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深化改革应该相辅相成
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酝酿终于在今年8月1日开始实施。大家对此褒贬不一。我认为在改革尚未完成时,用反垄断法促进改革是否合适,值得讨论。反垄断法实施后,人们的期望各不相同,一些人认为国有企业的垄断行为将逐步受到制约,另一些人认为行政垄断限制竞争,将成为反垄断的核心,更有一些人认为反垄断法将把跨国公司作为反垄断的首要目标。但是人们对一些问题讨论的还不够,例如,为什么要反垄断?中国的市场发育是否到了要反垄断的阶段?消除垄断是否能带来充分的竞争?充分的竞争对中国企业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有什么作用等等。我认为中国的改革尚未完成,很多问题是不能仅靠立法解决的,还要靠制度创新,还要靠深化改革来完成。那种认为要靠立法就能完成改革的观点是片面的,必须把反垄断法的实施与深化改革结合起来。改革的力量与法律的力量应该相辅相成,使中国的市场经济能够健康发展。
反垄断法的核心是保障充分竞争。我认为这个法律的实施对中国企业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有很大意义。在反垄断法实施以后,更应该把限制竞争、影响创新作为反垄断行动的重心。如果反垄断法的实施辅之于深化改革,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现行“两头垄断”,阻碍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垄断在中国有两种,一种是国有大企业的带有行政色彩的行业垄断,另一种是跨国大集团以技术、专利、标准为手段的技术垄断。这两种垄断一个霸占了资源上游,一个横行于市场下游,而大多数中小型企业在某些行业领域没有了独立生存空间。两头的垄断迫使它们要么就范于国有大企业的压制,要么归顺于跨国大集团的“招安”。
在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金融保险等容易形成行政管制的行业,国有大企业的行政垄断一方面造成了对中小型企业独立发展的扼杀,另一方面也滋生了前腐后继的社会毒瘤。同时,跨国大集团的技术垄断一方面造成了对中小型企业自主创新的限制,另一方面也扩大了不平等的社会竞争。
反垄断法的出台对深化国有企业的改革,鼓励中小型企业的发展无疑是有巨大意义的。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以民营企业为主的中国商业联合会石油流通委员会十分兴奋,他们在媒体上发表意见,认为石油产业中民营企业终于可以产生和发挥作用了。
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虽然网上赞誉声不断,但是也有人认为跨国公司会成为反垄断的主要对象,甚至在纷纷猜度哪家跨国公司会成为反垄断法的第一刀,这种看法具有一定的片面性。中国现在的现状是,跨国公司并不可能是反垄断法的主要针对对象,因为跨国公司在中国享受了过多的“超国民待遇”。
国有大企业的行业垄断是由于改革尚未到位造成的,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是与中国法律尚不完善有一定关系的。所以在中国开展反垄断需要在法律和改革方面下大力气。
三、以反垄断法为契机,推动中小企业自主创新
目前在中国市场充分竞争、中国企业自主创新等方面主要的矛盾不但来自部分国有大企业的垄断,也来自跨国公司与中国政府官员联手对民营企业的排斥,更来自国有大企业和跨国公司已经形成的内在联系。这种联系对中国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生了当然的制约。
这种垄断和排斥加上整个舆论环境对中国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信心有很大的负面影响,在中国自主创新发展的链条上,中国的民营企业上不能与国家急需领域的科技需求作到充分对接(为国有大企业所垄断),下不能与高端市场充分沟通(为跨国公司所垄断)。所以民营企业的科研投入就不充分,中国的自主创新就发展的较为缓慢。
自主创新的国家战略提出后,面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开始有所加强。但是如果自主创新的大环境得不到改善 —— 部分国有企业的行政垄断、部分跨国公司的技术垄断不打破,那么中国的自主创新就会遥遥无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