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剩余价值是人类创造的公共财富
剩余价值是由古今中外的科技文化创新者和当代的直接劳动、管理者共同创造的,在国家机器存在期应由社会委托政府理财。如果委托资本家、地主或其它法人掌握,则其中一部分应通过税收方式归公,大部分应用于安排扩大生产解决就业。因此,对生产资源掌控者追求剩余价值不应视为剥削,而应理解为社会财富保值增值的同时参与资本积累竞争者的价值体现。当个人财团、生产经营公司发展到相当规模后,就会呈现公有公司特征就是证明。
剩余价值既是人类创造的公共财富,虽分布于代理个人和受委托的政府手中,却不属于地主、资本家,更不属于皇亲贵族,不属于任何个人,由人类社会共有。代理人必须在法律规范下将剩余价值用于扩大社会生产,解决人民就业。虽然凭借资本并通过实现利润而代理其中的剩余价值,并用于扩大生产解决就业、赋税行善的行为不具剥削性质,但凭借自己掌握的财力或结合武力、财力进行多占多得所代理剩余价值之外的收益份额,以及不履行代理剩余价值的法定义务却是剥削。因此,剩余价值剥削论是有害无利的理论,是对财力剥削的误解。
(四)系统剩余价值不是剥削
广义生产体系的运作必须是生产诸要素的参与,因为大机器规模化生产系统是多生产要素的综合。科技不仅放大各生产要素如劳动者的能力,而且系统化管理与生产技术结合使得科技生产力成倍放大。因此,由多生产要素集成的生产体系的生产功效大于其中诸生产要素功效代数之和,即C≥∑ci,则系统剩余价值Sv= C-∑ci≥0。显然,Sv是高级载体规模效应值,不是单个生产要素更不是某类劳动者群体或个人所能创造的,即Sv应归集体所有而不应划归到各生产要素上去。对于全社会来说,系统Sv为政府税收的基础部分(再加上调节税②则为政府的全部税收)。所以集体或集体法人(通常为投资者或生产经营组织者)控制Sv时并依法课税后有权安排留成和奖励等,而不应视为剥削。
(五)三力剥削论同剩余价值剥削论的主要区别
经典剩余价值剥削之说误将个人代理剩余价值当成富人凭借财力获取非人义的超出剩余价值之外的超额利润,以致革命人士打破自然发展起来的生产关系和社会秩序,改革人士又来修复这种生产关系和秩序。这个社会实践的反复足以说明按剩余价值计算剥削多少是错误的。虽不存在剩余价值剥削事实,但存在凭借财力进行压低、克扣工资和勾结武力权力侵占他人或别的公司创造的剩余价值的多占多得的剥削。
剩余价值剥削是不存在的,但法人将剩余价值完全用于个人消费,官商非法多分多得剩余价值且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况应属财力权力剥削范围。权力剥削在封建帝制或集权国家的表现尤为突出,而财力剥削是资本经济社会的主要剥削形式。网友A在评论《论三力剥削》时说,“剩余价值剥削是针对整个以资本经济下的国家机器而言,属于宏观面的剥削;而‘三力剥削’处于微观层面的剥削;不能相提并论。……”是不是有些逻辑混乱而费解呢?三、三力剥削
三力剥削是指凭借武力、权力、财力获取的超出凭生产要素应得收益部分的行为。剥削分为武力、权力、财力三大类,剥削根本是武力,权力、财力剥削是由武力衍生出来的。除此之外获取不正当收益的行为就是鸡鸣狗盗之类。
(一)三力阶层与平民层
同“三力”剥削对应存在“三力”阶层T18。三力阶层通常是既得利益者,以追逐利润为目的,他们保守,反对改进。而劳动阶级在科技管理生产活动中不断创新,以追求最大的人生价值为己任,他们是进步阶级。因为利润以差价为基础,不完全以产品的质与量成正比,当量多价低时利润就要排斥产量,以致“三力”阶层作出停产、迟缓推出专利等计划、行为;而平民层则努力革新,希望减轻劳动强度,从生产发展中提高收益。这就使得保守阶级与进步阶级成为一对矛盾。矛盾表现在平民层人人要就业要吃饭要减轻劳动强度,而“三力”阶级要金钱要利润要停产。但“三力”阶层与平民阶层也有共同之处,也可以相互转化。计消市产是将二者统一起来的工具,即:①强化以消费体系为内容的广义人权,消灭“三力”阶层与劳动阶级在分配上社会地位上的差异。②以竞争来轮换“三力”与劳动二个阶级的地位,抑制世袭继承制度。③法定人人有参加劳动的义务,消灭绝对休闲、食利阶级。
