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以电力行业为例,在国内各界对电力行业高薪的讨伐声中,电力行业的高层跳出来声称,电力行业的高薪制度是合理合法的。电力行业高层的观点是:“1997年电力行业实行承包后,在工资制度上,电力企业实行每年年终按照完成任务的情况分配奖金的绩效考核制,分配时管理层收入就比较高。这样的体制改革很多行业都实行了,这样的收入分配方式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 ; ; 老贺提醒,注意自己的身份,其一:电力行业为国有企业,属于国有资产,其资产所有权为全民所有;其二:竞争形式为垄断经营,这种垄断的权利来自于全民。
; ; ; 按照电力高层的观点,对企业的实际绩效进行考核,然后进行工资分配,好像是合理合法的,因为他是把自己放在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中去,他忘记了所属行业的性质,既国有而且垄断。披上这层国有垄断的外衣,高层的观点,就显得单薄,缺乏根据,不仅不合理,而且不合法!
; ; ; 高薪理论的支持者说,国有垄断企业的税后利考试大收集整理润比较高,职工就理应享受高薪。这样的说法明显混淆了税收和国有资产收益的界限。只要有经营就应该纳税,纳税是所有企业都应当履行的义务,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企业。按照他们的观点,税后的利润属于企业所有,企业完全有权力有理由自由分配利润,这就是高薪的由来!而实际上呢,这些垄断行业大多为国有控股,是国有资产,其最大的受益人应该是全体国民。按照老贺的观点,利润分配中的薪资制定,是不是应该由全体国民制定呢,或者说由代表全体国民的高层制定呢。当然,高层们制定高薪制度的前提是能反映全体国民的意愿,否则就是不合理不合法!
; ; ; 这里还有一个逻辑,是谁将行业垄断的权利赋予这些企业的呢,老贺认为是国家是全体国民。那么,作为资产所有者和垄断权利赋予者的全体国民,是不是有权制定或者干预行业内的薪资制定呢?!
; ; ; 老贺认为,这些垄断行业内的降薪是必然的。政府应该从利润分配中抽取更多的份额用来公共建设,向公众提供医疗、教育等社会福利等,这样才能回报作为资产所有者的全体国民。而现实情况呢,这些利用垄断优势所创造出来的利润被高薪繟食,国民并没有享受到这些福利。另一方面,这些垄断的行业利用先天的垄断优势,过多向公众转嫁了各种生产成本,又太高价格获取了许多不合理的利润。这种“掠夺式”的经营方式,让老贺感觉就像是全体国民自掘坟墓慢性自杀……
; ; ; 为了更明确分析国有垄断行业的利润分配模式,我们把薪资分配也作为利润分配的一部分。其一为税收,所有企业都应尽的义务;其二为上缴国库的利润,为全民共享分配;其三为企业自留利润,作为发展资金;其四就是员工薪资!问题出在企业的高层人为缩减第二部分理应上缴国库的资金,扩大了用于员工薪资福利的利润份额。应该说,这就是分配的不公,也属于国有资产的流失! ;
; ; ; 这个时候,我们的政府应该站出来主持公平,政府的责任,就是要保证垄断企业能够落实和兑现对公民的回报。
; ; ; 第一:严格审核高薪行业的薪资分配制度。
; ; ; 第二:对管理高层乃至整个行业加强监管,透化分配信息。
; ; ; 第三: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加强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