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铿:收入分配行为与社会公平原则



 所谓对收入分配原则的认识,我们长期提出来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究竟怎样认识,对这样一个原则,因为是建筑于党和政府的正式文件,十好几年了,对这个原则我本人一直有不同的看法,现在由于十六届五中全会对于收入分配做出一些新的阐述,最近学界对这个问题就产生了不同的认识,大体归结起来有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就是还是要坚持这样一个提法,这个观点以中央党校周维明教授为代表。第二派观点就是分阶段派,分阶段派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个时期是应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是不能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整个时期,这一派的观点就是刘国光先生的看法。第三种观点就是初次分配讲效率,再分配讲公平,这个观点应该说比较普遍,但是有代表性的应该说是厉以宁教授和王维光先生,第四种观点就是本人的观点,我不赞同把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作为分配的一个原则。因为我认为,收入分配是政府行为,要从再生产角度来讲,应该属于分配这个环节,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把生产者的行为和政府的行为没有分开,我认为从生产者来讲,他无疑是要讲效率的,从政府对创造的财富,也就是收入进行分配就应该考虑公平问题。这是第一个看法,认为把两个行为混在一起来说。第二个,这个原则也没有办法操作,既没有一个标准,也没有方向,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标准是什么呢?怎么操作呢?事实上是没有办法操作的。第三,有潜在的负效应,潜在的负效应就是只要你这个部门能有钱,也就是所谓有效率,你就可以把部门的收入抬到不合理的高度。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出现的分配失衡的状况应该说这种原则其潜在的负作用是分不开的。有些垄断行业收入可以很高,有一些地区也把它的收入排得很高,如3581,应该说是起了负的作用。所以从这三点来讲,主要从第一点来讲,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把两种行为混在一起,没有办法操作,所以我不赞成这个观点。

  第二,对社会公平原则的认识。我认为作为分配的原则,就是要坚持公平的原则,任何政府在任何社会阶段都需要坚持社会公平这样一个原则对财富进行分配,并不是说在一个阶段按效率的原则,初次分配完效率的原则再分配按公平的原则。这两个阶段都应该是按公平的原则,问题就是说,一说提社会公平并不等于就是要搞平均主义,而公平要根据具体的历史条件和具体的情况考虑公平度的问题,是保护合理的社会激励机制和建立和谐社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或者说找到一个最优解。

  我们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来看,初次分配社会公平原则两个不同时期都有不同的内容、标准和政府采取的行动,都不一样的。初次分配内容主要是对投资和消费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对个人的市场收入,乃至劳动和财产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这是公平的基本要求。当然,这个要求保持一个什么样的度,各国和经济学家都没有一个很统一的认识,但是总的来看,消费和投资有一个基本的界限,从现在全世界的情况来判断分析的话,大约投资率在20%左右,消费率在75%左右,多数国家都是这样的情况。

  来自财产的收入和来自劳动的收入,应该说随着公平度的提高,来自财产的收入相对较少,来自劳动的收入相对增加,劳动力的价值应该是越来越高,这是整个社会发展的情况。在第一次发生世界经济危机的时候,也就是1929年的时候,这之前,来自财产的收入比例大,慢慢经过政府的调节,到了四五十年代,这个比例就下降了,有这么几个国家的材料,比方说英国在第一次经济危机之前,他的财产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例占46%,到了54年到60年这个时候就只有25%,现在这一段时期五十年代以后,基本上稳定在20%到25%,从法国的情况来看,在经济危机之前,来自财产的收入44%,54到60年降到19%,现在基本上也稳定在这个水平上。德国在第一次经济危机之前,来自财产的收入占47%,到了54年到60年这个时候,就降到29%,现在维持在25%左右。美国在这个经济危机之前,来自财产的收入占30.6%,到了49年到57年这个时候,它就占23.8%,现在维持在18%到22%的幅度里边上下变动。这样来看,引起经济危机,第一次经济大恐慌,以我的观点来看,当时的收入分配不公平这是一个主要的原因,不仅是个人之间少部分人掌握着大量的财富,而且来自财产的收入比例过大,所以它是不公平的,这是引起需求不足一个基本的原因,引起经济大恐慌基本的原因。

