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讲的税收筹划的宏观目标不是指微观纳税实体进行税收筹划时对自身利益在宏观上的综合考虑,而是指税收筹划作为税收杠杆的一部分对整个国民经济进行调节的目的。本人认为:税收筹划的宏观目标在于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税收筹划行业发展的必须遵照这一宏观目标。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与完善,税收筹划已经引起社会各经济实体的广泛关注。行业里流行起这么一句话:“没本事的偷税,不怕死的抗税,有本事的玩税”。从大型企业到公民个人,凡是通晓一点税收谋略的,都或多或少的尝到了税收筹划的甜头。可是当我们只重视把税收筹划的理念贯彻到微观实体的时候,当我们把税收筹划的重心偏移到只重视技术操作的时候,当我们把税收筹划与避税混为一谈,踏着税法的红线从事所谓的“筹划”的时候,可以说是税收筹划的悲哀。税收筹划作为财务管理学与税务学的一门交叉学科,筹划的基础是依照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筹划的主体是纳税人自身。当然,表面上讲,纳税人出钱筹划,纳税人获利理所应当,但是,忽略了国家的宏观目标,只顾自身利益的筹划是不科学的。所以,笔者认为税收筹划的宏观目标不容忽视。
税收筹划的宏观目标在于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进而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作为课税权主体的国家,有必要设计合理的税种、税率和征税范围,同时还要加强税收征管,完善税制,从而使征税成本降低,以最大可能的实现财政收入的最大化。“大河有水小河满”,只有宏观目标得到实现,才能使社会效益这一根本得以保障。衡量税收筹划宏观目标可以参考一下三个基本标准:
第一,税收筹划是否有利于实现税收杠杆的调控作用。税收是国家财政大厦得以稳固的基石,税收的政策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杠杆。那么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就一定要有利于发挥和体现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作用。一方面,税收筹划的实现,要体现纳税人对国家税收调节的反馈作用。可以说,纳税人正确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家政策导向,理顺思路,合理投资,从而优化产业结构,使得有限资源合理配置,从这个意义上讲,也就达到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意义。另一方面,提高全民的节税意识,使公民实现自身节税,并提升纳税观念,从而给予国家长期的回报。从长远来看,公民的节税意识的敏锐性增强,也有利于税收杠杆机制的发挥。
就这一层面上,我国税收筹划现状不容乐观。似乎在某种程度上,税法中的盲点成了不法之徒频频得手的密宝,使得国家每年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反偷税、反漏税、反骗税、反避税的斗争当中,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反馈成本很高。除此之外,很多内资企业伙同外资企业假合伙的骗税行为屡禁不止,外资企业利用完“两免三减”之后逃之夭夭的现象依然大有存在。这些恶意避税的筹划方式是违背宏观目标的必须严厉打击。
第二,税收筹划行为能否为促进我国的税制完善提供反馈信息。1994年的税制改革,可以说是中国税收走向科学与完善的一个转折。近十余年来,国家针对客观的税收筹划现象反馈的信息,对税法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完善和修订。但是,现实生活中,恶意避税的现象只有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才会被发现,也就是接受反馈灵敏度较低。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一份保守统计:20世纪50年代我国纳税人的偷税面在40%左右,到了20世纪90年代约有50%的国企,60%的集体企业 ,80%的个体私营企业都存在着偷漏税现象。1998年浙江金华的增值税发票案,2002年刘晓庆案,都是恶意避税的典型。涉税案例不能及时发现,稽查工作难度重重,原因在哪里?笔者认为:一方面是避税主体存在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微观实体经济利益背离宏观经济目标,另一方面反避税人才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因素。越向基层,征稽的水平下降的梯度就越大。如何弥补这一不足,可以从税务机关公务员入门等方面予以把握,将在下文提到。
第三,税收筹划是否有利于涵养国家的税源。税收支出是企业短期不能获利的一项净支出,那么微观经济实体进行税收筹划时候,则是以支出最低税负为目标的。但是,国家税收鼓励税收筹划的目的是为了给予企业发展的动力,短期内减轻企业的压力,从长期来讲,也是为了使经济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同时也保证了税源的持久性。因此,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判明税收的成与败,应当重视这一标准。
我国税收筹划事业的发展在重视其自身的微观经济目标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筹划的宏观经济目标,毕竟,税收筹划在我国起步也不过只有十几年的历程,作为一个朝阳行业,一定要有健康的理念,要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将国家利益重视起来,才能够经久不衰。针对以上的问题,笔者对我国的税收筹划人才的建设上提三点建议:
第一,在外部人才上,要加强我国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的法律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税收筹划,作为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一项重要的业务,单就这一点上而言,利益与之挂钩;从技术角度上说,这两个执业领域有大量的财会实务的高端人才,加上近几年来,会计师事务所授权范围的扩大,必须对这一行业加强法律的约束。因此,加强对这两个行业的立法和职业道德建设应该当作一件大事。
第二,在内部人才上,要提升税收征管能力,加强基层的税收征管业务培训。越到基层,征管水平就相对偏低,同时,征收稽查阻力也就相对较大。据笔者了解,有些县局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国家临时下达的一些税务文件通知,不能正确领会精髓。加上部分地方政府计划征税目标的下达,使得依法治税难以实施。再加上征税水平较低,偷漏税都不容易查处,更何况天衣无缝的“合理避税”呢?因此,要和谐税收征纳关系,提高税收征稽水平,更要重视基层的建设,尤其是处于链条末梢的一级。
第三,在吸纳人才上讲,应当适度改善国家税务机关公务员的录用模式。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凡进必考的制度体现公平公正,当然是好的。只是对于税务这种实务类较强的应用性科目,确实需要对口的财经类人才。而近几年来,财经类人才在税务系统的公务员招考中并不具有优势。往往初试中很多非财经类的考生入围占较大的比例,而专业性的知识,只有到了复试中才能得以发挥,这也就意味着有很多的财经类人才还未展示专业的优势却因初试分数不够,而被淘汰,有关人士建议,能否在初试中加试一定比例的专业知识,以保障专业优势的体现,同时也使得税务机关吸纳更多业务精湛的人才。
另外,还要加强税法宣传力度,提高纳税人意识;对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行为对国家经济的长期影响给予预期,同时可实行推行税收筹划业绩评级制度,并适度给予奖励。
管理学里有一句话叫做“技术做到一定程度后,剩下的只有人的观念的问题”,其实用到税收筹划行业里也一样适用。所以,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征税人,在进行避税与反避税的博弈过程中,要先把国家的利益放在首位,注意提升自身的观念,不要忘了国家的利益,也不要忘了我国的税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