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田镇第四届村委会、第三届社区居委会“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顺利完成了。由于我们早在换届选举前就成立了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换届选举工作的领导工作的领导;对各村在任支部、村委会成员以及党员干部和群众的思想动态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研究分析了本届选举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了对问题突出的村和可能出现问题的解决方案;认真做好了即将离任村(居)委会班子的离任审计和民主评议工作,掌握了党员干部和群众对班子成员的意见和看法;进入提名投票选举阶段阶段,按照先易后难、发现新情况后及时采取新对策的办法稳步推进,顺利推动了难点村的选举。我们此次换届选举,比南雄市委提出的要求提前了一个多月。
在组织这次换届选举工作中,我们听到各级干部感慨最多的一句话就是“村委会三年一届任期太短了!”阳春市日前有官员提出,村级选举能否也像县、镇选举一样,由目前的三年一届改为五年一届,(目前村级每届任期)“说是三年的时间,真正实施工作也就是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这么短的时间内让新领导班子很难开展工作,而且时间太短也增加了选举成本。”(南方日报4月29日消息)
我的感觉也是这样。可是,要将村级政权的任期由目前的三年一届改为五年一届,就必须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简称《村民委会组织法》)。我赞同阳春市官员的看法。不适应目前形势要求的《村民委会组织法》亟须进行修改,理由如下:
1、形势的发展要求对目前实施的《村民委会组织法》进行修改。现行的《村民委会组织法》是1998年11月4日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其中的一些法律条款与现在的形势不相适应。比如该法第19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一款“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第二款“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可现在国家实行了税费改革特别是取消了农业税和乡统筹、村提留,这条规定与现在的税收政策不相符。到底是税费改革取消农业税和乡统筹、村提留的做法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修改该法?还是明确规定如何确保取消农业税和乡统筹、村提留后村级干部的工资待遇?等等,都需要在修改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保障措施。我们(尤其是中央政府)不能一边喊“依法治国”,却一再做出违反法律的举动来。
还有,《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都规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心要下移到村,可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级政权如何配合上级政府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没有专门、明确的规定。因此,十分有必要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义务加以明确、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2、村级政权现行任期间隔短,不利于工作且增加成本、增加基层负担。首先,现在村级政权的任职期限为三年,间隔太短,对工作极为不利。从我到基层担任党政主要领导三年来调查了解的情况来看,别的不说,但从基层工作实践来说,一名新当选的村官,当选接班后除了要经历一些必要的培训外,到他熟悉本村的基本情况、摸清村级政权的工作流程、初步形成自己的工作思路,至少需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真正能够按照自己思路开展工作,也就是一年半到两年的时间。到了第三年,他就开始担心自己能否连任了。这时候他就是再大胆也不敢大胆开展工作了,他要考虑日后的选票。不论多么有“个性”的干部,多经历两届换届选举,恐怕都或多或少会变成“绵羊”干部,怕得罪群众失去选票。这是现行选举制度最大的弊端。
其次,过于频繁的选举,大大增加了基层的行政成本。现在组织一次村级换届选举,要耗费不少经费开支。像笔者所在的坪田镇几乎可以说是广东省最贫穷的镇之一,辖下的村几乎全是年集体收入在3万元以下的“空壳村”。可就是这样的穷村,组织一次选举至少要6000-7000元或以上(今日南方日报报道阳春市耗资较少的村支出也达到了8000元)。如果每年三年选举一次,15年时间就要组织5次选举,开支至少3万元以上;而如果五年换届一次,则只需组织3次选举就行。可以节约多少开支,就毋需我在这里啰嗦了。
3、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相关的实施细则对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条件规定不够清晰。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2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只有在各地的规定中,规定了年龄超过57岁的不能任职,必须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从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角度,也有必要在修改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加以明确。
4、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处罚处罚规定(应当与《刑法》有关条款衔接好);对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财经纪律的处罚规定,也不够明确。等等,这也是这些年来村级组织换届选举难度越来越大、“问题村”和“难点村”越来越多,一些地方黑恶势力、宗族势力渗透到基层政权组织现象越来越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基于上述理由,必须对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一次必要的、认真的修改,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