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3年又被催收且记录不良信用 倍受诟病的“全额罚息”问题刚得到缓解,注销反被催收又把信用卡推到了风口浪尖。 近些天来,在京某公司工作的李彤(化名)摊上大事了。这还要从他3年前注销的一张信用卡说起,“当时所欠的钱都还清了,银行工作人员也没有异议”。 而让他意想不到的是,今年他先是不断被这家银行催收“欠款”,最后又被银行记录不良信用。 银行方面的解释是,李彤还款晚了几天,产生了4元2毛8的利息。就是这笔利息,3年后“利滚利”变成了99元4毛6分。 《金融理财》了解到,国内各银行大都选择“复利”作为信用卡的计息方式。而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很显然,“复利”并不受法律支持。 沦为重灾区 李彤的遭遇并非个案。 来自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金融方面的投诉占总体投诉的比例不降反升。2011年,中消协共接到金融服务(含保险)方面的投诉3919件,占总投诉的0.6%;而2012年,金融服务投诉1905件,保险服务1764件,占总体投诉的比例上升到0.7%。在1905件金融服务方面的投诉中,银行卡服务问题占到六成。而在信用卡投诉中,超过三成是售后服务问题。 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集中在:第一,一些消费者初次办理信用卡后,未经消费者确认,银行擅自为消费者开卡收年费;第二,一些消费者信用卡到期后,银行未经消费者同意就寄送新卡并开卡收年费;第三,少数银行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从账户中扣取包年短信息通知费;第四,少数消费者发现其银行账户余额出现随意增减情况后,被告知是银行的正常冲账行为。

缘何屡禁不止 既然“复利”并不受法律支持,为何商业银行仍我行我素。 “储户在办理信用卡时,通常会跟银行签署协议。多数人对信用卡合同中的条款并不了解,由于是格式合同,很少有储户会要求改动其中的某些内容。”某股份制银行信用卡中心总经理道出了其中原委,这样一来,采取“复利”方式计征利息,就似乎是经过储户同意的。 银行单方设计并给定格式合同,是基于商业效率的需要,其大大简化了办卡过程,降低了交易成本。这样的交易形式,在金融系统之外也普遍存在。 根据法律条款,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霸王条款”要么应归依无效,要么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但作为个体,要与银行进行对抗其难度可想而知。上述个案中的李彤属于敢维权的公民,但他的选择仍然是被动而消极的——先是置之不理,当权益被进一步侵害后,想到的仍是把钱还上。正因为有太多类似个案,即便在法律上无效的“霸王条款”也总能为制定者赢得“利益”。 “此前倍受诟病的的信用卡“全额罚息”问题,至今仍有一些银行还照罚不误,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利益驱动,二是监管不细不严。”金融专家夏斌在接受《金融理财》记者采访时称,事实上在银行收费和服务中存在着大量类似灰色地带,此前并无监管部门明确表态,主要取决于各家商业银行自行规定。