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说来,各国或地区的起步公司具有以下共性:实力弱、管理水平差、信誉低。由于我国众多起步公司都存在着以上特点,既缺乏可以抵押的资产,又难以寻求担保单位,金融机构普遍对起步公司存有戒心,由此产生了起步公司的融资难题。据国家信息中心和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等机构近期的调查显示,我国起步公司短期贷款缺口很大,长期贷款更无着落。81%的企业认为一年内的流动资金仅能满足部分需要,60.5%的企业没有1~3年的中长期贷款。总体情况表明,我国起步公司资金仍处于紧张状况,资金匮乏实际上已成为制约我国起步公司发展的首要因素,许多企业由于资金短缺而开工不足甚至停产。同时,资金供应不足或不及时导致了许多具有发展潜力的项目被迫流产,使企业失去了产品结构升级的良机,最终严重削弱了企业的竞争实力。对起步公司贷款难的具体分析如下:
(一)起步公司从银行贷款很困难
从银行以债权方式融资本应是起步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在美国,37%的小企业可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但在我国,银行一般不大愿意给起步公司贷款,部分金融机构存在严重的“重大轻小”倾向,有些银行有诸如贷款一定数额以下或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下企业不贷的规定。
(二)股票市场上起步公司融资难
股票市场虽然从2001年采用了核准制,但整体而言,国企仍是股票市场重点扶持对象,广大起步公司在股票市场上融资希望渺茫。股票市场规则对起步公司首发上市进行了限制:一是起步公司受各种条件的限制,与上市条件(如总股本不得少于5000万)相差甚远,被市场拒之门外。二是自2001年4月份“通道制”推出以来,“通道”成了稀缺的资源。国内41家具有主承销商资格的券商拥有“通道”总数184条,但目前全国进入辅导期的公司有上千家,僧多粥少的局面使“通道”成了企业上市的一大瓶颈。对券商而言,同样的投入因上市融资规模不一而收益大相径庭(承销费用按募集资金的3%提取),自然放弃盘子偏小的起步公司。
(三)起步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机会几乎没有
我国公司债券的发行者一般都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际上民营起步公司通过企业债券融资的渠道基本上被封闭了。我国发行公司债券现行的标准是追求企业已经具有的规模和投资回报,而对未来预期的重视程度不够。起步公司难以满足规模(股份公司净资产3000万以上,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6000万以上)、产业方向、机构担保等发债资格与条件的限制,只能“望市兴叹”。更有不少民营起步公司家根本就不了解这一融资手段。
(四)起步公司的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渠道尚不健全
起步公司是新经济中创新能力最强的企业群,创业资金需要。针对起步公司的特点,许多国家都发展了创业投资。我国从1985年起陆续创办了一些创业投资公司,但我国的创业投资事业刚刚起步,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可以说,创业投资介入程度的巨大反差,决定了我国起步公司与发达国家同类企业在融资问题上的差异,从而影响了我国起步公司的成长和发展。
私募股权融资是起步公司融资方式的创新
资本的基本形态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资本,另一种是债务资本。融资有两种基本的方式,一种是私募融资,另一种是公募融资。“私募”作为一种资本募集方式,是与“公募”相对应的概念。两两结合构成了四种融资模式组成了资本市场的四个子系统,总结如表:资本市场的四个子系统
起步公司股权融资的主要方式是私募的股权投资。而私募股权投资通常包括一般投资于种子期和成长期项目的创业投资、扩展期的直接投资或战略投资、包括管理层收购在内的并购融资、过渡期企业的过桥融资或上市前融资,凡是企业上市前的股权融资都是私募股权融资。
下表对公募股权融资、公募债务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和私募债务融资四种融资方式进行了对比,通过对比说明了私募股权融资对起步公司的发展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融资方式的特征对比
私募的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投融资方式,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更有能力依靠专家理财和咨询的优势,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水平,在创新型起步公司的组织结构、业务方向、财务管理、领导班子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从我国起步公司发展现状看,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及财务制度与引进外部资金同样重要。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明确的私募股权的概念和相应的法律规范。不过,私募股权融资的行为在我国一直客观存在。很明显,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基金是我国私募股权融资行为的明显例证。而我国民间金融活动中也存在着大量的实质性的私募股权融资行为。由于没有得到法律上的承认,除了以政府为主导的创业投资之外的私募股权融资活动大多是处在地下和半地下状态,形式多样但组织散乱。历史与现实表明,在多数情况下没有得到正式肯定的私募股权投资行为有着积极的一面,尽管它也会带来不少麻烦。简而言之,它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丰富可供投资者选择的金融品种、扩大金融机构的业务与收入以及推进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等具有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起步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融资渠道。因此,适度的发展私募股权融资市场是我国应有的选择。笔者认为发展我国私募股权融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
