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股份价值、红利计算及红利分配
第十五条 企业净资产除以虚拟股份总股本(1000万股)即为每股净资产。经营者持有的股份价值即为每股净资产乘以所持有的股份数量。
第十六条 每年净利润除以虚拟股份总股本(1000万股)即为每股盈利。
第十七条 每年分红总额比例不得低于净利润的55%。经营者所持股份所获得的红利分配金额在每个会计年度测算后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对于未交足股本金的经营者,必须在补交所欠股本金和偿还投资人为此垫付股本金的利息后再享受红利分配。
第八章 股份的兑现
第十八条 经营者获得的股份,当持有时间满三年后可按下列情况分别予以兑现:
1、持有者继续在公司工作的,暂不兑现,待股份执行期限结束后满一年按照缴纳的股本金或每股净资产全部兑现,孰高原则,并享有本年度红利分配。
2、执行期限内由于自动离职、违纪被辞退等非正常情况离开公司的,从离退之日起退还全部股本金,未分配的红利不享受。
3、凡因公司原因造成离职或退职的人员,离退之日,持有着可根据自己意愿选择继续持有或部分或全部按照缴纳的股本金或每股净资产兑现,孰高原则,并享有当期红利分配。
第十九条 未来公司实行股份制改造或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转让其股份时,经营者持有的股份可按照一定标准转换为公司的股份或转让其持有的股份。
第九章 管理机构及管理细则
第二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者持股管理委员会,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拟定管理规则,确定持股方案,确定年度分红方案,核算每位股份持有者的股票数量及价值的增减变化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汇报经营者持股执行情况等。
经营者持股管理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公司指定具有较强工作能力的管理人员与人力资源部组成。重大事项由管理委员会举行专门会议研究决定,日常工作由秘书组——人力资源部具体负责。具体人员组成可参考投资人指派3名代表,持有股份经营者指派2名代表。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持股管理委员会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管理细则。内容包括管理机构、人员组成、绩效考评办法、授予资格审核办法、持股方案等。
第十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持股管理委员会应按照管理细则的要求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地、定期地、准确地向持股者披露股份实施方案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红利分配情况;股票价值的具体计算结果;股票的增减变化情况等其他认为应该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向股份持有者披露企业经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收入、利润等关键指标。
第十一章 特别事项
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持有股份不得转让、不得抵押、不得赠予、不得继承。如股份持有者正常原因或非正常原因死亡,则所持股份按照当期价值兑现予其继承人。
第二十五条 在股份授予执行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投资人有权决定更改或取消股份转让计划。
第二十六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