  从美国来讲,在经济大恐慌之前,0.5%的少数人拥有32%的财富,到1945年之后降到20%以下,财富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上和劳动力价格偏低是当时的主要问题。所以说,在初次分配的时候,社会公平政府就应该调节,当然调节的办法,要按要素分配是肯定的,调节的办法政府无非是通过教育和培训把劳动力的素质提高,让所有的劳动力能够有获得工作比较平等的机会,再就是规范劳动力市场、规范金融市场,加上开征遗产税,使得大家竞争有一个比较公平的环境。实行最低工资制度,企业家不能为了你这个企业获得更多的利润把劳动力的价格放到很低,实行最低工资制度,通过这样的办法来调节初次分配的格局,使得初次分配处于比较公平的状态。

  在再分配当中社会公平的原则主要体现在对个人的市场收入怎样进行调节的问题,主要的内容是个人通过征税以后,个人的可支配收入差距要控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贫困的人口要尽可能减少,再分配过程当中公平情况是比较成熟比较多的,大家能够有共识的是两个标准,一是基尼系数,是反映个人收入差距是不是合理的一个标准,大家比较公认是0.4是一个警戒线,如果超过0.4就说明个人分配之间的差距到了不公平的情况。第二个是贫困线,确定一个贫困线以后,政府采取各种各样的行动减少贫困人口,我们执行的是联合国一些非常不发达的国家所采取的标准,一天一美元,这是一个绝对数的问题,我比较倾向于福克斯的理论,福克斯的贫困标准是什么呢?如果你的收入净等价收入低于平均净等价收入的50%,你就是贫困家庭或者是贫困人口,净等价收入是什么意思呢?他的理论认为,可支配收入还不可比,还存在家庭经济规模经济和规模不经济的问题,一个人家庭要电视、要冰箱、要洗衣机,但是耗电基本上是一样的,只有一个人看。两个人的家庭、三个人家庭也是要一台电视、一个冰箱,相对是经济的,这个理论之下把人平均收入在可支配收入的基础上加权病菌,一个家庭第一个成年人是1,第二个成年人是0.7,小孩是0.5。一个三口之家不是用3除用2.2除,这个平均收入叫净等价收入,根据净等价收入进行贫富之比,如果家庭收入低于平均净等价收入的50%,这时候就是贫困线。如果是这样的话,政府可以采取对贫困线以下这部分人实行各种各样的转移财政支付,北欧这些国家转移财政支付对于一般人起得作用,从出生一直到坟墓都包下来了,所以北欧收入分配相对来讲是全世界最公平的。这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我国现在收入分配的现状。十六届五中全会为什么提出来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因为更加注意社会公平就有人认为好像市场化发展要转变,或者说又要搞均贫富,也引起了学界对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提出了各种各样的不同的意见。我认为十六届五中全会之所以提出要更加注重公平,就是因为我们国家已经出现了比较严重的不公平,我们也从两个方面来看,从初次分配来说,投资率和消费率已经失衡,以2000年来看,世界各国平均投资率为22.9%,消费率为75.3%,我们国家当年的投资率为36.8%,高13.5百分点,消费率是61%,低于14.2个百分点,并且在2000年之后,这15年当中有进一步比例恶化,到了2004年,我国的投资率已经高达44.16%,消费率低到了53%,由于这种高投资率,引起对水泥、玻璃、钢材等建筑行业畸形发展,这个畸形发展就使得煤电油运高度的紧张,使国民经济几乎到了不可持续发展的状况。这样的高投资率、低消费率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就算是日本在六七十年代高投资率也只有36%、37%,也就是那么几年,而且这一段日本的高投资率带来八十年代到现在经济的低迷,恐怕跟当时的高投资率不无关系,这是从初次分配来看是这样不合理或者不公平。从再分配的情况来分析,基尼系数去年按世界银行公布的是0.46,我前面说了,大家比较公认的警戒线是0.4,我们现在是0.46,全世界各国来比较,也就是少数几个国家比我们高一点、严重一点,像南非这样的国家。从这一点来说,个人收入差距已经到了相当不合理的地步。从收入份额比较,这也是比较个人收入合理不合理重要的方法,有五等分和十等分的分法,一般技术洛林斯曲线的时候用十等分或者五等分,我现在为了说明问题用五等分。收入从低到高排列,20%是一个等分,20%是一个等分,最低20%的人收入占整个收入的百分之多少,最高收入20%这些家庭户,他们的收入真整个收入的多少,这样进行比较。最高收入等级的份额我们国家在2000年的时候是50.24%,而在1973年的时候,美国这个份额是41.1%,相差将近十个百分点。最低收入等级的份额我们在2000年占4.72,而1973年美国是5.5%,比我们高一个百分点。最高收入20%的所拥有的总收入当中的比例比美国的多,我们最低收入的20%的人,他们所获得的收入占整个收入的比例比美国低,差距更大。我们的收入分配从这个指标来看,差距过大也明显可见。