政府应该鼓励民间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让民营企业家作为私人股权投资业的中坚力量,成为制度变迁的初级行动团体,通过对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税务优惠和个人所得税务优惠让各种人才进入这个行业,并形成投资企业不同阶段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和基金。如民间资本可以投资创立期和成长期,国有的金融机构可以投资企业的扩张期和成熟期,并发展不同形式不同体制的私募融资顾问,使这个产业细分化、专业化,发展投资不同行业和领域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形成一种由优惠政策推动的诱发型制度变迁,而不是由政府强行推动的由国有资金带动的强制性制度变迁,避免股票市场发展过程中政府的影响和行政措施过多的干预,避免政府和国有机构再次成为私募股权投资业的长期的初级行动团队。而且民营企业家有参与私募股权投资业的能力如资金实力,创办企业而积累的完全市场化的企业管理的经验和对所投资企业的监管技巧,成熟的产权意识和明确的产权制度的建设能力,可以建立落实到个人的激励机制可以吸引一批优秀的综合型人才,组成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团队。
(二)明确政府的作用,制定有关私募股权投资业的法律体系
中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业,政府应把发展私募股权投融资产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给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优于其他基金的税收政策,减免其所得税,参与私募股权投资的个人可免征资本收益所得税,对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的股权转让只征收印花税,确保组建运作规范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和基金,克服中国经济活动中所惯有的立法滞后而造成种种不良后果的弊病。政府应着重于建立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和市场体系,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金融监管制度,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培育服务于私募股权投资产业的中介机构,为私募股权投资事业制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最重要的是制定有关整个创业投资业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
有限合伙制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将极力机制与约束机制完美结合的组织形式,在引进这一机制和经验时,应当有暂行条例来规范有限合伙公司的组建和运转,作为现行公司法的补充,并在实践中摸索,积累经验,尽快制定有关有限合伙公司的发例,确保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业的健康发展。
(三)对于起步公司来说,私募股权融资必须要有专业机构的帮助并应聘请一个富有经验的财务顾问
由于私募股权融资的专业性很强,企业需要由专业的顾问公司或投资银行为企业作一个全面的诊断分析,提出现实的发展规划和盈利预测,制定一个合理的企业估价和融资金额及资金预算,才能有效地说服各种投资商,并确保企业引进资金后实现与投资商订下的盈利或收入目标。越来越多的企业借助私募融资顾问的专业知识来寻找切实符合企业特点和需求的私募股权投资商,以减少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和确保与投资商之间双赢的结果。对于专业机构来说:一次成功的私募有三大关键:
1.券商要有良好的投资者资源,能够根据企业融资需求寻找合适的投资者。目前私募市场上的投资者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外资、天使投资人、家族企业、创业投资机构、产业投资机构和大型企业集团,它们的投资口味和要求各不相同。比如,外资往往看重行业的发展前景和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喜欢追求长期回报,投资往往是战略性的;天使投资是为了以小资本实现被VC收购套利,投资阶段基本上都是企业的起步阶段,创业投资资机构追求资本增殖的最大化,他们的最终目的是通过上市、转让或并购的方式,在资本市场退出;产业投资机构的投资目的是希望被投资企业能与自身的业主融合或互补,形成协同效应;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往往是为了其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
2.券商要设计一个合理的融资方式,包括股权定价支付方式股权结构等等。
3.券商还要有非常良好的沟通技巧。因为私募与兼并收购有所不同。兼并收购方只有一个,而私募则往往要面对多个投资者,每个投资者的投资需求各有差异,需要一轮一轮地谈判,权商沟通的目的就是要为大家找到一个利益平衡点。
私募的融资方式作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隐形通道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随着相关法律的出台,这条隐形通道必然会成为连接投资者与广大企业的阳光大道,为广大起步公司源源不断输送资金。广大创业者应了解它、运用它,为发展企业获取合法、安全和有效的资金寻找另一条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