(二)“三力”剥削的实质是武力
1.武力剥削是本质剥削
三力剥削是来自人性运动规律的物质观和宇宙观,其中武力剥削是根本,权力剥削和财力剥削是其衍生物。剥削历来是以“三力”为根本依托的种种多占多得形式。
剥削历来是以“三力”剥削为表现的,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三力剥削实质均可归结于武力剥削。因为政权要靠枪杆子打出来,民选政府需要军队支持,而贪污受贿、垄断收益等离不开权势;因为财力需要国家法律保护,财力剥削离开政权或武力就没实施的保障与威胁力。仅仅掌握财力而没有武力支持是不能发生财力剥削的。想必人人都知道劫富济贫、打土豪分田地的历史吧。这就是财力服从武力的事实。再者,仅仅掌握权力而没有掌握武力的是傀儡政权,随时都有可能失去财力支持。傀儡权力剥削是软弱的,依附于武力或武力支持的实权。财产权受到侵犯是普遍的,那是离开了武力保护的财产。财权剥削尤以违规融资买卖证券、期货,甚至行贿买官买武力、权力来打差价获暴利,利用资本优势投机打差价为主。武力实质是能力表现的一种,是能量偏离生产劳动发挥的结果。在按才分工按劳分配价值取向下,武力是没有市场的,因为社会发展的取向是劳动技能,不是武力。但在区域内,发展军工业和军火生易也能促进地区经济发展,却对整个人类是一种乱废生产,破坏性行为。
2.权力剥削财力剥削是武力剥削的二种基本表现形式
三力剥削是从人性运动律推导出来的最广义的宇宙观,根源是武力剥削。凭借权力发生的剥削是武力剥削的主要表现形式;而凭借财力发生的剥削是武力剥削中比较温和的一种表现形式。以往的剥削观念基本上是指财力剥削,但误将资本控制者代理的剩余价值当作剥削所得,夸大了剥削范畴。从现在看来,武力剥削出现最早,而且野蛮、残暴。随着和气生财式的双赢体验,人类文明在武斗的二败俱伤中发展,并在国家政权出现后发挥协调社会、控制资源配置功能时,武力剥削以权力剥削形式出现;在经济发展到商品交换时,武力剥削又以财力剥削形式出现。后二者具有隐蔽性、温和性,不容易被人发现,以致剩余价值剥削论不失时机代替权力剥削、财力剥削而出现。
3. 武力剥削在超共产主义社会里的可能形式
共产主义是百年前原始资本主义背景下形成的理想,结合现代科技成就,现在应提出超共产主义模式。当社会进化到网络替代政府功能时,人性之善性必远超过其恶性,因而武力剥削将以更温和的形式出现。在超共产社会,国家没有了、货币形式变了,则权力、财力剥削都会消失。但人类由追求物质享受为主进化到追求自身价值为主,即人的欲望无穷性并没有改变。到那时,个人能力虽将取得意想不到的拔高,却相对于他人,尤其是相对于自然界仍是有限的。可见欲望无穷而能力有限的矛盾并不会消失,因而武力剥削始终存在,只是以越来越文明越来越隐蔽的其它形式表现罢了。而权力、财力剥削随着国家消亡、货币消失以及文明进步而被新的剥削形式所取代。
共产社会基本上没有物质竞争,物质需求竞争已上升到精神竞争。这主要表现为各个志同道合的派系间存在思想路线斗争,其残酷程度不亚于争夺物质利益的战斗。在超共产社会,精神财富的剥削者是其观点较早被一部分人认同,或较一般人的思想稍先进且观点得到部分实践认证。但由于能力有限,某方面正确的人并非面面都正确,因而往往会成为保守的权威者,并由某方面的优势所形成的控制权延伸至其它领域。这种剽窃、占有他人精神财富的情形就是精神剥削T19。精神剥削的支持力来自社会认同力,来自近似观点群体。这种剥削犹如工程师汇总部下工作人员材料完成自己成果,犹如导师用其研究生材料建立自己的学术品牌,也犹如领导将部下功绩完全归到自己头上。