  第三个方面,城乡收入差距是逐年扩大的。2004年已经达到了3.2倍,2004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9421.6元,农民人均纯收入2963.4元,两者一比的话是2.6倍,农村是纯收入,城市是可支配收入,城市人民绝大多数有社会保障,农民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障,他们的公共产品的享受程度,比如说道路等各方面的公共产品的享受情况,医疗都比城市差,如果要把这些因素都考虑进去,有的专家认为,城乡人民平均收入之比相差十倍以上。

  第四,福克斯的贫困线,人均净等价收入低于平均净等价收入的一半,也就是50%的标准。我们按照刚才所说的2004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农民纯收入这两个数字就不换成净等价收入的概念,也不把可支配收入和纯收入口径的问题做调整,就是金丹的算一下,按当年城镇人口和农村人口加权平均,2004年的人均收入是5645.2元,它的一半是2822.6元,要按2822.6元作为贫困线的标准,我们国家现在的贫困人口的比例应该说是很大的,尤其是在农村是很大的,农村人均纯收入只有2963.4元,现在的贫困线是2822.6元,可见我们贫困人口的比例是比较大的。当然按联合国要求和我们自己定的我们现在的绝对贫困的人口只有2000多万,标准不一样,我用福克斯理论说明这个问题。从这四点进行分析,现在我们国家收入分配已经相当地不公平了,因此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才提出我们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提出并不是要改变经济改革的方向,而是收入分配这个问题上加大政府对收入分配格局了解的力度,调节的力度,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否则的话,收入分配如此不公平,社会怎么能够达到和谐呢,所以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这样一个分配原则是完全正确的,我们应当很好领会它,并且要采取有利的措施实现它。

  这是我对收入分配这个原则问题的一些基本观点。

  提问:

  你对起点公平怎么看?

  贺铿:

  教育首先城乡就不平等,我们许多公共产品起点都不公平,在调节收入分配当中有一个观点,从再分配来讲,应该是税收政策和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我们的财政转移支付应该说存在较多的问题,对于地区的调节不公平的程度,对于公平起点怎么调节的问题,都与财政的转移支付有关系。在国外的研究,税收和财政对于公平的条件应该说,财政的条件是基础性的,减少不公平程度四分之一是由税收解决的,四分之三是由财政解决的,所以我们应该加大财政体制的改革,用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起点不公平、地区不公平和个人不公平的问题。

  提问:

