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峰回路转的诗句 峰回路转刘晓庆案 模糊家族企业的灰色代价



 一年多前,从刘晓庆大张旗鼓地被拘,到后来她又在沸沸扬扬中取保候审,再到现在“刘晓庆”三个字在控方的起诉名单上悄然消失,习惯于等待观看一场“运动”或风暴全程的公众,显然会对该事件的峰回路转充满了莫名和惊讶。

    而今法庭上针对晓庆公司及其他被告多达52项的指控,让在场的人再次感到了偷税者的丑陋。但当控辩双方就被告每一财年总收入如何确认,及纳税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进行激烈辩论时,这一切又给人们留下了另一个悬疑

    已经历时一年半的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后简称晓庆公司)涉嫌偷税案已经在12月15日下午4点40分结束了长达4天的庭审。

 形容峰回路转的诗句 峰回路转刘晓庆案 模糊家族企业的灰色代价

    从开庭的第一天起,法庭外,来自全国各地的几十名记者以及众多案情关注者就在寒风中等待消息。最终这场名人名案却是在极其低调的氛围中开审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选择了该院一个仅可容纳几十人的审判庭。出庭的被告和公司诉讼代表为:靖军(刘晓庆妹夫)和阿峰(受刘晓庆本人委托)。本次庭审控方并未起诉刘晓庆,但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她仍然无法脱离此案,甚至不排除在长达一年的取保候审期间再次被起诉的可能。

    在这个狭小的法庭内,公诉方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用前三天的时间展示了大约一千多项证据,并提出52项指控。其中40项针对晓庆公司总经理靖军,其它12项则指控晓庆公司。

    控方认为,晓庆公司自1996年至2001年间共计涉嫌偷税总额达人民币848.9万元,该公司总经理靖军作为直接责任人被指控涉嫌偷税罪。

    据参加庭审的人士透露:“从法庭控辩来看,晓庆公司税案,祸起于亲情,但也可能祸止于亲情。纳税主体的不确定,害了刘晓庆,但也可能使她的直接责任变小。”

    模糊的家族企业

    “晓庆公司成员的亲属身份常常造成公司行为的不规范和模糊化,企业经营本身需要一个严格的制度,这是原则性的东西,但他们的亲情关系将这个原则冲淡了。”晓庆案辩护律师张青松(本案4位辩方律师之一)说。正是这一点害了刘晓庆及晓庆公司,使得这个依托名人的企业在税务问题上越陷越深。

    据了解,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家族式企业。在晓庆公司里,刘晓庆是大股东和董事长,其母刘辉华为董事,妹妹刘晓红是董事长助理兼财务总管,妹夫靖军为总经理。

    曾任刘晓庆经纪人的一位人士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晓庆公司基本是一个责权利比较模糊的家族企业。作为知名演员,她的名气甚至就是公司经营的主要资源。“因而,她常常混淆自己跟公司的界限,认为公司就是她自己的,将自己的收入和公司收入混为一谈。”

    案情印证了这一点,在检察机关提起的52项指控中,有十余项是晓庆公司与其他企业签订的演出合同或拍摄广告合同,这些收入大多数没有被列入晓庆公司的收入中,而是当作刘晓庆的个人收入处理。

    公诉方的第二项指控,被告单位晓庆公司于1996年6月,与TCL电子集团公司签订TCL王牌彩电广告拍摄协议。TCL电子集团按约定于同年6月支付广告拍摄费人民币27.86万元,晓庆公司在取得此项收入后,在公司账簿上不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偷营业税人民币1.39万,城市维护建设税人民币975元。

    控方对此认为,在合同上盖章的是晓庆公司,那么这笔收入就应该是晓庆公司的收入,并应该据此纳税。

    但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不断发现这样的问题:由于刘晓庆已与付费方约定代扣代缴所得税,因而被告辩解说,检察机关指控的一些偷税额应为刘晓庆的个人收入,无需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还有数笔刘晓庆在演出时的收入,包括拍摄广告和外出表演等共计100余万元的收入,也存在共同的问题——由晓庆公司出面与付款方签订合同,但合同中约定收入为税后收入,即由付款方替刘晓庆代扣代缴税收,这样个人收入和公司收入的界限就变得模糊起来。

