深刻了解和熟悉石油建设工程行业施工的专业特长,提出了法官和原告的律师以及W建筑公司请的律师都未想到的各种法律问题。尤其在第二刀中,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又剔除违法索赔的部分.如(1)因50多岁的原告X其父母早亡,子女成年,妻子健壮,原告的子女依法不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4万元;(2)因当事人伪造户口簿,改小年龄5岁,又依法少赔5年,(3)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由四级降为六级,又依法少赔两级伤残赔偿费的费用。因在法庭上始终寻找最低赔偿参照的国家标准,也给法官留下了自由裁判的空间和回旋余地。最后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企业法律顾问只赔7.3万余元的心理底线建议,依法判给受害者7.3万余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8000元,由第一被告W建筑公司承担3000元,而四川油建总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为了使受害者真正得到钱,根据原告家里的赡养具体情况,企业法律顾问告诉法官,一定要让当事人亲自到人民法院来领伤残赔偿金,而不要让他那不大负责任的儿子以及全权风险代理的律师来领伤残赔偿费。剑阁县人民法院民庭的法官讲:“还从未看见过象你们这样对对方当事人和本单位都认真负责的代理人”。经过法律诉讼实践证明,中国石油企业的国家注册企业法律顾问的诉讼水平并不弱于壮年社会私人律师;能够与社会私人律师同台进行法律诉讼较量,因当被告而抗辩胜诉就是最好的诉讼行为能力证明。
(三)依法抗辩,解决不合理索赔靠法治2003年2月26日,成都华阳沙河村一村民将四川油建公司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立即给付他2002年的鱼塘污染赔偿费1100元,其诉讼理由是:原告于1982年承包了村里的一口鱼塘,四川油建公司下属单位的生活废水从其鱼塘附近山坡上的排水沟流过,造成了鱼塘中的鱼死亡。油建公司的分支机构于1997年与他达成协议,对以往的经济损失进行了一次性赔偿,并约定在未新修排水沟之前,每年支付人工费50个,计500元,鱼塘损失费600元。前几年,四川油建公司的分支机构依协议履行了给付义务。2002年因与单位分支机构住所地的村委会达成了新的生活排水补偿协议,不再继续履行原来的给付义务。因此,依据作废的协议,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四川油建某公司继续履行每年给付污染赔偿费1100元的义务。接到下属单位的应诉抗辩请求,企业法律顾问立即到发生纠纷的现场反复查看了详细情况,并收集了有关证据,且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弄清了基本情况是鱼塘坐落于下属单位的北方坡下,下属单位为了及时解除每年一次的定期赔款问题,经与单位住所地的村委会达成新修水沟及维护协议,出资12000元,由村委会统一规划修建了水泥管道排水沟。下属单位将内部水沟进行调整,将生活废水出口改道朝南方的坡下排出并随即进入村里向西流去的排污沟内。在2001年11月底就没有污水再向单位驻地的坡下鱼塘方向排去。而且原来在北方排水沟下的污水处理池早已干涸,已经两年没有一滴水往鱼塘旁的排水沟流。况且东西流向的排污沟离鱼塘还隔两块大干田。由于新排水沟在南方修成,也符合新的污水处理协议第三条的规定,使原来签定的民事附解除条件的相邻排水污染补偿关系合同自然失效并解除。可原告明知以上情况,违约进行索赔,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及协议约定的。因此,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及全部诉讼费用。但法庭的独任审判员审理后,不支持中国石油企业法律顾问的抗辩理由,还判令四川油建公司一审败诉。因为没有污染行为及污染结果仍然要继续履行已失效的补偿协议是显失公正的。接到一审判决书后,企业法律顾问又三次步行田坎察看纠纷现场,详细观察所涉及纠纷的所有田坎和排水沟缺口及生活废水的实际流向,拍摄了40多张现场照片并加了详细的说明,还请村委会盖章做证,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起了上诉。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审判员说:“你们石油企业也是,1100元的官司也要打”。企业法律顾问说:“为了企业的形象和信誉,我们就是要依法为企业进行保驾护航!”最后本案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上诉人四川油建公司继续履行污染补偿协议不当,应于与纠正;上诉人四川油建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于与支持。二审法院以(2003)成民终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撤销双流县人民法院(2003)双流民初第570号民事判决;(2)驳回被上诉人既原告某某某的诉讼请求。从而使四川油建公司终审胜诉。
2004年2月26日草于成都华阳
邮编610213
地址:成都华阳华阳大道四段198号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管计划部
电话:028-85601039 手机1360807236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作者简介:缪建国、(笔名:法律A公民、爱绿、法务经济师)男、一九五五年五月出生,大学文化、四川石油天然气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律顾问、经济师、中共党员。从事大型施工企业法治经济管理研究13年。主要成就:在各级报刊发表法治论文、散文、诗歌、案例分析300多篇;其中《建立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获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制论文;《建立包含行政律师和企业经济律师的律师法》在中国律师网连载且被《中国企业法律顾问网》转载;并获中国律师协会“天伦律师杯”优秀论文;办理诉讼案件40多件,胜诉率90%,减少经济损失476万多元;2004年度全国工程建设优秀法律顾问。法务经济师、缪建国法律顾问网站站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