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股票、封闭式基金、信托资金计划、开放式基金之后,银行理财产品进入了我们的投资空间,成为专供个人和家庭可以选择的投资产品,拓宽了个人和家庭的投资空间。银行理财甫一推出,就由于风险小、收益较高且有保证等优点,成为倍受广大储户和家庭欢迎的投资品,特别是在股市持续低迷,股民损失惨重的情况下,银行理财产品之受捧程度成为一道靓丽的风景。但是,也必须看到在经过各家商业银行跑马圈地、非理性竞争以后,作为一种投资产品它的风险会逐渐显现,此外,随着我国股市转暖,股市的吸引力会重又提高,因此,个人和家庭该如何投资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产品成为一个必须理性面对、理性思考的问题。
一、理财业务的发展
理财产品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展理财业务而针对投资者推出的投资产品。要投资理财产品,有必要首先对理财业务的发展和演变作一简单的了解。
比较一致的看法是,现代理财业务起源于美国,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20世纪30年代到60年代,是理财业务产生与初步发展的时期。早期的理财业务主要是保险公司为兜售本公司产品采用的一种营销服务手段,主要是代理客户进行投资收益分析、筹划资金安排和代办有关手续等。二战结束以后,欧洲的重建和欧美经济金融的发展,投融资双方均扩大了对金融服务和产品的需求,也提高了金融市场的竞争水平,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开始引入理财服务并将其逐步发展为一项日常业务。由于受到当时法律制度和市场环境的限制,一直到60年代,理财业务主要局限于简单的资金委托代理活动、咨询顾问服务等。
第二阶段,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发展阶段。此时,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渐趋成熟并成为银行经营管理的主要理论依据,商业银行开始认识到为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的可能性和重要性。同时,以分业经营和管制为特征的金融监管制度阻碍了商业银行的发展,加上资本市场开始活跃,资金大量转移到股票市场,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缩小。为了求得生存,美国的商业银行开始了突破管制、在狭缝中寻求商机的金融创新活动。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理念的转变,加上金融创新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和投资工具,理财业务开始向“产品化”的方向发展,到80年代末期,融合了传统存贷款业务、投资业务和咨询顾问业务的“组合式”理财产品快速发展起来,并成为理财业务发展的主要方式。
第三阶段,20世纪90年代以后,成熟与创新阶段。金融管制开始松动,各类投资工具和衍生产品市场、场外市场交易规模迅速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理财产品的投资空间,理财产品的组合方式、投资对象、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模式更加多样化,保证收益(保底)、浮动收益、有条件转换收益等各类理财产品都获得了较大的发展。到90年代末期,随着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理财业务进一步与信托业务、商业银行的基金管理业务等结合起来,生存和扩张空间空前扩大。同时,随着商业银行的管理理论从资产负债管理向客户管理的转变,理财业务逐渐成为商业银行增强客户忠诚度、提高银行竞争力、更好地管理客户风险,提高银行风险对冲和管理能力的重要业务方式,也成为商业银行适应市场需要的一项基本服务要求。
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阶段可以看出,理财业务的产生主要是因为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客户和求得生存发展而推出的一种收益高于存款的产品或在传统的产品基础之上附加了理财规划、咨询顾问等服务的综合性服务。此外,对于商业银行来说,由于理财业务涉及的资金为委托财产,商业银行获利的途径也由主要依靠利差收入,转变为依靠佣金收入,减少了商业银行自身承担的风险和由于资本充足率要求对资产业务扩张的限制,扩大了商业银行的生存空间。就理财产品自身来说,由于逐步向高风险投资工具集中,高收益高风险品种逐步增多。
二、我国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与现状
与国外理财业务发展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理财业务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中期才出现外币理财产品,2004年开始发展人民币理财产品。2004年7月,光大银行上海分行率先推出人民币理财产品——阳光理财B计划第一期,预期年收益率达到2.18%,这被认为是人民币理财产品第一单。此后各家银行纷纷推出自己的人民币理财产品。而在此之前,外币理财产品已经开展得如火如荼。尽管商业银行推出的人民币理财产不断增加,但由于股市持续低迷、国债利率偏低且发行量较少等原因,人民币理财产品往往供不应求,甚至不断出现排队抢购的现象。据有关部门统计,至2004年末,全国商业银行人民币理财余额175.38亿元,2005年5月末余额迅速增长为604亿元。另据工商银行最近发布的消息,截至2005年末,该行理财金客户数超过187万,理财资产总额超过4600亿元,客户人均金融资产近25万元。
银行理财业务对于我国来说是一项全新的业务,因此,监管部门对这一业务的监管也经历了一个过程。首先在2004年9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开始对商业银行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实行准入制度。2005年5月25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图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建立统一的规范。9月29日,中国银监会正式发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为“两办法”),并于11月1日正式实施。这两个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有着重要意义:
首先,起到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作用,防止商业银行因争夺客户而可能引起的过度竞争和无序竞争。在两办法出台之前,各商业银行为了争夺客户纷纷降低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理财产品起点金额甚至低至1000元、外币理财产品则仅为100美元(获相当于100美元的其他外币),使得理财产品完全变为了高息揽存的手段,失去了理财的本质。《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明确规定了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不能低于5万元,外币不能低于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起到了区别于存款的目的,恢复了理财产品的收益性与风险性相一致的基本原则,有利于保护各商业银行有序竞争。