(三)抑制剥削
能力有限欲望无穷决定了剥削永远存在,我们能够做的就是抑制剥削程度。盗骗或剥削通常借助交换环节或公有渠道,以隐蔽方式进行,否则就只能是偷盗或打劫。所以消灭恶意不劳而获,一要加强人品修养与法治力度;二要尽量减少公有实体规范交换或减少交换中人的直接介入机会。
四、法治剥削行为
(一)代理剩余价值不是剥削行为而权力剥削侵占的主要是剩余价值
人类反压迫反剥削就是要求剩余价值由社会管理、公平配置。资本家视剩余价值为己有虽是误解所为,但资本家通过代理剩余价值可享有比一般人高得多的物质生活,同时享有一般人没有的精神奖赏。因此,资本家视剩余价值为己有有着一定的道理,也只有这样才能为其保值增值拼命经营。待个人资产发展到一定规模时,代理者会更进一步追求精神的上回报。所以,代理经营剩余价值的个人往往不是剥削分子,而是追求精神境界贡献于社会的有功人士。不过不排除道德败坏分子凭借财力勾结权力,进行权力财力二重剥削。如果资产经营者将公产用于个人,只要没有挥霍掉,其占有的社会财富终究会转为公有,但触犯了挪用公产的经济罪行,而不是剥削罪。如果是在法律范围内,没有浪费地用于个人消费,即使是豪华的,那也是对代理者的奖励与补偿,无可厚非。
剩余价值应在按才分工的原则下,配置给通过竞争被自然选择出来的资产增值和保值的高手。高手应是依法履行义务的道德人士。但竞争过程中不乏机遇,所以蠢人也有蠢人福。网友A还评论说,“人民永远就业?能掌握剩余价值吗?可能吗?看看当今之中国即有结论。”三力剥削理论则认为,谁掌握剩余价值,由一定法治环境下的市场竞争决定。任何一个人都有机会。不是说富不过三代吗?社会财产不是固定掌握在某个人手上的,而是不断转移的。针对接受委托管理剩余价值的政府中公务员千方百计地多占多得剩余价值,网友A评论说,“国家机器没有创造但消耗得最多怎么解释呢?”三力剥削的答案是,公务员收入靠服务人民、协调社会和平衡行业、保证人民共生存取得间接参与物品制作的工资。公务员贪污、洗钱 是权力剥削的表现,消耗得最多是权力剥削所得。
(二)设立“反三力剥削法T20”的意义
剥削属恶意的不劳而获,是分配不公、贫富悬殊的祸根,当前主要形式有武力劫掠、权力侵占、财力操纵。如出兵国外,贪污受贿、官商勾结、操控市场……。因此,为使工资足额及时发放,落实按劳分配;为使剩余价值合法地掌握在代理人和受委托政府手上,落实按生产要素分配,应设置“反三力剥削法”。
《论三力剥削》一文在网上发表当天,网友B就作出如下评论:“三力剥削有新意。垄断的财力剥削就应是剩余价值剥削。其实,三力都通过榨取劳动者过去和现在的剩余价值来实现剥削。通过权力占有国有资产和通过权力肆意拉大领导与一般职工的收入差距,这种剥削是最残酷最落后的剥削,社会无法进步,几千年的中华民族就是这样没有希望。这一新发现,深刻揭露了当今的严重的权力剥削。此文值得大力宣传。”这个评价贴切,击中了要点。三力剥削本质是,以武力占有公私财产:剩余价值和工资或他人的生活资源;以权力控制公产:剩余价值配置再配置;以财力垄断侵占他人依法代理的剩余价值或他人的生活资源。这三个剥削行为的共同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公产分配、配置、使用原则,不道德地占有、支配、使用广大人民群众用于生活的工资和用于创业的剩余价值。为反腐倡廉、反经济犯罪、反不正当竞争……等复杂斗争设立“反三力剥削法”可以化简法律条文,精简法治组织,合并政经治理工作,破除禁止名目繁多称谓的犯罪等困难。网友C评价《论三力剥削》一文时写道,“深刻反映和揭露了当今中国和各阶层之间的矛盾,社会矛盾加剧的重要根源。”这个评价一言切中现实。但解决这些矛盾应按“反三力剥削法”法定程序处理,而不宜鼓动对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