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朋友给我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我单位新增项目,需要融资,请问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对这个问题,用简单的语言,是无法说清的。因为,融资方面的陷阱实在是太多了。无论是对寻求资金的一方还是从出资人一方,都必须万分的谨慎。
对寻求出资人的一方来说,首先要了解该投资公司的实力,虽然很难做到,但是,这是必须进行的工作。如果对方确有诚意,应该提供足够的材料给予说明。当然,对方也要调查你们公司的情况。
在融资业务方面,具有很强的“人合”的特点。彼此的基本的信任,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仅仅具有“老板”之间的个人信任,显然是不够的。必须有详尽的法律文书对双方情况予以充分的证明。否则,即使是对方无意欺骗,自己陷入误解,也是有可能的。所以,双方都要提供必要的、真实的材料,让对方了解自己。站在一方当事人的立场上考虑,应该知道我必须了解哪些情况,才是真正的了解了对方。
正确的提出问题,往往也是很困难的。实在说,一个非专业的人员,要提出问题的列表,也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双方都要委托律师。以我的经验来说,要出具一个比较周延的《法律评估报告》,需要做很多的工作。详见本人的论文《论法律评估》。
如果双方配合的好,各方聘请的律师都是比较有经验的,他们从各自委托人的立场上做出的《法律评估报告》,在内容上,足以说明对方的情况。当然,律师费,是融资合作之前的一笔必要的费用。因为总有一方是更积极谋求融资成功的,所以,律师费也是协商的的内容之一。也就是说,假如对方看你方特别的积极,就有可能要求你承担双方的律师费。所以,如果一方迫于形势,有求于人,对方也可能要求你承担律师费。这种情况下,承担律师费的一方,如何进行委托,就是个问题了。总不能是自己出资给对方服务。而且,服务的结果,对自己还是保密的。可是,反过来说,对方也未必同意你们一方聘请律师出具的《法律评估报告书》。所以,我认为,原则上,还是各自承担自己一方的律师费,比较好。这也可以看出双方是否有诚意。
当然,在融资业务中,防范意识是非常非常重要的。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某一方伪装成融资者或者是出资者,骗取对方的详细的经济资料的,也是会出现的。这种情况出现时,恶意磋商的一方,会得到任何商业间谍难以得到的经济情报。
在自己的情况完全暴露了以后,再去追究对方的责任,虽然有法律上的救济手段,而且也是必要的,但是,其损失往往是无法弥补的。所以,在正式开展“推心置腹”的“抖家底”的介绍之前,一定要慎重考察对方的诚意。因此,有一个丰富经验的律师或者是律师小组,就是很重要的了。这些律师,必须是非常了解企业、公司业务的,对防止社会风险和防范欺诈有充分经验的。律师不仅要了解公司业务的内容,而且要有综合的经验。比如,应该了解特性经营、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方面的知识。在债权债务方面,当然是应该很熟悉的。劳动关系方面的知识,也是必不可少的。我个人认为,一个初出茅庐的律师,无法胜任这样的业务。在这种情况下,老律师,就显得有独到的优势。
现代社会,完全以自己的资金从事经营的,以不多见了。融资,甚至是多方融资、彼此融资会愈来愈多。所以,在这方面,律师有广阔的商机。对一个有雄心发展的商界精英来说,律师,更是他(她)最重要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