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菲特自称为"公司研究专家",在他的价值投资活动中,对于公司的研究,一个不可忽略的要素是以一个企业家的视角对于管理层的审视。而这一因素是否达到标准,也与企业的长期业绩的稳定性和持续竞争力有关。
很难期望一个无能或者不尽心尽力为股东权益而努力的管理层,会带来企业的长期繁荣发展。当然,那些具备垄断性定价权或特殊经济特权的行业和企业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内。巴菲特多次重申他对良好管理层的判断标准:能力非凡并且为股东着想。前者是能力标准,后者是品质标准。
在巴菲特眼里,所谓出众的能力,是指能够创造一流业绩的经营管理能力,不是要求经理具有让“咸鱼翻身”的“神奇能力”,根据他的追踪研究,即使再出色的管理人员也几乎只有很少的机会拯救那些奄奄一息的病重企业。巴菲特曾以赛马为例, 他认为骑在衰弱的老马上再优秀的骑手也无能为力。我们可以认为,这样的管理层应该是出色的而非全能。而品质也不是完美无暇,核心是要不侵犯股东利益、努力创造股东价值,最好是能站在股东(所有者)角度行事。
在中国上市公司中,我们确实可以看到不少杰出的企业管理者,比如振华港机、福耀玻璃、中集、万向等的掌门人,他们不仅创造了优异的业绩,而且为股东带来的丰厚的收益,他们用企业的成绩显示自己是符合巴菲特对管理者的能力要求的。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一个重要区别,这些人只是管理者而不代表整个管理层。巴菲特实际上指的是管理团队,而非某个管理精英。
管理层与管理人的不同,反映的更深的内涵在于,西方与中国企业组织上的不同。完整而成熟的企业管理结构和功能基础是管理团队存在的根基,而国内企业仍多停留在人治阶段,缺乏管理的组织化运作,因此,更多的依赖某些最高层英雄或明星人物,这样的情况下的管理人或者管理层,缺乏被长期信任的制度基础。国内公司最高层的变动可能对企业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冲击和破坏。
对于品质的判断,我个人观点认为,不可以人性好坏的角度探讨。这个问题仍应放在制度保障的基础上去看。缺乏内在的激励和外在的监督,个人道德水准和良心都是不可依靠的。严格地讲,我们不太可能要求一个与公司命运没有紧密利害关系的代理人,自觉地履行委托人的义务,即使个别人经得起这种委托,也几乎没有可能指望整个管理团队都具备这个素质。我们看到,即使在社会主义国家,委托人是全体人民,而且有一些相容的意识形态(如雷锋精神、无私奉献)的指导,期望管理层自觉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的想法,仍然非常幼稚。这种期望缺乏现实依据,必须以理性人的出发点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体系,在此基础上,判断管理层是否能为股东利益奋斗。国内企业基本上都没有建成这样的“基础设施”,因此,也谈不上对管理层在这个问题上的考察。
面对这样的局面,不知巴菲特有什么替代的次优解决办法。我认为,这将从根本上影响他做出长期持有的决策,因为,你不能预料到,明年或者下个月的管理层会有什么不同的行为偏好。也许,更实际的做法,是随时盯住管理层,对他们的一举一动进行监控和分析,以防止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失。
我想,巴菲特是不愿意也不屑于这样做的。对于这样一个根本无法建立信任的管理层,他也许会躲开,以保持自己的令名不受损失吧。
其实,巴菲特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还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自己能够理解的行业和公司,在中国,他一定能找到自己熟悉的领域的,但面对无法预测其行为模式的管理层,要准确把握一个公司,恐怕也还是很难。
经过以上分析,我们只能得到一个悲观的结论,在目前的中国(假设以上基础设施不能在短期得到解决),模仿巴菲特的投资哲学,三个支柱中,我们还缺少两条。这就是巴菲特式价值投资在中国本土化,所面临的困难之一。我们不得不依赖超级明星式的企业领袖和他的班子,而且,只有他的利益与公司有紧密相关的联系时,甚至他的家庭和健康,都将左右我们的判断。在这个意义上讲,也许明星经理人或家族持有股权比例大的家族或类家族企业具有吸引力。
在中国股市里,巴菲特的长期持有和集中投资原则,因为无法判断管理层的可信任度而失去了存在的依据。投资者必须时刻睁大眼睛以防范突然发生的不测事件,而多元化的投资,明显可以增加投资者用脚投票的自由度,对于抑制管理层的私心和腐败行为有一定作用,也降低了投资受损的风险和程度。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在当下的中国,作为投资者,不得不先将巴菲特的“集中投资、长期持有”放在一边,至于应该如何分散投资风险和把握持有的时间,还需要进一步的实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