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 建立、健全统计行政确认制度之我见(1)



  统计行政确认,系指统计行政机关证明和确定统计方面特定的既存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加强统计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使其他行政主体得以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前提。目前在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中,对有关统计行政确认作了一些具体规定,但由于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统计行政确认还没有引起各方面足够的重视,主要表现在不少需确认的内容在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的规定,确认的项目程序还不健全,统计部门在统计确认上的权威地位还未真正树立。本文拟对建立、健全我国统计行政确认制度,谈一点个人看法。

  一、目前实行有关统计行政确认的法律依据和具体内容

  在目前的统计法律、法规中对统计行政确认已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对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确认

  在进行统计调查特别是抽样调查前,首先必须对辖区内的各统计调查对象的身份进行确认,明确其法人资格、经济类型、行业类别、规模大小、隶属关系等,从而确认其是否为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统计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经常性抽样调查,应当在统计调查前查明基本统计单位及其分布情况……”“查明”实际上包含了依据有关标准对基本统计调查单位进行确认。《江苏省统计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基本统计调查单位不论其经济类型、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办理统计登记……”第六条规定“政府统计机构从收到基本统计单位的登记表、有关证件和资料之日起,应当在3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统计登记证书。”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统计行政登记实际上是统计行政确认的一种,是属于非依申请的统计行政确认,亦即是由统计行政机关主动进行的确认,不必以统计调查对象的申请为必要的条件。实践证明,对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确认,有利于掌握基本统计调查单位的分布状况,加强统计行政管理,理顺统计工作关系,沟通统计报表报送渠道,控制统计数据源头质量,对一个地区来讲,有利于增加统计工作的透明度,从而保障党和国家依据准确及时的统计资料制定各项决策,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

  (二)、对有关统计能力的确认

  所谓对有关统计能力的确认,这是对个人、组织是否具有从事某种统计行为能力的证明。现行统计法律法规中有关能力证明有统计专业技术职称即对统计人员具备统计技术特长可以进行统计上岗的确认。《统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依照国家规定,评定统计人员的技术职称……”

  除此之外,对工业企业规模类型的确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规模也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法律地位的主要表现,一个企业究竟规模如何,不仅关系到统计上的分类,也关系到企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因此,是属于统计行政确认的一项重要内容。1988年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由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等单位联合发布了《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根据国务院的安排,这项工作由统计局和计经委等部门共同进行,统计部门承担了重要的核查确认工作。

  (三)、对有关统计事实的确认

  对统计事实的确认即对有关统计事实予以审核和判断并加以表明的具体行政行为。

  在实际统计工作中主要有:

  1、对统计数据进行确认

  《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各级领导机关制定政策、计划,检查政策、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工作成绩,进行奖励和惩罚等,如需要使用统计资料时必须依照《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以各该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签署或盖章的统计资料为准。”这就是说,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有对本行政区域有关统计资料进行确认的权力。在实际工作中,如在申报名牌产品过程中,在企业申报表上需要统计行政部门予以盖章确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和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在2008年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申报中国名牌产品有关统计数据核定工作的通知》(质检办质联[2008]112号)对要求统计部门对申报中国名牌产品销售进行统计证明。

  2、对GDP核算数字的评估确认。

 建立健全 建立、健全统计行政确认制度之我见(1)
  目前,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指标已在全国各地建立,并作为反映和考核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核心指标。然而,由于各地在核算方法上掌握的尺度存在差异以及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一些地方在数据核算质量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使上下数据不匹配,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数据不可比。国内生产总值核算的数据质量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内外各方面的关注。针对这一状况,国家统计局依据统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赋予的行政职能,已采取措施,加强对国内生产总值数据质量的评估,并从1999年的上半年起,对全国各省市上报的国内生产总值数据采取评估确认制度。省政府也在《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苏政发〔1998〕128号)中明确提出:“部门行政记录或专业统计取得的统计资料,必须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由统计部门进行评估审核后使用。”江苏省统计局于1999年10月15日向全省各市统计局印发了“关于印发《省统计局和省辖市统计局对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苏统核[1999]157号文)。至此,GDP核算评估制度已初步建立。2005年12月16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的制度,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统计数据的监控和评估。”从行政法规的角度确立了统计评估的法律地位。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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