  城市居民从2004年起已经患上了居民焦虑证,住房、医疗和养老压力非常大,现行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对劳动的权益保护实际上是很脆弱的,现在流行合同一年一签,企业随意裁员,这一块有没有在劳动权益保护和养老医疗方面有一些具体的措施改善,农村的居民比较焦虑,城市内的居民也开始比较焦虑了。

  贺铿:

  现在的医疗改革的问题和劳动合同的问题,城市医疗改革显然存在一些问题,但是相对于农村居民来讲,城市居民就医的问题,无论如何比农村居民应该说是好一些,不管看病贵看病难,总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总归还可以报销一部分,农村七亿多人口基本上没有保证,所以说从这一点来讲,我并不是说成是的医疗改革不需要再进行,但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还是在农村。对于劳动合同,现在全国人大正在考虑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在讨论过程当中,一是要强调最低收入,尤其是珠三角的情况。第二,零工在这些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法的时候,社会保障的问题一定要落实。第三,在劳动合同法里头,对于计件工资的公平性要有明确的规定,现在一些外企的企业家就用计件工资一天的量应该是多少,在合同上签订以后,事实上完不成,所以让你无限的延长工时,可能是8个小时,结果12个小时都完不成,这是当前出现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以后有一些不合理的问题,我相信会得到一定的解决。

  中国广东核电集团:

  我想问一下国外在调节收入等方面,慈善事业发挥很大的作用。我不知道我们国家在这方面有没有做一些考虑呢?

  贺铿: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要不要出台遗产税法有不同的看法。第二,对于慈善机构作用也有一个界定的问题。国外的慈善机构对于市民生活上的问题确实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严格来说,这不是收入分配的范围。因为我刚才说了,收入分配的界定是政府对财富进行分配的政府行为,慈善机构只能说是民间的行为,所以说,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它不是收入分配的定义之中,但是这个我并不否认,慈善机构对于调节收入分配发挥积极的作用,我们要解决不是慈善机构的问题,我们当前要重点解决是如何规范收入分配,政府在规范收入分配要采取行动的问题。

  对于遗产税,现在有要和不要两种观点,不要的观点就是怕资金外流,并且举出美国和香港取消了遗产法,我想这个问题征收遗产税法对于调节社会公平度的作用是很大的。比如说,日本的遗产税是很高的,为什么会作用那么大呢?初次分配当中来自财产的收入应该逐渐退居到比较次要的位置,来自劳动的收入逐渐上升到比较主要的位置。如果说得到一笔遗产,对于你在社会上最初起始的公平度就发生很大的变化,并不是因为你的财政和财富,也不是你的能力,跟另外和能力相当的人在这个市场上就显得不平等了,所以说开征遗产税我个人是比较积极主张的,至于说美国和香港,他们为什么取消这个东西,我想是为了吸收日本的资金。

  提问:

 贺铿:收入分配行为与社会公平原则

  我记得古代在调节财富分配有一招,把粮价提高,把其他商品比价就下来了,贫困农民财富就上去了,价格杠杆对财富的调节有很大的作用。比如金融资产定价以未来的现金流为基准的,资源的定价、粮食的定价往上提的话,社会财富就会有一个重新的分配,这种分配使得富人在政策方面很难阻挡,有市场暗中的市场分配方式。

  贺铿:

  我的观点是这样的,对于政府的收入分配行为,我主张更多依靠市场的法则,而不依靠太多的行政的法则,以市场的法则和法律的法则为主,粮食的价格也好,资源的价格也好,政府可以用市场的办法进行保护,日本的大米价格比世界的粮价大概高七到十倍,这对于保护粮食的价格,而不是说硬要把价格提得多高,把价格提得多高,这也是做不到的,也不能用这个办法,而是用保护的办法。比方对种粮的农民进行直接的财政补贴,这是各国全用的做法,对于进口应该进行限制,这都是政府应该可以做得到的,采取这样一些措施的话,不仅是为了收入公平不公平这个问题上起作用,更多的是对国家安全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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