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基础知识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颁布机关】全国人大
【颁布日期】1998年04月29日
【实施日期】1998年09月01日
主要内容简介:
目的---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
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实施者---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机构负责具体的实施 。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作为国家法律,消防法从各方面对火灾预防提出了要求。包括市政规划、工程设计、施工材料、工程验收等。
应当将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
当地政府应当将包括
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119等)、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
建筑工程按照国家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
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对企事业单位,也规定了消防安全职责:
有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责任人;
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配置消防设施、标志,定期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此点是特别一条,和当时发生的私营企业火灾重大伤亡有关)。
对危险品的规定:
生产、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应当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
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对用电/电器产品的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
对消防设施的规定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