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1994年开始起草,历经12年多次修改,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标志性的一部法律。尽管我们在企业破产工作中已经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和突破,但有些地方政府、部门领导特别是企业负责人,一提企业破产还是患得患失,顾虑重重。如果我们不能理直气壮地推动企业破产工作,将无法形成完善、健康的市场机制,推动整个企业资产优化和重组。因此,我们必须解除顾虑,提高对企业破产工作的思想认识。
首先,企业破产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规律的必然结果。我们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优胜劣汰这条铁的规律必然发生作用。在市场竞争过程中,优势企业合并劣势企业,劣势企业破产重组,是一种十分正常的经济现象。世界上只要有新生的企业,就有破产的企业,而且新生的企业越多,破产的企业也会相应增加。即使是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每年的破产企业也占1.1%以上,而我国企业破产率目前还达不到万分之一。如果没有企业破产,企业资产将变成死水一潭,进不了产权市场,亏损的企业和投资失误的企业就可以继续躺在国家或大集团的身上,不能独立地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市场机制也发挥不出应有的资产配置作用。
第二,企业破产是特困企业获得再生的客观要求。对那些早已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困企业,我们有两条解决的思路。一是消灭企业亏损,二是消灭亏损企业。应当说,这两种办法都是同样重要的。能够通过其它途径消灭企业亏损,当然是我们所期望的最好结局。但是,有一些确实扭亏无望、没有生存价值的企业,如果继续采用打“强心剂”、输血注资、撤换领导班子的办法,无异于企业资产的继续流失。因此,对这一类企业,只有走破产重组的路子,才能够使生产要素进入市场,有效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企业死而后生。
第三,企业破产是优势企业膨胀规模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企业面临全球金融危机的挑战和考验,资金形势依然十分紧张。一方面优势企业特别是一些大型企业集团急需扩大经济规模,遇到了资金紧缺的困难,仅靠银行贷款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即使有了资金,也需要较长的建设周期;另一方面,一些亏损企业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造成大量的存量资产闲置。如果使其硬性运转起来,也难以发挥应有的资金效益,有的甚至还生产越多,亏损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达到破产条件的亏损企业实施破产,由优势企业定向收购,并负责安置部分职工,无疑是一条盘活存量资产,既省投资,又省时间,能够迅速形成规模优势,发挥整体竞争能力的最好路子。
第四,企业破产是对债权人权益的特殊保护。企业达到破产条件,无法正常运转时,已经不能通过自身努力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停产或勉强撑持下去,也只能是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及时地实施企业破产,可以实现债务重组,使债权人的债务重新找到可靠的偿还人,从而制止权益继续损失,把正在发生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在债务人状况极度恶化之后,保护自身权益的几乎唯一的现实选择。当然,破产无疑会对债权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但这种损失不是正常破产本身造成的。相反,企业破产恰恰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一种特殊保护。
第五,企业破产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要条件。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特征是“产权清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它要求现代企业要从政府特殊保护的怀抱中走出来,在市场中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政府对企业资产的经营不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市场经济体制中,通过竞争机制,不断淘汰那些低效率、低效益的劣势企业,把生产要素引向优势企业和优秀经营管理者手中。通过企业破产,形成对各个市场经营主体市场行为的硬约束,促使债权人更科学地把握资金投向,债务人更加审慎地搞好资本营运,职工真正体验一种与企业荣辱与共的切身感受,获得一次重新竞争上岗的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企业破产,就不可能建立起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
企业破产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尽管它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是,不经过这个痛苦过程,企业就无法甩掉‘大而全’、‘小而全’和重复建设的沉重包袱,就无法使企业生产能力得以充分有效的发挥,也就无法扭转部分企业严重亏损的局面。因此,只要企业符合破产条件,我们就应该解除顾虑,理直气壮、积极稳妥地推动企业依法破产,以实现企业资产的优化重组,创造最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