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海运费账务处理 企业运费的流转税处理



货物的运输对大多数企业而言都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企业如何正确处理运费的相关流转税业就显得非常的重要。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中都涉及到运费问题,企业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收入,到底该交增值税还是该交营业税?企业销售货物为购买方代垫的运费要不要缴纳增值税?企业购进货物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费,如何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的进项税额又如何转出?这些问题错综复杂,困扰着许多的企业与税务机关。针对这个难题,笔者对我国运费在不同情况下的各种流转税处理方法进行了认真归纳,希望对广大读者有所帮助。

 

一、企业收取运费的流转税处理

(一)交通运输企业收取运费的流转税处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专门从事运输业务的企业(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和装卸搬运5大类)提供运输劳务所收取的运费,按3%的比例税率缴纳营业税。运费的营业额为交通运输企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交通运输企业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旅客或者获取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运输企业承运的,以全程运费减去付给该承运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运输企业从事联运业务的,以实际取得的运输收入为营业额。

例1:某运输公司2006年1月运营售票收入为5000000元,从中支付联运业务的金额为1000000元。计算该运输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纳营业税税额=(售票收入总额-联运业务支出)×适用税率

              =(5000000-1000000)×3%

              =120000(元)

 

(二)混合销售行为中运费的流转税处理

一项销售行为中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中的运费按照纳税人的主业判断,要么缴纳增值税,要么缴纳营业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时,销售额是货物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的合计(运费收入视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时要进行价税分离),同时,混合销售行为中涉及的运输劳务所耗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准予抵扣。

例2:某电视机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2月向外地某商场批发100台彩色电视机并动用自己的卡车负责运输,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50000元,增值税税率17%,进项税额12000元,运费收入4000元,用于运输劳务的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额为400元,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1)销售额=(货物含税销售额+运费收入)÷(1+增值税税率)

               =(250000+4000)÷(1+17%)

               =217094.02(元)

   (2)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217094.02×17%-(12000+400)

        =24505.98(元)

 

例3:某运输公司(主业是运输业务)2005年11月销售一批汽车零部件给外地的甲企业并负责运输,取得汽车零部件销售收入50000元,运费收入3000元,计算该运输公司应缴纳的流转税。(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运输公司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于运输公司的主业不是生产、批发或零售,而是运输业务,故该项混合销售行为不需交增值税,应交营业税。

营业额=50000+3000

      =53000(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53000×3%

              =1590(元)

 

(三)兼营行为中运费的流转税处理

    与混合销售行为相区别,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的销售,又提供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且销售货物与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纳税人如果既有生产销售部门,又有运输部门,运输部门除了负责运输本单位购销货物以外,还对外提供运输劳务收取运费,纳税人的这种行为属于兼营行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应分别核算货物和运输劳务的销售额,对货物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对运费收入征收营业税。如果纳税人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货物销售收入和运费收入的,其运费收入应与货物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同时,运输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在计算应纳增值税额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4:A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设有生产销售部门和运输部门。2006年1月,该公司销售货物价税合计350000元,增值税税率17%,进项税额20000元,对外提供运输劳务收取运费50000元,用于运输劳务的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额为3000元,且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出口海运费账务处理 企业运费的流转税处理

(1)分别核算销售额

应纳增值税税额=货物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350000÷(1+17%)×17%-20000=30854.70(元)

应纳营业税额=运费收入×营业税税率

=50000×3%

=1500(元)

应纳流转税税额=应纳增值税额+应纳营业税额

              =30854.70+1500

              =32354.70(元)

(2)未分别核算销售额

销售额=(货物含税销售额+运费收入)÷(1+增值税税率)

=(350000+50000)÷(1+17%)

=341880.34(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41880.34×17%-(20000+3000)

=35119.66(元)

 

二、企业代垫运费的流转税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同时纳税人(销售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纳税人为购货方所代垫的运费不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否则,即使该代垫运费与销售方收入无关,也要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例5:B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2月销售一批货物给商场,取得含税销售额2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进项税额13000元,由其他承运者负责运输,该公司代购货方垫支运费4000元。

   (1)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即商场), 同时销售方(即B公司)将该项发票转交给了购货方(即商场)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200000÷(1+17%)×17%-13000

                =16059.83(元)

   (2)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即商场),但销售方(即B公司)未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即商场)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运费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200000+4000)÷(1+17%)×17%-13000=16641.03(元)

(3)承运者的运输发票开具给销售方(即B公司),B公司为受票人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运费收入)÷(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运费×扣除率=(200000+4000)÷(1+17%)×17%-13000-4000×7%=16361.03(元)

 

三、企业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计算扣除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免税货物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以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不并入销售额的代垫运费以及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费除外),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包括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抵扣,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 

(一)销售货物所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扣除

     例6:C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50000元,增值税税率17%,进项税额为20000元。由其他承运者负责运输,支付运费 2000元、建设基金180元以及装卸费等其他杂费500元,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运费结算单据。

    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建设基金)×扣除率

                          =(2000+180)×7%

=152.6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进项税额

=250000 × 17%-(20000+152.60)

= 22347.40(元)

(二)外购货物所支付运费的进项税额扣除

例7:D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一批货物,支付货款(不含税)200000元,增值税税率17%,由其他承运者负责运输,支付运费1500元、建设基金140元以及装卸费等其他杂费300元,分别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符合税法规定的运费结算单据。

进项税额=外购不含税货款×增值税税率+(运费+建设基金)×扣除率

             =200000×17%+(1500+140)×7%

             =34114.80(元)

(三)销售方代垫运费且为运输发票受票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并为购货方代垫运费,如果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了销售方,一般纳税人在计算代垫运费销项税额时,同时应当予以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

     例8:E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取得含税销售额350000元,增值税税率17%,进项税额为22000元,由其他承运者负责运输,E公司代购货垫支运费4000元、建设基金320元,承运者的运费发票开具给销售方(即E公司)。

运费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费+建设基金)×扣除率

                          =(4000+320)×7%

=302.40(元)

应纳增值税额=(含税销售额+代垫运费)÷(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率-进项税额=(350000+4000)÷(1+17%)×17%-(22000+302.40)=29133.50(元)

 

四、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

运费的进项税额转出是指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以及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应分摊的运费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由于外购货物成本中的运费是不含进项税额运费,即等于含进项税额的运费×(1-扣除率)。因此,运费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时,应先将不含进项税额的运费换算成含进项税额的运费,然后再按7%的抵扣率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含进项税额的运费=不含进项税的运费/(1-扣除率)

    应转出的进项税=含进项税的运费×扣除率

    例9:F公司将外购的原材料一批用于本公司在建工程,实际成本为3250元(其中含运输费用250元)。F公司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原材料应转出的进项税=(3250-250)×17%=510(元)

(2)运费应转出进项税=250÷(1-7%)×7%=18.82(元)

(3)转出进项税额合计=510+18.82=528.82(元)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年

2、中华会计网校:2005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答疑解惑——税法,人民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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