    另外,在检察机关提起的848多万元的偷税额中,还有几项比较大的收入是晓庆公司制作的《火烧阿房宫》、《逃之恋》等电视剧向海外转让所获得的。控方认为,这些收入没有转入该公司的账簿中,为“不列收入”,存在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

    而辩方认为,这些戏的版权已经被刘晓庆给予了其他人(《皇嫂田桂花》、《火烧阿房宫》编剧、导演或者演员),《逃之恋》的版权被刘晓庆直接授权给这部戏的演员伍卫国(刘晓庆前男友),这样基于版权的收入究竟归谁很难说清。仅《逃之恋》这一部电视剧与台湾八大国际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转让合同,就涉及版权使用费人民币145.7万多元。

    “版权授予是一种常见的民事行为,事实上,也是当今税务领域比较模糊的地方。”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之刚说。

    这种模糊构成了一个灰色地带,这是由刘晓庆、刘晓红、靖军组成的家族企业导致的。

    在晓庆公司这样的个人和公司界限比较模糊的家族企业,公司的大部分经营都围绕一个核心人物展开,“公司在处理收支的时候,会出现很大的不确定性和不明朗,这成为本案一个主要特点,而这样的事实要在法庭上讨论,就非常复杂了。”本案辩护律师之一钱列阳说。

    控方核心证据悬念

    由于晓庆公司模糊的财务状况,还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案情中核心证据的缺失。

    在12月14日的下午,所有证据展示完毕之后,辩方的律师们提出了一个他们认为非常严重的证据缺失问题:在出示了上千份的证据中,缺乏一个非常核心的数字——晓庆公司每一财年的总收入到底是多少?

    辩护律师当庭三次提请检察机关提供晓庆公司从1996年到2001年六年间每一年的总收入。据当时在场人向本刊描述:“当时,检察机关没有正面回应这个问题。”

    “用总收入减去总成本才是企业的总利润,这个利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中被称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缴纳所得税要根据这个利润缴纳。”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杨之刚解释说。所以,6年来的这6个至关重要的收入数字是决定晓庆公司应缴纳税额的主要依据。

    从《刑法》中的“偷税罪”构成要件来看,并非哪一项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就可以定罪。按照201条的规定,偷税数额应占到应纳税各税种总额的10%以上,且数额达到一万元以上。

    能否达到这一法定比例是本案最终定罪的最为核心依据。

    检察机关在法庭上提供了6年中晓庆公司每一年偷税额占应纳税额的比率,其中最高的一年为1998年,达到了应缴税额总额的73.07%,最低的年份为2001年度,占到20.76%,6年里每一年均超过应纳税额的10%.

    “但这些数字是如何计算出来的?”辩护律师钱列阳对此提出质疑,“没有企业每一年的真正总收入,偷税额的计算本身存疑,在应纳税额中所占比例更难得出。这848万的偷税额算得莫名其妙。”

    在辩论期间,辩方律师向法官建议,委托专门的权威的符合法律规定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审核,并将结果公开质证。

    “如果每一年的总收入都没有搞清,那么对于这52项指控中每一笔经营行为的讨论都是没有意义的,《刑法》规定很简单,10%是一个明确的界限。没过就很难定罪,其它都是细枝末节。”律师张青松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根据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税制专家透露,检察机关自己实际上很难计算出企业每一年的收入,“跟税收法律不同,公司财务完全是另一套规则,即便专门机构,面对晓庆公司这样的家族企业,它的真实账目也很难搞清。”

    至此,由于晓庆公司每一财年总收入目前没有确定以及公司纳税主体的模糊,这一切又给人们留下了一个悬念。

    该案的一审判决书最迟将在12月底之前下达。目前,刘晓庆正在浙江横店拍戏挣钱,她在等待着这个关键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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