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谢鹏 通讯员 胡后波)健力宝公司本想以集装箱方式运输13500箱健力宝饮料,怎料却发现承运的货运公司既未将饮料送达客户,也没有退还给自已,竟然不知去向。昨日记者获悉,健力宝公司虽把货运公司告上法庭并索赔56.7万元,但由于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而败诉。
2004年8月,健力宝公司委托梅县荣嘉国际远洋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嘉货运”)承运13500箱健力宝饮料。起运港芳村,卸货港温州。荣嘉货运将货物装入六个集装箱内,转委托洋浦中良海运有限公司承运。
健力宝公司在事后发现,承运人既未将饮料送达客户,也没有退还自己。2007年7月4日,健力宝公司以13500箱健力宝饮料不知去向为由,将荣嘉货运告到广东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三水法院”),请求法院判定其赔偿56.7万元损失。由于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属于海事法院管辖,三水法院裁定将案件移送广州海事法院。
2007年12月7日,广州海事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荣嘉货运指出,涉案货物运输发生在2004年8月,至健力宝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宗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规定,“托运人、收货人就沿海、内河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但该公司却于2007年7月4日才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1年的诉讼时效。
2008年5月底,广州海事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记者昨天获悉,健力宝公司不服判决,目前已经提出上诉。 谢恒律师评析: 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维权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个被法律限定的期限就是诉讼时效。简单地说,起诉维权必须在诉讼时效内进行,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将不再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再有理也会败诉。
二、在我国普遍适用的民事诉讼时效为2年。除2年普通诉讼时效外,我国法律对某些特殊情况的时效有具体规定。
总结起来,这些特殊时效为:
(一)一年期间的诉讼时效。适用情况: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被损坏的。5、就海上、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请求向承运人赔偿的;
本案由于为托运人就沿海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根据司法解释,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二)三年期间的诉讼时效。适用情况: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2、因船舶发生油污损害要求赔偿的;
(三)四年期间的诉讼时效。适用情况: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
三、诉讼时效因提出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鉴于中断诉讼时效的后果实际上为时效的延续,从保护企业利益角度出发,谢恒律师提示:企业应有意识地采取法律行为,以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目的。以本案为例,若健力宝公司在案发后及时向承运人发函主张权利,案件的诉讼时效将重新计算,时效逾期问题将不会产生。
四、相关律师建议
对于企业常见的货款被拖欠问题,谢恒律师提出如下建议:企业应注意债权的诉讼时效何时届满。对于拖欠货款快逾满二年的客户,不论客户是否有意愿还款,企业都应向其发送催款通知以中断诉讼时效(催款通知最好经法律设计并保留相关证据材料),使债权的2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声明:以上法律建议或意见系谢恒律师观点,仅供参考。本作品允许免费自由转载(用于营利目的除外),转载时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与知情权。作者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