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付款通知书
受条款VI剩余规定的限制,普通合伙人能依照付款通知书,在必要的基础上,要求有限合伙人履行其剩余出资义务,作为证券投资的资金、组织费用及合伙企业费用。出资应用电汇可立即取款的方式在付款通知书中规定的日期上午上午11:00(纽约时间)前支付。每个付款通知书详细说明:
(i)金额剩余存量(the Drawdown Amount);
(ii)每个有限合伙人被要求的出资;
(iii)出资的到期日(付款期)
(iv)出资目的的简要说明
(v)出资支付到的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
普通合伙人应要求付款通知书在付款日(Payment Date)前至少10天送达(包括送付款通知书的当天)。
普通合伙人在要求有限合伙人继续注入资金时,采用付款通知书的形式,规定了通知书应说明的内容。
f.普通合伙人的义务。管理方和他们各自的家庭成员及附属机构,作为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不少于所有合伙人向合伙企业的出资的10%。
规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也应该出资,但比例不超过总出资额的10%。
2.剩余的出资承诺的减少(Drawdowns of Remaining Capital Commitments)
a.资本出资。根据第六节1的规定,每个合伙人同意以现金不断向合伙企业出资,直到缴清其剩余的出资义务,以美元分期付款如下:
(i)在承诺期间出资作资产组合投资。在承诺期终止之前,每个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按比例(以其剩余出资义务和与之有关的所有合伙人剩余出资义务为基础)支付所有合伙人出资的总额中其应支付的出资作证券投资;
(ii)在承诺期之后出资作资产组合投资。在承诺期之后,普通合伙人可以要求合伙人出资提供资金:(A)以前的承诺;(B)作追加投资(作追加投资的资金在量上不超过出资承诺总额的l5%)。每个合伙人在受到要求时,在付款日,每个合伙人应向合伙企业按比例(以其剩余出资义务和与之有关的所有合伙人剩余出资义务为基础)支付所有合伙人出资的总额中其应支付的出资实现以前的承诺或作追加的投资;
(iii)出资支付合伙企业费用,而不是管理费用和组织费用。无论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什么时候,每个合伙人在任何付款日不断地向合伙企业支付该付款日所有合伙人出资的合伙企业费用总额中其应承担的份额。普通合伙人应根据其独有的判断,决定每个合伙人应支付合伙企业费用的份额,并分配:(A)以各自作投资比例为基础,合伙人应承担的仅直接与证券投资相关的合伙企业费用,(B)其他的合伙企业费用应以该合伙人的承诺占所有合伙人的承诺的比例为基础分配(承诺是指到该付款日为止被要求的承诺from which a Capital Contribution is required as of such date);
(iv)出资支付管理费用。每个有限合伙人应在付款日向合伙企业出资支付依照第三节5计算出来的该有限合伙人的管理费用的数量;
(v)出资支付组织费用。无论何时,普通合伙人要求合伙人支付他应承担的组织费用的份额,组织费用的分配应以该合伙人的承诺占所有合伙人的承诺的比例为基础分配(承诺是指到该付款日为止被要求的承诺from which a Capital Contribution is required as of such date)。
规定了补充出资的适用条款,以及补充资金的用途和额度。强调以前的承诺必须得到实践。有限合伙人有义务补充用于合伙企业费用、组织费用和管理费用的资金额。
b.依照第六节2,一个合伙人无论如何不能被要求向合伙企业出资的数量超过其当时剩余的出资承诺。
3.免除条款
a. 如果普通合伙人更具有独特的判断认为特别的有限合伙人参与证券投资(或者参与证券投资的一部分)将对本合伙企业或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将来的证券投资或这些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的耽搁、造成巨额的开支、产生实质性的负面效应、重大的延期、特别的费用,对合伙企业或它的任何附属机构、任何资产组合公司、未来的资产组合投资或有限合伙人,或对合伙企业对证券投资及与该证券投资直接或间接相关的交易的投资产生实质性的负面效应,或对合伙企业完成被提议的投资的能力产生实质性的负面效应,普通合伙人可以拒绝接纳该有限合伙人参与证券投资(或者拒绝其参与证券投资中有问题的一部分)。
普通合伙人如果能够提出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认为某些有限合伙人因上述理由不适合介入某些投资项目,可以拒绝接纳这些有限合伙人作为该项目投资人。这不影响这些有限合伙人参与其他项目的投资。
b. 如果特别的有限合伙人参与证券投资(或者参与证券投资的一部分)会违反任何有限合伙人或合伙企业应遵守的法律或政府规章制度,普通合伙人应拒绝接纳该有限合伙人参与证券投贤(或者拒绝其参与证券投资的一部分)。
普通合伙人可以因为某些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违反有关法律或规章制度而拒绝这些有限合伙人参与该项投资。
c. 如果合伙企业的证券投资包括向从事商业的合伙企业或其他流动实体(flow-through entity)的投资,普通合伙人应拒绝接纳一个委托办理免税的(Requesting Tax-Exampt)有限合伙人参与该项投资。
此规定涉及到美国相关税法的要求。
d. 如果普通合伙人决定拒绝接纳一个有限合伙人参与证券投资,因该有限合伙人未出资而导致的资金不足,普通合伙人根据自己独立的判断,可采用下述方式融资:
i) 促使合伙企业向第三方借钱
ii) 要求参与的有限合伙人关干该证券投资作附加的出资(规定一个参与的有限合伙人的附加出资不超过作为该证券投资的初始drawdown amount的20%);
iii) 增加自己的出资;
iv) 普通合伙人根据自己的判断认为其他公平的方式;
因为拒绝某些有限合伙人投资某项目而造成资金不足,可以采取上述的融资方式。
如果普通合伙人或任何附属机构向合伙企业提供资金,该资金应在优惠利率的基础上加上2%计算利息,规定绝不能使收取的利率超过适用的法律允许的最大值。依照第六节3借款花费的成本应被视作合伙企业费用。作为拒绝接纳的结果,遭到拒绝接纳的有限合伙人不应减少剩余的出资的承诺。普通合伙人可以发布新的号召要求有限合伙人在其剩余的承诺范围内出资。
如果是普通合伙人或其附属机构提供此项资金,应加付2%利息,但不能超过法律容许范围,该借款的成本作诶合伙企业费用。
f. 尽管与本协议的规定不一致,如果一个有限合伙人遭到拒绝接纳参与证券投资,该有限合伙人不应当支付与该证券投资有关的出资份额,也无权分享与该证券投资有关的分配或税收分配(所有这些只能在其他合伙人中分配)。
被拒绝参与某项投资的有限合伙人不承担该项出资,也不分享该项出资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