其次,为监管机构对该业务进行日常监管提供了法律授权和法律依据。两办法出台前,监管部门对该项业务的监管基本处于真空状态,特别是监管机构缺乏监管该项业务的法律上的授权。此外,对如何监管该项业务也缺乏法律依据。尽管这两个办法的法律层次较低,但它基本满足当前的需要。理财业务、特别是理财产品,无论对开展这项业务的商业银行来说,还是对于投资者来说,都是一种金融创新,其风险大于传统的存款业务,因此,将其纳入银监会的监管范围确有必要。
再次,它理顺了商业银行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理财产品是有风险的,这两个办法的出台,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和投资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一旦双方产生纠纷,可以援引这两个办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
三、银行理财业务的分类:分清理财业务与理财计划
当前,我们比较常见的是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计划,又称为理财产品,而这常被投资者理解为理财业务的全部。其实不然。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对个人提供的理财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顾问服务,包括为个人或家庭基于他们的收入和现有资产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产品分析、投资建议等;另一类是理财产品(两办法称之为“理财计划”),类似于资金信托计划、投资基金等,就是商业银行通过向客户推销理财产品,将汇集的资金用于投资,获取的收益(包括损失)按照约定在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分配。在实际生活中,往往只有银行的VIP级客户能够获得顾问类的理财服务,一般的大客户主要通过购买银行推出的理财计划获得银行理财服务和简单的顾问服务。
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理财计划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两大类,每种理财计划根据收益与风险的不同又分为两类,共计四类,它们分别是:固定收益理财计划、最低收益理财计划、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固定收益理财计划,顾名思义,就是投资者获取的收益固定,风险完全由银行承担,若是理财资金经营不善造成了损失,完全由银行承担,当然,如果收益很好,超过固定收益部分也全有银行获得。为了吸引投资者,这种产品提供的固定收益都会高于同期存款利率。
最低收益理财计划,就是银行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一般情况下,这一最低收益以同期存款利率(指储户获得的实际收益率,在我国存在20%的利息税)为下限。对于投资者来说,这种产品的风险大于固定收益理财计划,但是它有获得较高收益的机会。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银行保证客户本金的安全,收益则按照约定在银行与客户之间进行分配。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为了获得较高收益往往投资于风险较高的投资工具,投资人有可能获得较高收益,当然若是造成了损失,银行仍会保证客户本金的安全。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顾名思义,银行不对客户提供任何本金与收益的保障,风险完全由客户承担,而收益则按照约定在客户与银行之间分配。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对于客户来说,四种产品的风险是依次提高的,当然,获得的收益也可能是依次增加的,而对于银行来说则恰恰相反。根据笔者对当前我国银行发行的各种理财产品的简单统计分析,第一种和第四种产品较少,中间两种产品较多。
四、认识理财计划的特点
相对于股票、债券、国债、基金、存款等投资产品,理财计划有吸引投资者的特有魅力。
首先,与股票、开放式基金等相比,它的风险较小,收益比较确定。理财计划一般由商业银行推出。由于自身的特点和风险偏好,商业银行往往将汇集的资金投资于国债、市政债、金融债等高等级债券,因此,理财计划的风险较小,收益容易预测。商业银行推出的理财计划相当于基金管理公司推出的货币市场基金,但是由于商业银行自身的资本实力更强大、信誉更好,更容易取得投资者的信赖。理财计划比较适合于那些希望获得较高收益又不愿承担过多风险的稳健型的投资者。
其次,与存款比,它的收益较高。理财计划的收益往往以同期存款利率为下限,由于商业银行的投资技巧和集合投资,能够将资金在多种不同等级投资工具间分配,降低整体风险水平,且获得较高的收益水平。
再次,商业银行往往将理财产品的销售与投资规划、房地产投资、贷款、存款、结算等业务一起向客户提供,更容易满足客户全方位的理财需求,特别是符合高收入职业者和富有家庭的需要。这种优势是证券经纪商、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一般投资公司所不具备的。
五、个人或家庭投资银行理财产品要注意的问题
尽管商业银行推出理财产品在我国已有了一段时间,监管部门也出台了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规范,但是整体上看,理财业务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而且这一产品的目标客户——特有的个人和家庭往往也缺乏必要的知识,因此,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仍须谨慎。
1.个人和家庭要合理安排资金,不能过多地投资于理财产品。一是理财产品的收益仍属较低,财富较多的个人和家庭要合理分配资金的投向;二是理财产品往往封闭运行,不能提前赎回,此外,理财产品的二级市场不发达或根本没有,对此要有充分认识。
2.个人必须具备必要的法律和金融投资知识,应有自己的独立判断。囿于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因素,当前我国的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和理财顾问经理中合格者不多,更不用说高素质的了,因此,在选择理财产品时不要过度听信他们的推介,而是要有自己的判断。理财产品毕竟不是一般的存款业务,它在具有较高收益的同时也具有较高的风险,因此,个人决定选择银行的理财产品时最好具有一定的基本知识。这些知识的获得可以通过著名专家、投资人撰写的普及性的书籍获得,也可以参加他们开设的普及性的培训班和讲座,但要特别注意不要参加一些“托”性质的讲座。
3.必要时要向律师、财务专家、投资专家咨询。由于理财产品的起点金额较高,特别是那些准备购买量较大的个人和家庭,最好向律师、财务专家、投资专家等专业人士咨询。尽管从银监会颁布的管理办法来看,对理财计划进行了分类并对银行提出了要求,但在实际中,银行往往会使用保护条款或用语推卸自己承担的责任或义务,而增加客户的风险。对于富有个人和家庭,花上一定的费用聘请自己的律师和投资顾问为自己的理财提供服务是非常有必要和值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